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酒厂台账,如果公司在外部开设个农产品收购点

1,如果公司在外部开设个农产品收购点

主要把握两个环节:1、农产品的验收定价2、仓库进出管理下面我分别做一简单说明:一、人员分工。 应当有一名财务人员负责结算货款、有一名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产品存放及发运管理、另有一名产品验收定价人员、收购人员若干人。 财务人员,负责结算货款和与仓库管理人员的对帐工作,以保证钱款两清,两帐相符。 仓库管理员,负责产品存放区域划分、存放方式及数量规划,负责验收入库产品与入库单据的对应关系,并办理入库手续,根据存货情况联系公司车辆运货,并办理出库手续,记录出库情况,并每月或季进行定期盘点,上报公司盘点表。 产品验收定价员,主要负责验收村民送来的产品质量,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标出产品等级,按照等级标准支付货款。 收购人员,负责信息收集,广告宣传,负责联系贷源,并协助村民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二、工作流程(步骤)1、收购人员发布采购信息2、收购人员收集货源信息,并进行整理,拟定采购地点和拟定入先供应商3、与供应商或村民沟通、协商,联系供应商。4、供就在商送货到采购站5、验收定价员按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收购货票(填写时间、品种、名称、等级、单价等有关信息)6、送货人持收购货票去仓库办理收购手续。称重计量,填写采购总价,并在收购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办理入库手续。收购货票,一联交送货人,一联留收购人员。7、仓库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一联交收购工作人员,一联记帐,一联随盘点表月未上交财务。8、送货人持收购货标去财务结算货款,财务收回收购货票,要求票钱一致。9、仓库管理员根据存货情况,联系公司人员来拉产品。10、车辆到达后,由运输人员办理出库手续,一联交运输人员、一联留在记帐,一联随盘点表上交财务审核。三、工作要点1、验收产品要严格公平,不能降低等级,也不能以次充好,降低等级损害农户利益,不利于长期发展,以次充好损害公司利益。2、计量一定要准确。以示公平。3、收购人员留存的入库单与收购货票数量、等级要一致,并与财务付款货票相符。4、出库量大品种多时,可以单独制作发货票,列明货物清单并统一编号,这样公司与采购站就可以通过发货票快速对帐。5、财务审核注意:收购货票与付款金额一致,并与收购人员留存一致,仓库进销存报表原始凭证--入库单、收购货票、出库单、发货票均要相符。有关制度有:1、产品验收办法2、产品质量评定规范3、产品收购价目表4、出入库规范5、物资库存管理办法6、发货台帐记录规范7、仓库定期盘点制度8、财务结算报表9、月度工作总结模板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对前三种情况,有关规定比较明确,易于执行,但对第四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零散,且有前后不一之嫌,难于执行。为此,有必要明确申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必备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注: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13%,财税〔2002〕12号)的扣除率计算。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免税的农业产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农业产品都给予抵扣。  这里“免税的农业产品”,仅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至于什么是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允许抵扣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这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同时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直接销售的农业产品。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必须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三问答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所开具使用的收购凭证,必须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必须依法取得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并正确开具,才可以抵扣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  四、必须验收入库或支付货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免税农业产品属于上述规定中“货物”的范畴。依据上述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属于工业生产企业的,必须要验收入库;属于商业企业的,必须要支付货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准抵扣。  五、必须健全会计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依照《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时,第一,要健全增值税会计核算。增值税会计核算,至少应按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该规定有三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及其“进项税额”等子目;二是进行真实的账务处理;三是如实编制相关的会计报表。第二,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如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收购发票的抵扣联、进项税额报表等。如果没有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第十条的规定,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造成非正常损失等情况,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计算抵扣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6×5000×13%+2000×7%=10540元;

如果公司在外部开设个农产品收购点

2,如何储存原酒

一、重视浓香型原酒的贮存1.原酒贮存方式的选择 传统贮存为地上贮存方式,由于酒库温度受外界气温影响很大,冬夏气温相差30℃以上,原酒在这种方式的贮存中不利于酒的老熟,原因在于:酒库温度过低,新酒中的硫化氢、硫醇、硫醚等挥发性硫化物以及少量的丙烯醛、丁烯醛、游离氨等物质不易挥发,另外,新酒中的醇、酸、醛、酯等微量成分之间的氧化、酯化反应缓慢,原酒的老熟期相应延长,不利于原酒的老熟;温度过高,有利于酒中新酒味物质的挥发,酒的醇、酸、醛、酯等微量成分之间氧化酯化反应速度加快,原酒的老熟期本该相应缩短,但由于温度过高,乙醇和水的蒸发相应加快,而原酒中的香味成分随之不断挥发,导致整个原酒体系中的各平衡常数为变动的值,原酒中的各种反应、分子间的缔合均处于变动的状态,整个体系总处于一个不平衡的状态,这种动态的白酒体系很难达到最终的平衡,同样不利于酒的老熟。 地下贮存的好处在于:酒库受外界气温影响较小,酒库温度相对恒定,一般为15℃—28℃之间,在这样的温度下,新酒中的硫化氢、硫醚等挥发性硫化物以及原酒中少量的丙烯醛、丁烯醛、游离氨等新酒味物质得到有效挥发的同时,去除了原酒中的新酒味,而原酒中的乙醇水损耗很小,原酒中的香味成分损耗较小,这样既有效保留了原酒中的有益微量成分,又使原酒中的醇、酸、醛、酯之间的氧化、酯化反应以及乙醇—水分子间氢键的缔合,其它微量成分之间、分子间的缔合在相对稳定自然的状态下进行,最终达到整个体系的平衡。当整个体系处于一种相对静态的稳定的平衡中时,各平衡常数均为定值,从而真正达到原酒老熟的目的,使酒体更加绵柔、醇和。 在参阅大量科技资料和不断实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选择地下贮存与地上贮存相结合的方式最为适宜,因为地下贮存虽有利于酒的老熟,但建筑成本高,不易推广。两者结合,根据季节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贮存方式,既相应缩短了酒的老熟期,也减少了酒的损失以及酒中香味成分的损耗,并且有利于推广应用。 2.原酒贮存容器的选择 作为浓香型原酒的贮存容器,一般为陶坛、不锈钢罐、酒海等。 2.1 陶坛容器的特点:由于陶坛材料分子间排列疏松、空隙大,具有一定的透气性,贮存陶坛中的原酒通过材料分子间的空隙吸收氧气,适量的氧有利于酒的氧化;另外,陶坛中含有多种金属元素,会不同程度地渗入到酒中,特别是其中的Cu、K能够促进原酒的老熟,增加酒的醇和,所以陶坛贮存原酒有利于酒的氧化,并对酒的老熟起到一定的催化作用,相应缩短了原酒的老熟期。 2.2 不锈钢容器的特点:由于其分子结构排列紧密,材料中含有较多的Fe、Ni、Mn等金属元素,所以对酒的氧化作用相对缓慢,对酒的老熟作用不如陶坛容器好。 2.3 酒海容器的特点:用动物血料涂制而成,由于浓香型原酒酸度高,香味成分复杂,长时间贮存酒会变黄,另外,酒海的防腐层一旦破裂,血料中的盐类析出与酒中和物质发生化学变化,血料中铁质元素析出后与酒中的物质反应而生成红棕色沉淀,上述反应导致酒中固形物增高,所以一般不宜用酒海长时间贮存浓香型原酒。 从上述可看出,陶坛贮存原酒效果最佳,但由于陶坛容器小,占用面积大,贮存成本高,不易推广;而不锈钢容器贮存效果虽不如陶坛,但由于其贮存量大,占地面积相对较小,经济耐用,而被广泛采用。笔者认为,选择陶坛与不锈钢容器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取得较好的贮存效果,又克服了两者的缺点,易于在企业推广。 3.浓香型原酒贮存时间的确定 一般来讲,陶坛贮存7—8个月;不锈钢罐贮存一年左右,若采用陶坛与不锈钢罐结合的方式,贮存时间可相应缩短,如陶坛贮存三个月,不锈钢罐贮存6—7个月也可达到白酒老熟的目的。另外,调味酒的贮存应采用陶坛,时间至少一年,好的调味酒应达到三年以上的贮存时间。 4.原酒贮存期间应选用科学有效的人工催陈方法 笔者认为,人工催陈方法的选用,应遵循既要有良好的效果,又操作简单、易于掌握的特点为好。我公司采用加入富含Cu、K和高活性氧的多元矿物质浓缩液与定期气体搅拌相结合的方法,起到了良好的人工催陈作用,原因在于多元矿物质浓缩液中高活性氧能加快原酒的氧化反应,所含有的Cu、K等多种元素能够有效促进原酒的老熟,去除原酒中的新酒味;而定期气体搅拌能够让多元矿物质中的高活性氧、Cu、K等金属元素与原酒充分混和均匀,充分接触反应,加快酒的老熟过程,也保证了所贮存酒的质量具有均一性和统一性。 在原酒贮存中,我们还采用预先加水降度再贮存的方法,有效解决了原酒降度后由于各平衡体系被打破,乙醇—水分子间氢键缔合作用减弱而导致酒体粗糙、辛辣,而不得重新进行长时间贮存的难题。另外,还可采用将原酒经分子筛颗粒活性炭吸附过滤后再贮存的方法,分子筛对于酒的老熟有促进作用,活性炭将酒中的高级脂肪酸酯类吸附的同时,酒中的新酒味物质也被有效吸附,从而加快整个白酒体系氧化、酯化反应的进行,缩短了酒的老熟期。 还应注意的是,原酒的贮存中,容器顶部应留下10%%—15%%的空间,以利于酒的氧化;贮存期间,罐口应封好,以防止酒的损失。 二、正确对待成品白酒的贮存 1.成品白酒的贮存目的:经组合、勾兑调味后的白酒,由于各微量成分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乙醇—水分子之间氢键的缔合作用减弱,所以,口感不是很协调,有刺激和辛辣感,经过贮存,白酒中的整个体系重新达到平衡,酒体协调、醇和。 2.贮存容器:一般选择不锈钢罐,因为成品白酒勾调量大,不锈钢罐具有体积大,贮存量多,占地面积小,不泄漏,易于推广的特点。 3.贮存时间:成品白酒贮存时间不宜太长,原因在于成品白酒经过勾兑调味后,各微量成分之间已基本平衡,较短时间就可达到贮存目的;另外,成品白酒酒度相对较低,乙醇含量少,特别是在夏季高温季节,氧化反应加快,酸度增高,酒中总酯降低,导致白酒味酸而淡,酒体不协调的同时,长时间贮存酒损增大。 低度白酒的贮存以一个月左右为宜,高度白酒的贮存期可相应长些,另外,贮存容器顶部也应留有10%%左右的空间,以满足白酒中缓慢氧化反应所需要的氧。 4.成品白酒也应进行人工催陈 我们曾做过多次试验,将富含高活性氧和Cu、K等多种金属元素和矿物质的多元矿物质浓缩液加入到低度成品白酒中。大量实验证明,加入多元矿物质浓缩液的短时间内,酒体绵软、醇和的同时,长时间的贮存后,酸的含量上升极少,总酯含量下降不明显,这充分说明,多元矿物质、浓缩液中的高活性氧以及富含的K、Cu等多种金属元素和矿物质不仅具有缩短白酒贮存时间和良好的人工催陈效果,而且还具有抑制酸的生成,稳定总酯含量的作用,由于酸、酯平衡成品白酒在贮存过程中口感、风格极其稳定,故而正确人工催陈方法对稳定和提高成品白酒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低度白酒而言。 5.在成品白酒贮存中,我们经过不断探索采用配酒罐与贮存罐相分离的方式,对于同一种白酒的贮存,各贮存罐之间采取串联的方式,当贮存期满,酒由最后一个贮存罐发出,发酒量应控制在每罐容积的1/5—1/4为好,然后,由前一罐将酒补入其中,依此类推,另外每当有酒补入,则用气体搅拌,以保证补入的酒与罐中剩余的充分混和均匀,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成品白酒在具有基本相同贮存时间的前提下,具有稳定性、均一性和口感的统一性,避免了同一种白酒,由于不同批次,不同罐号,不同贮存时间而导致的口感、风格存在较大差异的现象,同时,此方法也保证了白酒的先进先出,有助于稳定和提高成品白酒质量。 三、科学的酒库管理应与分析检测、感官品评有机结合,才能充分达到稳定和提高浓香型白酒质量的目的。 1.原酒的入库,感官品评,分析检测,质量分级,贮存,领用必须有严格的规定。 1.1 原酒必须经感官品评,气相色谱检测完毕,确定质量等级后,方可入库贮存。 1.2 入库后,应在陶坛挂卡标明:入库时间,口感风格描述,各微量成分含量、酒精度、质量等级等内容。 1.3 陶坛贮存期满后,把口感、风格描述一致或相近的,质量等级相同的酒并入体积较大的同一不锈钢罐中贮存。 1.4 不锈钢罐原酒满后,气体搅拌混和均匀,经严格的品评检测后,挂卡标明:酒精度、总酸、总酯,各微量成分含量、质量等级、口感描述、满罐时间等内容。 1.5 不锈钢罐贮存期满后,经感官品评,分析检测后,酒库人员严格按照白酒小样勾兑调味方案来进行白酒的组合勾兑调味,确定各类原酒、调味品的用量。 1.6 酒库要建立原酒贮存台账,对原酒的入库时间、贮存时间、质量分级、口感风格描述,分析检测结果,贮存领用有详细明确的记录。 2.成品白酒的组合、勾兑、调味的有关规定 2.1 酒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白酒小样组合勾兑调味方案,来选用领取各类原酒、调味酒,贮存期不到的酒不用,并严格按照工艺流程操作。 2.2 调酒完毕,经品评检测合格后,挂卡标明此批白酒感官品评描述,分析检测结果、结论等内容。 2.3 酒库人员要建立成品白酒组合、勾兑调味台账,做好相关记录。 3.成品白酒在贮存中定期复评、定期复检以及发酒的规定 3.1 在贮存中采用配酒罐与贮存罐相分离的方式,以避免不同批次、不同罐号,同种白酒之间口感不同的现象,保证成品白酒质量的稳定性、统一性、均一性。 3.2 对于贮存的白酒应定期复评、复检,品评检测合格后,方能向包装车间发酒,若复评、复检不合格,应及时进行勾兑调味,直至品评检测合格为止。 3.3 挂卡标明:白酒的贮存时间,及复评、复检发酒的记录。 3.4 建立台账,做好白酒贮存期间的各项记录,包括人工催陈方法的记录。
(1) 陶土容器(陶坛)。我国名优酒通常都是采用传统的陶坛作为理想的储存容器。但不同产地的陶坛由于其材质和工艺不同,其贮酒老熟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已有资料表明,陶坛坯胎结构比较粗糙,吸水率大,一般壁厚为2cm左右,周身存在许多气孔,空气中的氧易进入陶坛中,促使酒体内氧化反应加速进行。此外,陶坛含有多种金属氧化物。  金属离子在贮酒的过程中溶于酒中,对白酒的老熟有促进作用。新蒸馏的酒辛辣、冲、暴香并有糠糟味,老熟可以去杂增香,减少新酒的刺激、燥辣,使酒的口味协调醇厚。陶土容器的封口常用塑料布扎口,再用面板、木板或沙袋压紧。在储存的过程中也有渗漏和挥发现象。  通常老式陶坛渗漏在3%-5%,新式陶坛渗漏约1%左右。酒厂在使用新陶坛之前,先装上水进行试用,检验是否有暗纹或其它原因渗漏,使用的过程中也不断检查,但老式陶坛的渗漏仍无法避免。这是陶坛自身材质和制作工艺决定的。  (2)血料容器。用荆条或竹蔑编成筐,或用木箱、水泥池内壁糊有猪血料作为传统贮酒容器之一。所谓血料,是用猪血和石灰调制成一种可塑性的蛋白胶质盐,遇酒精即形成半渗透的薄膜。其特征是水能渗透而酒精不能渗透。对酒精含量为30%以上的酒有良好的防漏作用,称为“酒海”。  (3)金属容器。铝罐是早期贮酒容器之一。在使用的过程中,随着储存时间的延长,酒中的有机酸对铝有腐蚀作用并产生混浊沉淀,大型酒企早已停止使用,目前都使用不锈钢大罐。不锈钢大罐结构稳定,其特点由于原酒分子结构排列紧密,材料中含有较多的Fe、Ni、Mn等金属元素,所以对酒的氧化作用相对缓慢,不会影响储存白酒的质量。  (4)水泥池容器。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制成水泥池,内壁贴面有桑皮纸猪血贴面,陶瓷板贴面,玻璃板贴面,环氧树脂或过氯乙烯涂料。水泥池壁厚一般在15cm-25cm左右,墙体用防渗漏材料制成。
密封好以后,埋在2尺左右的黄土里,我记得小时候爷爷就是那样做的,个人建议,希望采纳,谢谢。

如何储存原酒

3,如果自己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还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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