酒厂锅炉室管理制度,燃气锅炉房管理制度大全

1,锅炉房管理制度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亲你好,为您找到了一、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察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二、使用锅炉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三、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四、使用锅炉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五、使用锅炉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六、司炉工是技术工作,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挑选、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七、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八、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您对我的服务满意,麻烦您点个赞,谢谢,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14条 

锅炉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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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房管理制度一岗位责任制按锅炉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油料入库检查人员、水质化验人员等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1.司炉工岗位责任制①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正确填写运行记录;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监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上班前四个小时之内和当班时不能饮酒,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③发现锅炉油气管道阀门,各种报警设施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责人;④对任何危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运行;⑤配合锅炉设备的维修工作。经常保持锅炉设备和锅炉房内外清洁,做到文明生产;;⑥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2.维修工岗位责任制①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②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③根据设备维修计划和锅炉设备情况,积极做好维修准备工作;④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3.水处理化验员岗位责任制①认真执行水质管理制度,定时进行水质分析,保证锅炉的给水,炉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②做好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努力降低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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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锅炉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布天津市《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4-27 津劳锅[1999]1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锅炉房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锅炉房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我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了我市《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本细则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反映。   现将《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房安全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原劳动部《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及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锅炉房审批   第五条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锅炉房新建或改建前,锅炉房建设单位未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办理锅炉房审批手续,应当填写《锅炉房设置审批表》(见附Ⅰ),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蒸发量〈20t/h的蒸汽锅炉、热功率〈7MW的热水锅炉及热功率〈1.4 MW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锅炉房,报锅炉房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蒸发量≥20t/h的蒸汽锅炉、热功率≥7MW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与热功率≥1.4MW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锅炉房,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办理锅炉房审批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相关建筑距离的图纸;2、热水锅炉的采暖系统设计图;3、有机热载体炉的工艺管网系统图;4、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   第九条锅炉房一般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楼层中间或顶层。由于条件限制确需设置的,在项目立项前锅炉房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高层、多层建筑锅炉房设置申报表》(见附件Ⅱ),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锅炉安装总体验收合格后,锅炉使用单位需提供总体验收纪要和原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锅炉登记发证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新建锅炉房在锅炉投入使用一年内(采暖锅炉在二个采暖期内),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条件》向原登记发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安全合格锅炉房》,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验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在用锅炉实行定期检验制度,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锅炉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并到原登记发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锅炉定期检验合格证。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法规、规程、标准。并取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房管理人员证书》。   第十四条锅炉房管理人员培训按《天津市锅炉管理人员培训讲义》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00学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锅炉房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管理人员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持证锅炉房管理人员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试。   第十五条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锅炉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   第十六条每台锅炉每班持证的司炉工应当按下列数量配备:(一)D≤1t/hQ≤0.7MW不少于1人(二)D≤6t/hQ≤4.2MW不少于2人(三)D≤10t/hQ≤7MW不少于3人(四)D≤35t/hQ≤24.5MW不少于4人锅炉房有自动化程度较高燃油、燃气锅炉或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当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第十七条司炉工人的培训应按《天津市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进行,培训时间(含实际操作培训)Ⅰ类不少于480学时,Ⅱ类不少于360学时,Ⅲ类不少于240学时,Ⅳ类不少于160学时。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蒸发量≥20t/h蒸汽锅炉、热功率≥7MW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与热功率≥1.4MW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司炉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蒸发量〈20t/h蒸汽锅炉、热功率〈7 MW热水锅炉及热功率〈1.4M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司炉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司炉工人的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持证司炉工人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试。   第十八条锅炉房应当有下列八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验检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水质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参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条件》,由锅炉使用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锅炉房应当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当符合《低压锅炉水质》的要求,锅炉水处理的管理工作按原劳动部《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及原天津市劳动局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锅炉房应当有下列记录:锅炉安全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锅炉房设备检修保养记录、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定期试验记录,交接班记录,领导查岗记录。   第二十一条司炉工人、水处理人员在值班当中应当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准时、认真地填写各项记录。各项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应当每月对锅炉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当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条件》规定,对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收回《安全合格锅炉房》标牌,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天津市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6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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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二、司炉人员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司炉证方可上岗,工作中要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接班前按规定巡逻,检查好和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日报记录、清点用具。  四、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六、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巡回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每两个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二、检查上煤机、除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 35℃ 最高≯ 60℃ 、滚动轴承升≯ 40℃ 最高 70℃ )。  三、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四、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五、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是否正常。  六、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七、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八、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九、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十、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内。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二、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三、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3.1 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3.2 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及时更换。  3.3 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  3.4 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3.5 检查维修上煤机、除渣机、炉排、风机、给水管道阀门给水泵等。  3.6 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  3.7 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四、对安全附件试验校验的要求。  4.1 安全阀托运放汽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自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4.2 压力表正常运行进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指示工作压力线,校验后铅封。  4.3 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连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连锁装置,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连锁试验。  五、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要详细作好记录,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抽查。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2、交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接班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交班者,需要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4.1 锅炉燃烧、压力、水位和温度正常。  4.2 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4.3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4.4 锅炉运行记录,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  4.5 锅炉房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五不交是:  4.6 不交给喝酒和有病的司炉人员。  4.7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不交。  4.8 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班。  4.9 接班人员不到时,不交给无证司炉。  4.10 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5、交接班时,由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记录在案。  6、交接班要交上级有关锅炉运行方面的指令。  7、交接者在交接记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对水处理设备的化验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接班:  1.1 水处理设备正常,软水主要指标合格。  1.2 锅炉碱度,PH值氯根等项指标合格。  1.3 化验仪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  1.4 工作场所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1.5 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2、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3、没有办理接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4、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查阅交班记录,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5、交接人员共同检查软水处理设备,化验仪器,药品等是否齐全正常并对软水、锅水主要指标进行化验,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  6、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交班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7、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项目,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操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同处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项目。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2、严格执行GB1576—96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3、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对于立式、卧式,内燃和小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4、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  5、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及磷酸根。  6、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  7、对离子交换器的操作,要针对设备特点制订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8、水处理人员要熟悉并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验用的药剂应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10、锅炉信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垢的成人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11、化验室和水处理向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12、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体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之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当班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动它用。  7、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1、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煤、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锅炉房地平、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手烧炉投过煤要随手打扫撒落地上的煤、保持地面清洁。  4、煤场、渣场要分开设置、煤堆、渣堆定期洒水,堆放整齐。  5、每班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6、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7、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厦门胜泉科技有限公司 05927119989 专业锅炉节能 循环水处理 锅炉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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