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知道怎么联系青岛啤酒公司
你得找你们当地的代理商 找公司不会给你做的 你如果联系不上他们 你可以按照包装上的电话 询问 希望你能早一点 装上门头。
2,青岛崂山啤酒 业务代表 谁能帮我介绍
据我所知,青岛啤酒的业务代表都是从本地外派,很少在当地招人,如果你实力确实够硬的话,请把你的简历寄到青岛市登州路56号,人事部收,也许还有机会。
你好!有能力就投简历过去辣!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3,山东青岛啤酒公司的地址全名是什么什么时候上市的财务分析那可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是登州路56号
1993年7月15日青岛啤酒股票(0168)在香港交易所上市,1993年8月27日青岛啤酒(6006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贵阳青岛啤酒公司在那里
恒生路
在恒生路
山城好喝!
青岛
好像就在恒生路
贵阳恒生路,具体哪家哪号,我没查到不好意思,我觉得你可去看看,问问周围的人,应该可以找到的。
祝你好运
5,胶南那里有卖5厂崂啤的
我哈啤酒尝不出来什么厂出的什么味,反正知道不好哈,我还不如哈个啤儿茶爽呢
我上次在维克买了10捆3厂的,很好喝。只不过是老瓶子装的,卖瓶5分钱一个。现在外面卖的全是日照的7厂货。
上个月去崂山玩的时候,在那喝的5厂的啤酒,真好喝啊,日照的根本没法比。。。 谁能搞到啊
听送货的说,现在全部是日照产的,如发现青岛产的,估计是假的,但不可全信
过年的时候在四居委那里的一个小卖店见过5厂的啤酒
6,青岛崂迈啤酒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青岛崂迈啤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02月11日在青岛市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淑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啤酒(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等。法定代表人:李淑兰成立时间:2015-02-11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7021223010550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大桥社区居委会西20米
如果你有经验,那就根据自己的经验来选择就好。如果没做过,那就要慎重了。 目前大品牌啤酒的代理商市场都已经被瓜分完了。如果现在开始做,最好是从市场新品牌做起。 一般新品牌公司的支持力度都比较大,是寻求共同发展的。而成熟的啤酒品牌一般都是寻找有能力的代理商,做的不好会取消代理资格。 虽然前期需要投入很多资源,如果你稍稍的去开发销售渠道和地方关系,微微的坚持一下,基本是没问题的。 选择之前一定要问厂家业务支持的品牌情况,最好是像欧特斯啤酒那样有业务员在跑市场。
7,商标侵权案例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商标侵权是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决,最高赔偿数额为50万。但还是得结合实际。按你的情况,如果你之前那家店支付了加盟费的话,你可能要赔偿加盟费这个数额,也许可能多一点。
你如果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只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不能突出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