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祥号酒业经营有限公司,青岛的酒水经销商有哪些

1,青岛的酒水经销商有哪些

红酒,白酒,都有,青稞酒我们酒厂有代理商
你可以打听当地的超市老板和批发部老板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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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岛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显示企业名称输入不对是什么原因

如果你不是企业法人,要携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和自己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去当地县级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档案,企业登记是要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有可能跟你平时见到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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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营业执照查询 青岛

企业名称 青岛海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营业场所) 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6号1301户 年检管辖 市南分局中山路工商所 年检状态 审核通过 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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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即墨老酒的厂家在那里谢谢帮忙

新华锦(青岛)即墨老酒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青岛即墨市螯蓝路106号 邮编:266200 电话:86-0532-87553199 传真:86-0532-87555299 E-mail:yx-ljx@jmlj.com.cn 山东即墨黄酒厂 地址:山东青岛即墨市螯蓝路106号

5,请问青岛现在比较有名的卖红酒的地方叫什么

青山
是在新贵都里的那家吗,至少是正宗进口的法国酒
青岛法博诗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唯一一家法国人经营的红酒公司
青岛法博诗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唯一一家由法国人经营的葡萄酒公司,公司有网站、新浪认证微博,欢迎选购。
青岛奥帆基地那边有家东洲富隆品质还是不错的,品种也多,很多进口红酒都能买的到,你可以去看看,地址就在青岛奥帆基地3号门这边。青岛越秀路2号。需要什么服务可以问一下0 53 2-83 87 88 18

6,请问青岛市工商注册号为 370202230109822的企业的详细资料 搜

注 册 号: 370202230109822名 称:青岛众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 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16层写字楼C6室05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金星 注册资本: 100万元 实收资本: 1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网页设计(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增值电信业务)、企业营销策划、软件技术开发、国内广告设计、会展服务。批发、网上销售: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健身器材。(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12-03-13 营业期限: 2012-03-13 至 2111-11-11 颁发日期: 2012年08月02日 颁发机构: 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 真诚回答 若满意请及时采纳
要知道企业名称的 追问: 杭州 吴越画社有限公司 回答: 企业全名 地址 电话(仅供参考) 状态 登记机关 杭州 吴越 画社有限公司 杭州市转塘街道方家畈社区(梦园路161号)0571-87096069 在册 之江分局 补充: 如有疑问可打 工商 之江分局 档案 查询室,联系电话:86652503 公开时间为:9:00-11:30、 14:30-17:00(夏季9:00-11:30、14:30-17:00)。 补充: 注册号是真的 追问: 你是在哪查的 网上有么 回答: 杭州 工商局之江分局里查 追问: 网上能查么 ? 回答: 嗯,到分局网站里企业状态查询栏就查得到 补充: 已经证实了吧?记得采纳啊

7,商标侵权案例

你如果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只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不能突出作为商标使用。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商标侵权是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决,最高赔偿数额为50万。但还是得结合实际。按你的情况,如果你之前那家店支付了加盟费的话,你可能要赔偿加盟费这个数额,也许可能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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