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包装侵权,我做为经营者我销售的白酒外包装涉及侵权我该怎么办

1,我做为经营者我销售的白酒外包装涉及侵权我该怎么办

及时联系生产厂家活着供货商、并且自己贴出告示,侵权自己并不知情,讨论可以找供货商,生产厂家讨论!及时货物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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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为经营者我销售的白酒外包装涉及侵权我该怎么办

2,关于河套酒酒里有苍蝇该怎么办怎么赔偿

1、该酒是在什么渠道买的?最好有发票;2、您可以和厂家直接联系,告诉他们情况,要求他们赔偿;3、至于赔偿的金额,看您的智慧了。希望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
1、这是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法律问题;2、根据《消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以上是法律依据,可以要求退货,退货还是有瑕疵可以要求退款。另外,也可以考虑适用《食品安全法》 索赔的对象可以是销售者,也可以商品包装上面注明的酒厂。 根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以上是法律依据,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可以要求退货,退货还是有瑕疵可以要求退款。 另外:(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1、这是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法律问题、根据《消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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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法律工作者认为: 1、甲酒厂有侵犯画家的权利。因为甲酒厂征得画家的同意并支付了报酬,这只是画家同意甲酒厂将画印刷在宣传品上,并不是同意拿来做装潢和注册商标。 2、侵犯的是著作权。 3、乙酒厂侵犯了甲酒厂的商标权。因为甲酒厂已将该商标注册,既然注册成功,其商标权就受法律保护。 4、甲酒厂可以与画家协商,把画家的著作权买过来作用注册商标使用。这个事后画家同意还是可以的。与乙酒厂协商,要求乙酒厂赔偿由此造成的甲酒厂的损失,停止侵权。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第一,甲酒厂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商标权。第二,甲酒厂只获得了对画家作品的部分使用权,并没有获得其他权利。第三,乙酒厂侵犯了甲的权利。第四,取得画家同意,支付报酬。起诉乙。第五,甲赔偿画家的损失,并支付使用报酬。乙停止侵害,并支付甲损失。
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江苏省南通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白蒲镇,从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厂(当时就生产黄酒)以来一直生产加工黄酒。于1981年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酒精饮料产品。如皋酒厂生产的“水明楼牌白蒲黄酒”是轻工部优质产品,获得过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和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如皋白蒲黄酒厂是由如皋酒厂出资并利用原黄酒加工厂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黄酒加工厂(以下称白蒲酒厂)。1997年如皋酒厂与白蒲酒厂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厂得以使用“水明楼”和“白蒲”两商标,白蒲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包装袋中间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的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称巨龙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大字。为此如皋酒厂以巨龙酒厂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拥有的“白蒲”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01年7月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龙酒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则辩称: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镇,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字样是表明该黄酒产于白蒲镇,且已通过南通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评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黄酒。巨龙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饮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白蒲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黄酒”,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正宗黄酒”,后者并不构成对前者商标权的侵犯,应理解为对前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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