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成都十四五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0万套投资1500亿
根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2月9日下午,成都市住建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举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银政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根据此次签约内容,“十四五”期间,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将对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别提供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总量,提供的中长期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并可根据项目情况,按照基准利率下浮并提供最优惠利率支持。成都市住建局局长张樵在签约仪式上表示,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已制定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并构建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正大力推进项目建设。已明确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成都“十四五”规划,计划“十四五”期间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0万套(间),总投资将达到1500亿元以上,其中2022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此外,在规范发展人才公寓方面,成都将优化项目规划选址,合理确定户型配比和销售价格,满足人才多元化居住需求,2022年供应人才公寓2万套。成都市于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支持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盘活存量等多种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租金标准根据申请人员类别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75%或90%。《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有公司示范引领作用,在先行先试、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产业功能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城产融合发展,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构建快速审批通道,实行重点项目告知承诺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通过项目认定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2,住建部公布南京市保租房项目认定细则
7月26日,住建部公布《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细则共包括18条,其中第9条规定,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以下为全文: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机制,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提高审批效能,加快房源筹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实行项目认定制。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第三条 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具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和认定工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可委托区房产部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认定书出具等日常工作。第四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认定。以下项目可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认定。1.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取得的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设的项目。2.利用住宅用地建设的项目。3.允许建设或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办用地项目。4.居住类存量住房盘活项目。5.其他符合规定的已建或在建租赁住房项目。第五条 通过认定的项目,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向申请单位出具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应加盖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制发的审核认定专用章。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的单位或机构。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2),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2.审查认定。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项目,可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认定。其他项目,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在审查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3.备案。对通过审查认定的项目,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4.发放认定书。项目备案后,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项目认定书(附件3)。第八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进行的联合审查,主要是综合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联合审查认定过程中开展工作。新建项目重点审查土地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调整等情况。改建项目重点审查原房屋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权属是否清晰、规模是否满足要求、改建是否满足结构和消防安全。存量盘活项目重点审查房屋建设手续、权属、安全等情况。第九条 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对已建成或已立项的项目,在满足租金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并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第十条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其他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第十一条 项目认定书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性质的确认,仅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及享受有关支持政策的依据。涉及项目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批结果为准。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项目公司名下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6年以上)。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续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6年以上,且应约定同意项目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应当依法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改建项目具备竣工条件后,按《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完善手续。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申请、审查认定、备案、发放认定书等事项均应通过市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第十五条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追缴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对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撤销项目认定书:1.取得《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进行改建的;2.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3.项目运营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4.违反《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5.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6.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时间超过最低运营期限后,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项目运营时间未达最低运营期限,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将按剩余应运营时间占比追缴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新建、改建项目因故未能建成或建成后未投入运营的,追缴全部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3,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百度知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83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406334万元以投资补助方式切块下达你们,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各地方应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系统观念,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改革,统筹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渠道,形成合力;统筹各类项目实施,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统筹谋划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共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民生实事做实做好。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批准。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调整影响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的,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要加强对拟支持项目的审核,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项目,不得安排用于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规定时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中央预算内投资要重点支持项目排水防涝设施内容,要统筹考虑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区以及充电桩等民生设施,完善“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同时,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重点安排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群众使用的项目;对审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要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二、分解下达请在收文后3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时上报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安排方式,已安排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在分解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三区三州”和革命老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倾斜支持力度;要对地震易发区加大支持。计划新开工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应当完备,确保投资计划分解后,下达投资能够立即投入项目建设。(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城〔2020〕41号)、《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20〕52号)明确的支持范围。(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315号)明确的支持范围。对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支持投资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支持投资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应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部门间衔接机制,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过程中严格做好信用信息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三、加强监管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和监管的要求,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要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两个责任”,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等到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才去解决。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对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不能按时开竣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等部门,通过通报批评、收回或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对于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四、按月调度列入本批计划的项目,均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请有关方面严格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提高填报数据质量。请于每月10日前将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所有项目实施在线监测,定期对本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并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调度情况,对建设进度慢、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五、绩效目标本批计划的总体绩效目标详见绩效目标表(附后),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此次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下达单位分解落实绩效目标,与投资计划同步分解下达,分解的下达单位绩效目标表随分解文件一并上报备案。请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六、其他有关情况说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各有关地方在分解计划时,要向获得2020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激励的市县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