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啤酒是否被嘉士伯啤酒公司收购
嘉士伯持有重庆啤酒29.71%股份,是控股股东。
2,上市的啤酒股票名称
珠江啤酒、重庆啤酒、啤酒花、青岛啤酒、西藏发展、兰州黄河、燕京啤酒的惠泉啤酒大股东燕京啤酒: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啤酒企业之一,在世界来说也是前十大啤酒企业之一。珠江啤酒:公司是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之一,也是全国知名的啤酒制造企业,拥有中国最大的啤酒酿造中心,“珠江牌”啤酒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青岛啤酒:公司当前主销的产品分为高档的主品牌青岛啤酒,中低档的收购来的地方性品牌及第二品牌山水啤酒、崂山啤酒、汉斯啤酒。惠泉啤酒:公司是中国十强啤酒企业之一,也是福建省惟一的啤酒上市公司。兰州黄河:公司主要从事啤酒、麦芽的生产销售,是西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综合类生产企业之一。
600600青岛啤酒000729燕京啤酒600573惠泉啤酒000929兰州黄河600132重庆啤酒002461珠江啤酒000752西藏发展
燕京啤酒.拉萨啤酒.......
3,重庆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概况
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1]?前身系宜宾少娥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经资产重组成为重啤集团旗下的全资分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是啤酒及非酒精饮料制造、销售、啤酒技术服务。公司目前具备年产啤酒10万千升的生产能力。 公司组建以来,着力打造节能、环保、高效、安全的新型食品工业企业,几年来发展势头强劲,产量、销量、销售收入比重组时有显著提高,产销量从重组时的不足8000千升上升到每年的近6万千升,上升幅度明显。截至2007年底,产销是重组时代近8倍。而销售收入、税金也是重组时的10倍,利润有大幅度增长,总资产已超过一亿,成为宜宾市的骨干企业。公司连续四年被省经委、省统计局联合授予“四川省工业企业最佳效益500强”、“四川省饮料制造业工业企业最佳效益30强”称号。2007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局授予“四川省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重庆啤酒(集团) http://www.chongqingbeer.com/ 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 电话:6255271,6258360地址:宜宾县二二四山城啤酒广场旁少娥路22号
4,重庆啤酒后市会怎么样说出理由
要上35 ,3年
继续跌
重庆啤酒的走势情形已经是耳熟能详了,咱们还是看图说话吧! 第一,从现在来讲,该股确实是回天无力了,实质性消息证实,前两日曾经有人质疑会不会出现惊天逆转的走势,到现在看来,已经不太可能了。 第二,到目前为止,连续十一个跌停板,而且,最后这个停板是在主力刻意停牌,选择在大盘大涨之时再次被打停的。 第三,从股价走势以及长时间来该公司对题材的炒作,虽然该公司重申未减持公司股份,但是这无疑是欺世盗名,很明显,是控股股东及公司大股东在减持,而主要的减持放量点但是停牌前的高位放量及第十个停板之前的反弹,其性质可以确定为主力自己打开停板以吸引跟风盘,然后放量出货。所谓大势已去,想再起行情,那至少是半年后的事情。 第四,从第十个停板的情形可以看出,主力根本不给前一天抢反弹的人一丝出货的机会,一抢便被套,根本没有一点赢利机会。 第五,按通常的情形,大跌后应当有大涨,但那通常是指受系统风险的影响而遭错杀的情形,股价未经过大幅炒作,但是该股的情况不同,前期经过了大幅度上涨,上方堆积的套牵盘实在太多,所有的大小资金从高位一路跌来都没有机会出货,后市想上涨,面临太多的压力盘,因此,即便有主力想救市,也会遭到其它主力的打压,这种上市公司制造题材的情形后市很难有好的表现,相同性质的走势可以参考一下西藏发展和彩虹精化。 因此,综合以上几点,我可以很明确地说,后市真的难起行情,如果有主力自救式的加仓拉升,则是减仓的好时机,如果后市不涨反跌,那么,还是先出来吧,虽然亏了,但现在市场慢慢变好了,在其它股里面找一点回来吧,想靠这个股解套,那真是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啦。
庄家的成本价是20元!出完货后至少打压到8-12元,可悲呀!
我认为此股虽离合理价值不远,但已令人失望很难有大起色了。
从基本面给出的消息来看,明显在打内战,争权呢,股票下跌很正常;后市会接着跌下去,到10元左右吧
5,股份大股东
法律规定持有公司51%及以上的就是公司控股股东了,如果一个公司里谁持有公司最多股份就是大股东
股份公司有事情要表决就由股东大会投票,投股权比例计票,占多数通过,不是谁一人说了算的,当然一个持股超过百分之50就一人说了算.平常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也就是你说的法人)说了算,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了总经理的权限的.在他的权限内他说了算.股东如果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不满,可以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罢免总经理.就跟最近国美事件一样,黄光裕是第一大股东,可是还是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看是不是罢免管理层.希望采纳
是。
你好:1 无效。2 诉法院,撤销相关决议,让对方赔偿损失。参见以下条文。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