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酒业的毛利率一般多少,餐饮企业的酒水毛利率和酒水加价率的概念有什么不同

1,餐饮企业的酒水毛利率和酒水加价率的概念有什么不同

酒水毛利率是按销售额扣除成本计算,加价率是在成本的基本上加毛利。

餐饮企业的酒水毛利率和酒水加价率的概念有什么不同

2,品种不多销售成本要采用什么核算方法好呢个别计价法还是毛利

品种少的话,用实际成本计价较好。 贵重商品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其他商品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
批发企业一般用毛利率法,根据上期实际毛利率或者本期计划毛利率求销售毛利,再求算成本,这样可以减轻工作量。个别计价适用于一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特定项目购买制造的存货和珠宝字画等贵重物品。(参照初级会计实务)个人倾向于毛利率法。
如果销售品种不多,建议你采用进价核算法核算

品种不多销售成本要采用什么核算方法好呢个别计价法还是毛利

3,会计上毛利率指的是什么烟酒销售行该怎样计算毛利率

毛利是指: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商品原进价后的余额。是净利的对称,又称商品进销差价。因其尚未减去商品流通费和税金,还不是净利,故称毛利。毛利占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百分比称毛利率。毛利率一般可分为综合毛利率、分类毛利率和单项商品毛利率。商品销售毛利率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的全部、大类、某种商品的差价水平,是核算企业经营成果和价格制订是否合理的依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这个烟酒销售行业和其它所有行业是一样的。
你说呢...

会计上毛利率指的是什么烟酒销售行该怎样计算毛利率

4,中国葡萄酒企业毛利率为什么比国外高

不知道你问的是做国产葡萄酒还是进口葡萄酒的企业,就拿进口葡萄酒企业来说:1、层层分销,标价不断升高,终端消费者购买到时已经是比成本翻了好几番的价格;2、行业信息与价格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行业内部的人才知道具体的成本和定价原则,早期的葡萄酒进口商甚至随意定价,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好很多了;3、在国外,葡萄酒是日常酒类饮料,跟啤酒在中国的地位一样,尤其是在法国、西班牙、美国等葡萄酒酿造国家,你卖贵了根本没有人买。在中国,进口葡萄酒相对来说还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能喝得起名庄酒更是了不得,因此,你卖便宜了,反而让人质疑其真假。

5,个股的财务指标

利润总额——先看绝对数   它能直接反映企业的“赚钱能力”,它和企业的“每股收益”同样重要,我要求我买入的企业年利润总额至少都要赚1个亿,若一家上市公司1年只赚几百万元,那这种公司是不值得我去投资的,还不如一个个体户赚得多呢。比如武钢、宝钢每年都能赚上百亿元,招商银行也能每年赚数十亿元,这样的企业和那些“干吆喝不赚钱”的企业不是一个级别的。它们才是真正的好公司。   通过这个指标,我选的重仓股就是从利润总额绝对数量大的公司去选的。   每股净资产——不关心   我认为能够赚钱的净资产才是有效净资产,否则可以说就是无效资产。比如说有人对一些上海商业股净资产进行重新估值,理由是上海地价大涨了,重估后它的净资产应该大幅升值,问题是这种升值不能带来实际的效益,可以说是无意义的,最多也只是“纸上富贵”。   每股净资产高低不是我判断公司“好坏”的重要财务指标,我对它不关心。   净资产收益率——10%以下免谈   净资产收益率高,说明企业盈利能力强。比如2003年我买入贵州茅台时,若除去贵州茅台账上的现金资产,其净资产收益率应该为80%以上,实际上就是投资100元,每年能赚80元。我对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调研也发现其净资产收益率也达53%。   这个指标能直接反映企业的效益,我选择的公司一般要求净资产收益率应该大于20%。净资产收益率小于10%的企业我是不会选择的。   产品毛利率——要高、稳定而且趋升   此项指标能够反映企业产品的定价权。我选择的公司的产品毛利率要高、稳定而且趋升,若产品毛利率下降,那就要小心了——可能是行业竞争加剧,使得产品价格下降,如彩电行业,近10年来产品毛利率一直在逐年下降;而白酒行业产品毛利率却一直都比较稳定。   我的标准是选择产品毛利率在20%的企业,而且毛利率要稳定,这样我就好给企业未来的收益“算账”,增加投资的“确定性”。   应收账款——回避   应收账款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收回的应收账款,比如G铸管,其应收账款都是各地的自来水公司的延期付款,这么多年都能够顺利收;另一种情况就是产品销售不畅,这样就先贷后款,这就要小心了。   我会尽量回避应收账款多的企业。   预收款——越多越好   预收款多,说明产品是供不应求,产品是“香饽饽”或者其销售政策为先款后货。预收款越多越好,如贵州茅台长期都有十几亿元的预收款,这个指标能反映企业产品的“硬朗度”。

6,我要开一家四川风味的小吃店恳求大家帮帮忙谢谢

杂食店也叫风味小吃店,和烤肉店一样属手小本经营的饮食行业。杂食店所卖的是地方风味小吃,如油豆腐、臭豆腐、甜不辣、羊肉串、茶叶蛋等。中国地域辽阔,各地风俗迥然不同,地方风味小吃品种繁多,各具特色,深受欢迎,所以开设一家杂食店前途看好。  ■ 目标顾客  风味小吃是大众化的消费,不管是单身,或是两三个人做伴光顾都非常适合,甚至有人喜欢与同学、朋友、家人一起到风味小吃店聚会、喝酒、聊天,店内亲切的气氛使人有轻松偷快的解脱感。一般来说,风味小吃店的顾客男女老幼皆有,是真正的大众化生意。  ■ 地点选择  顾客光临杂食店,主要冲着“风味”二字。有人为了吃一道地方风味小莱,不辞劳苦跑到原产地,这种事例不胜枚举。这是一种典型的消费心理,他们认为原产地的特产,总比在外地市场上购买的要好得多。杂食店的地址选择,必须顺应这种消费心理来确定。例如,你可以在鱼货批发市场附近开设以制作风味鱼食为主的杂食店;在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附近开设以制作家禽、蔬莱类风味小吃为主的杂食店。这样,店主就可以标榜原材料的出处是“原汁原味”的。只要让顾客认同,而且难辨真假,就表示你的策略奏效了。  这种地点选择是非常理想的,但并非每个地方都有这种便利的条件。退而求其次,你可以选择人流大的居民区出入口、闹市商业区或交通要道附近开设杂食店,也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 店面布置  杂食店是典型的小店,面积十多平方米就已经足够了。虽是小规模的食店,但内部的摆设不要让顾客觉得那是低级的、不上档次的大排档,店主应尽可能将店内的空间布置得简单大方且具有地方特色。桌椅宜以木制为佳,昼量避免用塑料桌椅,桌椅木纹应外露,以制造一种返噗归真的氛围。盛放食物的器皿尽可能给顾客留下精致的感觉,并且尽可能出自风味小吃所在的地区,由此营造一种“正宗”的视觉效果。  ■ 价格品种  杂食店的风味小吃品种并不是越多越好。若品种太多,店主顾此失彼,质量不佳,反而砸了自己的招牌,一般十种左右即可。只要缌调制,保持浓郁的地方风味,即使品种不多,也能招来许多顾客。总而言之,在品种方面宜以“宁精勿滥”为原则。  风味小吃的价格一般比普通菜式略高一些,超出的幅度在10%~20%,毛利率在50%~70%之间。  ■ 经营策略  为了争取更好的收益,杂食店可同时经营酒类,如啤酒、白酒、高梁酒等,但价格和酒店、食肆相比要稍低廉一些。附带卖洒,可为店主带来可观的利润,切勿错过。经营杂食店有一个不利的约束,那就是有部分原材料受季节的影响,有的原材料只在某一个季节生产,有的甚至只在某一个季节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生产,其余季节皆无供应。所以,店主在品种配制时必须考虑到季节的变化以及原材料供应的时序。基于这个条件限制,笔者建议店主兼卖一些小菜,这样不但可使顾客百吃不腻,也可以减少季节约束带来的营业额的差异。  ■ 开张成本  杂食店内部装修费用约3000元左右,厨具、桌椅、电器、店租的投入约为6500元,请一个帮工每月工资另计。总计开张成本不低于8500元。  盈利前景饮食行业的毛利率一般都超出50%,而杂食店由于原材料供应的限制,部分用料须到出产地置办,所以采购费用较高,影响盈利,但毛利率保持在50%仍是可行的。此外,如附带卖酒,则店主的收益将抵消采购原材料带来的损耗,使营业额增加可观的分量。  ■ 杂食(风味小吃)店开业资料  店铺面积:约10平方米  店租首期:1500元  设备支出:4500~5000元  开张成本:8500元  盈利前景:毛利率50%  附录:地方风味小吃撷珍  中国地域广阔,民俗各异,饮食习惯不同,地方小吃品种繁多,炆、煎、炒、焗、炖样样齐备,深受人们欢迎。http://koudai.360.cn/u/15570915/article_130631050.html?s=y这很详细,快看吧!
你好!麻辣烫好呀!成本比较低如有疑问,请追问。
只要你做的比较好吃,正不正宗都无所谓的。

7,国税发某年某号文件 在哪里可以查到

这个可以在国税总局官网上的法规库中进行查询,当然也可以找度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五月十六日

推荐阅读

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