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卓杰行公司里卖的二手车都是从哪儿来的啊
卓杰行公司的二手车都是正规渠道来的,基本都是个人寄卖的车况真实,手续齐全!
2,立白的公益助学活动有什么集团有什么大型公益活动
其实立白集团每年都会投入100万元,通过“立白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工子女学校和贫困地区的中小学。立白对于公益助学活动都是大手笔呢。
3,天下贰几级可以去寄售店买东西
好像是15级吧
貌似10级
15级吧,我16级就买过了
15级就可以!
4,5173上寄售dnf帐号被盗 我该找谁
5173是个骗子集团 你不知道吗? 我的冰冻者之魂在卖的时候 要QQ号和密码
结果把我的材料 我的装备 我的冰冻者之魂 还有我没做完的泰拉材料! 全扔了 变态很啊!
并且,当面交易都不安全! 要是遇上那种打劫的 黑势力的 你怎么办?
不安全..没有比当面交易更安全的了...
5,鉴定文物的公司去那鉴定文物会不会把真的换成假的给我还是说
呵呵,这个行业,猫腻多,地摊上5元的东西,鉴定文物的公司会说成是50W,或者更高,可以放他们那寄卖,但要收%多少的手续费,但不能保证能卖出去,你想想50WX5%也有2.5W了,你自己去想吧,现在靠谱的公司没有多少啊——————————————————————————————————————————希望答案能帮到你,要是你有疑问可以追问当然,采纳也是您的美德,谢谢
你好!应该不会的,不过现在的人也不太可信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西安市吴家坟华东服饰广场人流量大吗
人家说的是长安路师大对面的 华东服饰广场
街上人流量挺大 跟小寨差不多吧 但是华东服饰楼里一般
★知识普及 “格子铺”源自日本,是在城市繁华地带的商铺内,放置标准尺寸的"格子柜",任何人只需每月支付很少的费用,就可以租用格子寄卖自己的物品,相当于拥有了自己的一个“格子铺”, 同时会有专职人员代你经营管理。 ★全国各大城市步行街知名格子店(数据由格子网提供) 北京: 千奇百格格子店 (王府井) 上海: 天使BOX 格子店 (南京路) 成都:“玛赛格”格子店 (春熙路) 深圳: 别具一格 格子店 (华强北) 西安: 格阁 格子铺 (华东服饰广场) 许昌: GSH-格式化格仔铺 (连锁店) 许昌人气最旺的格子店铺“GSH格式化格仔铺”老板告诉我们租客适合哪些人群? 第一种 是本来就在网上开有网店的人,可以租一格,把货寄卖在人流量巨大的城市商业中心的“格仔铺”里,作为网店的补充形式。毕竟对于许多货品来讲,单靠网上的图片展示是不够实物展示来得真实的,而且对于象首饰、鞋一类的商品,还是要试过才知道合不合自己的。 而对于有些做得比较好的网商或者生意上了轨道的个人网店都会有打算开实体店,但要真正开实体店的话,投入的资金是比较大的,连铺租、装修、雇请人员等,没有个两三万是不可能的,而如果在格仔铺的话,就可以很少的投入,取得了展示自己商品的平台。 第二种 是自己手工制作的个体商家或设计师。有不少的香港设计师就把自己设计的衣服、饰品等,还没有大规模投入生产前,每个款式先生产一到两件,或根本就把样板摆在“格仔铺”里,测试市场的反映,及时收集市场和顾客的意见,这样在大规模生产时就可以尽量完善了。 第三种 是代理公司和大公司。特别是对于一些每个季度或定期会有新产品推出的商家来讲,在大规模进货和大规模生产前,都希望能通过有效的方式看看市场对该产品的接受程度,所以香港有不少的代理公司(如玩具、饰品、鞋类)在生产、引进新产品时,都会租用一两个“格仔”,摆放这些新产品,看看市场的受欢迎程度。 第四种 是一些新的公司。一家成功的“格仔铺”,必然是能定期更新货品的,也因为经常会有新货品,所以能吸引到许多顾客,因此一些新成立的公司也会租用一两个“格仔”,布置成迷你展示台,把小小的“格仔柜”布置成了自己公司的形象展台。 第五种 是以同城经营为主的网上店家,可以租用格仔,把自己的货品寄卖在“格仔铺”里,顺便把“格仔铺”当成了同城商家交易的中转站,免去了自己要在同城交货跑来跑去的麻烦。 第六种 是自己喜欢做一些手工制品的小商家,也会把自己的手工制品放在“格仔铺”里寄卖。 第七种 是想尝尝做老板滋味又没有时间自己打理的人,可以每天花几元钱租个格仔做老板,既过了“老板”瘾,又赚了钱,何乐而不为?
华东服饰广场是仅次于轻工这边人气的 档次略低一些 这是周边的消费群体所决定的 都是学生
7,不知道情况下买了偷的车怎么办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你的行为如果只是买来自己骑骑,没有转卖获利。那情节就较轻微,并不构成本罪!估计警察会酌情罚款或口头教育。不必过分担心,要是警察找来了,只要你好好配合,应该不会,也没理由把你关起来的!!!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是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的,应当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者退还给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由罪犯按买价将原物赎回退还给失主,或者按价赔偿失主损失。《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同时也对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我对法律的理解上判断,如果确实是买车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盗窃车,买车人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且享有对车的所有权,一切责任有犯罪者承担,但买车当事人要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不会负法律责任的,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安会没收你的车也是赃物,公安会物归原主。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到你
认了你没有手续,什么都做不了就相当于黄泥巴掉到裤裆里不是屎也是 除非配合公安抓住真正的贼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的流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出卖,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这就形成了 “赃物的善意取得”。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追查案件中赃物的下落和去向时,常常也会遇到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流转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 所谓赃物,应包括经由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之物。 (一)司法实践中关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因为占有人在保管该物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该物时出于善意并非恶意。如果不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反而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二)关于否定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概述 我国理论界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采用否定说,认为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赃物仍是自由流通物与其他市场交易的商品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本文采取第一种观点既否定说,因为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与保护交易安全同属于民事立法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一方面,如果不对所有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正常的交易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因此,在交易安全和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中,相比之下后者具有在先性。另一方面,对所有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趋势。对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第二种肯定说的理由目的是要保护交易安全以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但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在正常的市场交易情况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交易是基于自己意志而为之的行为,而赃物作为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而丧失对其占有的物,根本就不具备所有权人要处分该物的意思表示,若仍适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所有权人过于苛刻,并且与我国的物权法相冲突。其次,赃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交易的总量中毕竟只占很小的比例,否定赃物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市场交易。最后,否定赃物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可以收到反制各种销赃行为的功效。当今我国正在严打的历史阶段如果对于盗窃物适用善意取得势将为不法分子打开一道绿灯。例如:甲从乙处盗窃一把自行车,卖给自行车寄卖店,寄卖店再转手卖给丙。假如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丙出于善意在支付低于市场价金的同时即获得了对该赃物所有权,乙便无权向丙要求返还占有物(自行车)。甲为此获得了不法财产,丙也同样在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购买了同样的商品。这样等于间接性的鼓励了甲从事盗窃活动,而丙在获得赃物所有权的同时也为甲解决了销售方面的问题,因而从长远来看只有保证原所有人乙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所以我国司法实践历来就采纳否定说,实践证明这种作法对保护原所有人的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未来立法应坚持这一作法。
汽车?你 咨询律师最好。估计算销赃。他没手续你也买,估计不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