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青岛啤酒公司的地址全名是什么什么时候上市的财务分析那可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是登州路56号
1993年7月15日青岛啤酒股票(0168)在香港交易所上市,1993年8月27日青岛啤酒(6006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青岛啤酒 是不是国有企业
对于青岛啤酒的议论很多,但青岛啤酒是正宗的国资控股企业,更确切一点,其第一大股东青啤集团持有30.39%的股份,而青啤集团受青岛市国资委控制。
第一次是英博百威,但百威在2008年收购AB公司之后自身面临着债务危机,“无暇东顾”,只得将其所持的青岛啤酒27%(距离第一大股东30.39%仅一步之遥)的股份出售(分别出售给朝日株式会社19.99%和新华都7.01%),并于2009年4月30日交割完毕。“青岛啤酒被外资控股的那一天,永远不会到来了”。
虽然不排除朝日有控股的野心,但其希望不大。
3,青岛啤酒有几个厂家
青岛啤酒一厂的酒不错,据说是出口的,很难买到.青岛啤酒二厂在崂山那青岛啤酒第三有限公司 产品主要有萃岛啤酒、红雪龙啤酒、国力啤酒、青啤活化水青岛啤酒四厂 生产产品:优质黄啤、大众啤、青岛鲜啤酒等青岛啤酒五厂酒不错崂山啤酒在省工商部门的压力下,市场上的崂山啤酒被迫注明寿光生产,就是因为质量问题而倒闭,后被青岛低价兼并的奥雷啤酒厂。
5个
一厂:市北区登州路56号,五个厂中最好的。
二厂:李沧区台柳路602号
三厂:三厂在平度,具体啥位置不清楚,知道在平度。
四厂:李沧区永平路6号
五厂:崂山区崂山路99号(沙子口)
4,青岛啤酒
华润雪花全国销量第一 哈尔滨啤酒 被 美国 AB 公司收购 就是百威啤酒 现在是市场都是在打圈地站 都在兼并地方啤酒 然后扩大市场份额 青岛啤酒国家重点扶持企业 本人不喜欢他的经营模式 诞生一百多年 让雪花这样的有外资背景的企业追的乱跑
不是,其实啤酒也有自己的品牌啤酒的市场,并不是所有的都好卖!比如:哈啤在东北特别是黑龙江地区,只非常好的。雪花啤酒在市场的占有率也是很高的!并且在KA渠道还有很多如:黑客、贝客、珠江等等品牌。
在西北,不是横受欢迎!青岛〈 乌苏
差不多的,比其他啤酒来说青岛啤酒还是可以销售的!
是的!
应该是吧!
5,青岛啤酒是国有企业吗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啤酒”)的前身是1903年8月由德国商人和英国商人合资在青岛创建的日耳曼啤酒公司青岛股份公司,它是中国历史悠久的啤酒制造厂商。青岛啤酒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官方赞助商。
1993年7月15日,青岛啤酒股票(0168)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是中国内地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同年8月27日,青岛啤酒(6006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中国首家在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
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运用兼并重组、破产收购、合资建厂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青岛啤酒在中国18个省、市、自治区拥有50多家啤酒生产基地,基本完成了全国性的战略布局。
按照上面介绍,肯定不是国有企业了!
是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前身青岛啤酒厂,1903年由英、德商人合资创建,解放后为|
|国营青岛啤酒厂。93年,由青岛啤酒厂独家发起,吸收合并了青 |
|岛啤酒第二有限公司、青岛啤酒第三有限公司、青岛啤酒四厂,|
|组建成“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93年在香港发行H股股票上 |
|市,同年8月,A股在上交所上市.
┌───────┬─────────────────────────┐
|控股股东 |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31.41%) |
├───────┼─────────────────────────┤
|实际控制人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最终控制人 |
└───────┴─────────────────────────┘
同解: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股份占主导。
上市公司.股份制.......但国家是大的股东......理论上不能说成国有.但实际上是.....就像中国石油啊,那些电力公司啊.......都是上市公司.但都是国家是最大的股东.有决定的控股权......你说它们是不是国有公司呢.
6,侵权属于经济法么
看侵权行为的性质特征,比如侵犯个人名誉权,是属于民法的著作权法的,侵犯个人财产权的也可以属于经济法的调节范畴,但大部分侵权属于民法调节的范畴
不
侵权是民法范畴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7,商标侵权案例
商标侵权是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决,最高赔偿数额为50万。但还是得结合实际。按你的情况,如果你之前那家店支付了加盟费的话,你可能要赔偿加盟费这个数额,也许可能多一点。
你如果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只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不能突出作为商标使用。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