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基本业务的税务处理,工业洒厂要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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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洒厂要交哪些税

增值税,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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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酒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有哪些

  一、对酒类企业购进原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一)对购进不同生产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调整后,现行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如下:  酒及酒精消费税税率1.粮食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比例税率 25% 2.薯类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比例税率 15% 3.黄酒 240元/吨4.啤酒 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上的);  22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  250元/吨(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酒类生产企业对外购的酒精和白酒适用的原料是否确定,对产品适用的税率存在明显的差别,用外购一种酒精与两种酒精生产白酒,用适用不同税率的混合原料与适用统一税率的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税率上存在税收筹划差异点。  2.筹划方法  (1)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从上述条款规定,当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其中,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尽量不用适用两种税率的原料、酒或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按照上述规定,在使用外购两种以上混合原材料生产时,税率的使用上都是按照构成原料采用从高税率;而且在构成原料不确定和不同种白酒勾兑时都采用粮食白酒的税率,因而,作为外购尽量不使用多种税率原材料的混合原料。  (3)在混合原料中,如果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是次要原料,应当取消对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的消耗,寻求替代原料,或改进生产工艺等,降低适用税率。包含粮食原料的酒精、白酒一般从属粮食白酒税率,在粮食原料为附属原料时,就会提高整体的消费税税率,尽量在混合原料中通过寻求替代原料或采用新工艺等剔除粮食原料来降低适用税率。  当然,对不同材料生产酒类产品筹划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筹划方案如果选择改变产品材料的构成,应当考虑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的影响,进而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如果涉及到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改造和增加,应当详细计算增加的选择费用与节约税款的对比关系。  (二)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后对购进酒类产品作为原料的消费税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后,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己生产的这些酒和酒精再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前者税负明显高于后者。  2.筹划方法  (1)在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自己生产作为材料的酒和酒精产品。  (2)由固定供货关系的企业,如果业务量比较大,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办法进行联合生产,减少纳税环节。  (3)相比较而言,可保留外购酒精生产的酒类产品、取消增值少,重复征税多的简单生产的产品或者改进生产技术,尽量降低对外购已税酒类原料的比重。  3.对已税酒类产品作为材料筹划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在选择由购进改为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时,应当考虑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原材料等因素,考虑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与购进实现利润的对比关系。  比如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 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000公斤,白酒的价格为6元/公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如果A 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白酒税率:在税率为25%的基础上每斤再加收0.5元的消费税)  对此案例分析发现:酒类消费税未调整前,A从B处购进的白酒所含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抵当期应纳的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该项优惠。  如果不合并,A每年应纳消费税为:  10001000×6×25%+1000000×2×0.5=250(万元)  如果A兼并B,B与A就是同一企业,B生产白酒再由A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自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利益250 -100 = 150(万元)。  所以,A选择兼并B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  二、对生产酒类产品购进材料的增值税的筹划  (一)对购货对象的选择  1.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酒厂从一般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生产,可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增值税的缴纳。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那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可能会多纳税。因而很多企业不考虑购进原料价格而仅考虑税收因素,结构往往适得其反。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已经考虑了相关税收抵扣差异因素,进而会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价格有所差异。这样形成了对购货对象选择的税收筹划差异点。  2.税收筹划方法。  购进货物税负平衡点分析。作为一般纳税人,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加工,最终生产的酒产品销售时的含税售价是相同的,且销售时适用税率为17%,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料的不含税进价称为“小规模不含税进价”,那么用现金流量法计算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购进得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  含税销售价-  3.运用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通过上述方法的使用发现,对购进货物的选择主要判断标准是不含税进价的高低,另外,特别注意的时,无论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原料,适宜于采用购进货物不含税进价判断法,其假设条件有两点:一是品质规格相同;二是货物(包括用购进货物生产的产品)在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相同。如果购进货物在品质上是有差异得,那么在销售产品价格上也不同,就应当分别计算现金净流量。  (二)对购进原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  1.企业在购进原料时,注意取得合法的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这一点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发票的管理中也应该注意发票的开具管理问题,首先一点是保证增值税发票的合法性,否则不能进行抵扣;不使用违法增值税发票。  2.企业在购进酒类原料时,应当及时去的发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当注明按照实际付款开具发票,而尽量不在支付签订货款后开具。  3.法制其他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故意违法行为。比如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已取得增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存在购货方与销售方的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其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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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厂做了税务登记之后怎么交税款

你是小规模的嘛?新公司注册之后在2个月内要去地税局报道,要核实税种,之后就是每月报税了。国税局哪里你税务登记证上是几月的啊,如果就是11月,那你要等到明年1月去报,之后是一季度去报一次,你去首报的时候可以问清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地税不变,国税要月报。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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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业务1,进项税=5*13%=0.65万元; 业务2,进项税=2.6万元; 业务3,购入设备(固定资产)按现行政策不得抵扣,进项计入设备成本; 业务4,销售白酒销项税=100*17%=17万元; 故10月份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7-0.65-2.6=13.75; 10月份该企业从计计征应缴纳消费税=100*25%=25万元 该企业销售白酒应需按销售数量从量计征定额消费税(每市斤0.5元),但楼主未提供销售数量,不能计算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因此,该企业申报税款不实,税务机关正确)

5,白酒会计涉及的税务问题

A给B生产加工消费品白酒A要交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额=[(加工费+仓储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额=(加工费+仓储费+消费税额)*17%B收回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由A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商品成本,交纳增值税=售价*17%这个由于AB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法人,没有什么可避税的如果A和B属于C集团的分公司的话,可以采用合并交纳所得税是可以合法避税的,增值税可以对开发票抵扣,但消费税用于直接出售是无法避税的你好!老老实实遵守国家法律吧!别想歪点子了,被抓就后悔了,逃税可不行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6,请教白酒消费税账务处理问题谢谢

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  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2、薯类白酒15%。酒厂说只代扣代缴10万元加工费的消费税10*20%=2万,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3*3.8+10+1.5*0.5)/(1-20%)=27.6875万元;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27.6875*0.2+1.5*0.5=6.2875万元,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交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这里的加工费、材料成本都是不含税价。

7,一般纳税人的酒厂所购粮食能抵扣进项税吗怎么抵扣

如果是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自开票,开票抵扣13%如果从农户手中开票收购,抵扣10%;从粮食企业购进要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抵扣13%。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只要你有增值税的进项发票,就可以抵扣,不过,印象中,你是基本找不到粮食的进项发票的1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如果是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是根据发票来确定的 2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要作营业外处理,这其中会涉及到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的货物如果没有取得增值税票 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二在此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会减少应纳税额,为了控制企业偷漏税,所以你要作4*17%扣除. 不知道这样说能明白不,因为我也好久没有看这方面的书了.希望能帮到你. 那个应该 属于你们的原材料啊 当然可以了~

8,酒类产品的税务处理

买白酒时,一般是不能收押金的。因为,你把白酒买回后,目的是把白酒卖出去,当你把白酒卖出去时,你是不会向客户收取瓶子押金的,否则客户肯定不愿意。也就是说,你缴纳的瓶子押金肯定是收不回来的。如果白酒销售时收取瓶子押金,肯定时瓶子销售了两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对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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