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小户手上收购一些自家酿的酒贴上自己的商标经过包装后出售的话需
哦 ... 第一.钱. 第二.钱.在第一和第二的基础上再加上钱就可以了.
2,自己做的米酒拿出来卖需要办什么手续
要办白酒的证件或许有些困难,一般的发证机关,要审核您的规模、注册资金、技术、等。如果这些硬件设施能过达标的话,应该申请得到!
不需要
3,想要卖酒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楼主您好!不论是开综合店或者是酒的专卖店,卖酒都不需要格外办理任何手续。如你所知 酒不是专卖品,所以不用办理手续。如果是正常经营需要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等~~~~。
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果所卖酒种类需要商务局备案,还需要去备案。
4,在中国卖酒需要些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商检有点特殊:但是因为酒是法定检验的产品,又是用于销售目的的预包装产品, 需要在进境之前标签预审, 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商检局, 食品科。在口岸进口以后,需要从口岸出入境检疫检验局获得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预包装标签检验合格证书。该证书可以向经销商和工商局提供,证明进口产品合格。有了该证书以后才能够销售。其他操作跟正常进口产品一样。
有啊,好像什么税可以减免。基本需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其他看你的生意扩展而补办。
5,开间收购烟酒的需要办许可证吗
不好意思,我也不懂哦!不过我帮你查找了资料,你就参考一下吧! 首先要找好店面,办好租用手续,准备好租用合同,准备好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然后注册为个体户就可以了,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带上你的身份证,到当地工商局/所领取个体户设立登记表,一般三天左右就可以拿到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大中城市)要对个体户要求先做名称字号核名,也就是说,你的店必须取一个名字,例如“川味店”,那么“川味店”就是你的店的字号,工商局需要检查在你申请所在区范围内有没有叫“川味店”的店,如果有重名的话,你就要换一个名字,如果没有重名,就会发一张“名称核准通知书”。你凭这张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登记科办理工商登记。 领到工商执照后,还要办理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的地方是当地的区/县级技术监督局。 之后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局/所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分别办理国税证和地税证。 还需要办理卫生证可证,到当地区/县级卫生局办理。之后还要办理从事人员的健康证,到卫生局领表、交钱,然后到指定医院做个体检,就OK了。 办完以上手续,你的店店就可以开张了。 所需费用: 名称核准:30元 营业执照:150元左右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各40元,共80元 组织机构代码证:80元 卫生证可证:50元 健康证:每人30元 以上费用,各个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你的饮食店开起后,要按时交税和其它费用。因为是个体户,可以申请定额税,也就是每月不管营业额多少、不管开了多少发票,固定的交一定的税金。至于交多少、什么时候交,请在办理好税务登记证后,到当地税务所与你的税务专管员报到时,他会告诉你。另外,个体户还要交工商管理费,大概是每月100元左右。税费和工商费,在各个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别,以我的经验,要和税务、工商的办事人员搞好关系,他们往往有多定或少定费用征收标准的权力。 最后祝你的饮食店生意兴隆。
需要!
没听说有收购烟酒的店铺,如果销售烟酒肯定要办烟草证等相关手续,市面上假烟假酒比比皆是,不能从不和法的地方进烟酒。
你好!网吧证件,已经在几年前就禁止办理了!现在想开网吧,只有靠收购别人的网吧,然后把证件转了,重新开(因为我想卖网吧的,大多是因为经营不善。你不会买别人的网吧,不重组,就去拣烂摊子吧)网吧的证件的价值,由于禁办多年,所以一路飙升,市级一般在50万。县城一般在20万+(根据地区经济情况,以及人口情况来参照)比如上海的就值200-300万!南京100万!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开店铺卖酒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卖酒须要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一、许可条件: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须符合卫生、消防要求;配备熟悉酒类专业知识和身体健康的经营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相关业务:申办新证1、填写《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报告》。2、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范围需有餐饮、酒的销售)。扩展资料: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四)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五)兼营广告经营的其他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经营许可证
超麻烦
卖酒须要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二、许可条件: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须符合卫生、消防要求;配备熟悉酒类专业知识和身体健康的经营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相关业务:(一)申办新证1、填写《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报告》。2、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范围需有餐饮、酒的销售)。3、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提供法定代表人(业主)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5、提供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及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6、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一)原证变更1、填写完整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补办、注销登记表》。2、已变更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填写完整的《XX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4、原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仅限变更此事项]6、变更后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仅限变更此事项](二)遗失补办1、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全部遗失,提交材料等同新办。2、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遗失,提交《承诺书》、《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原本、法定代表人(业主)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歇业注销1、收回原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准予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仅限企业法人被注销)
个体营业执照就可以了。酒类不需要专门的证件。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如果当地的税务部门比较严格,还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证,酒类专卖证有时候也很严格。不过,等找到你在补办也可以。
7,如果我要把外省的酒拿到本省来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你先去工商局注册一下,然后打电话给那种酒的厂家,说你要加盟他们的销售以保障货源。
不需要什么手续吧~当然前提是你在本省有卖酒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