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2012年7月销
白酒应缴消费税=2,000,000×20%+50×1,000×0.5×2= 450,000(元)甲类啤酒应缴消费税=250×250= 62,500(元)所以,共应缴消费税= 450,000+62,500 =512,500(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0+2,000×250)×17% =425,000(元)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12.19万元。
2,财经法规计算增值税的题
销项税额=(93600+2000)*17%/1.17=13890.6元答案是对的,啤酒黄酒外酒类销售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要并入销售一起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参考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
为了加深对增值的理解补充下个人心得: 材料(包括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进价进成本,没有流通增值(物流成本回报),没有销项不应抵扣,所以进项转出。 产品(包括委托加工)生产增值(加工投入回报)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增值部分进在建工程成本,所以视同销售。 材料(包括货物)用于投资,公价(含流通增值)进成本,也视同销售。 其他视同销售行为同理。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两种产品2012
解:应纳增值税=200x17%+0.2x250x17%=77.52万元。应纳消费税=200x20%+0.022x250=86.16万元。按消费税的规定白酒消费税除从价计征外,还从量计征,即每销售1千克征收1元(即每吨1000元)的消费税。但题中其他消费税税率都列明了,但这个1元没有列明。如按消费税条例规定,该酒厂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200x20%+0.1x50+0.022x250=92.16万元。
白酒1.增值税=200*17%=34万元。2.消费税,从价部分=200*20%=40万元 从量部分=50*2000*0.5=5万元啤酒1.增值税=0.2*250*17%=8.5万元2.消费税 (售价低于3000,又说是甲类,迷惑) 消费税= 250*250/10000=6.25万元。所以增值税=34+8.5=42.5消费税=40+5+6.25=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