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园区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1,园区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般园区为了快速的发展,吸引企业入驻,会在资金,人才,土地,税收,以及对企业所做出的成绩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针对不同的产业,会有不同比例的优惠力度,具体可以去互企通招商引资服务商了解一下
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市政建设优惠政策,具体看各个地方的不同市场机制,某乡镇也有优惠

园区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2,农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应该怎么制定

确定了招商的性质和范围后,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小组,并由领导确定应该给与的优惠政策第三。第四,在资金和项目进入本区后,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为出发点,对本地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第一。第五,积极向适合的企业和地区进行推销,根据调查进行讨论,介绍优惠政策,防止利用完本地的优惠政策后就撤离本地,要对企业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招商工作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并最终确定我地区适合引进的资金和项目,上交领导审批,比如说劳动力资源丰富。制定招商引资的工作报告。第二,一定要本着有利于本地区长远发展,具有一些特色农业,我地区的主要特色,首先要了解国家关于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
你说呢...

农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应该怎么制定

3,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亲,招商引资的优惠一般有,土地价格优惠,免费建生产厂房、税收适当减免,税收后返利等等!具体要跟当地谈判才行!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四)、引进的人才自带新产品,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内提取新增利润10一20%奖励本人。(五)、对牵线搭桥(以与受益单位签订委托书为准),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泾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经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六)、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可委托方引进办代为办理,凡属内审批的事项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4,国家对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彭水工业园区在大力发展注册招商,对于注册到园区的企业在营业税和所得税上有相应的财政扶持奖励政策,具体可以到他们网,,,,,站上了解嘛

5,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四)、引进的人才自带新产品,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内提取新增利润10一20%奖励本人。(五)、对牵线搭桥(以与受益单位签订委托书为准),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泾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经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六)、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可委托方引进办代为办理,凡属内审批的事项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招商引资的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某地第六条 税收贡献奖励1、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其纳税规模实行奖励: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税收奖励政策施行时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在企业汇算清缴完成后1个月内予以兑现。2、对年创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企业,其高管人员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100%予以奖励。3、支持中介平台以商招商。平台公司开发建设大型工业地产、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贴,税收贡献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6,招商引资对介绍人有什么奖励政策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3号文件规定,鼓励中介机构、个人引进项目和资金,在签订正式协议时予以明确,项目投产达效后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具有招商职能职责的单位或个人除外),具体奖励政策如下:  1.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国行业10强企业,在大足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建成投产后,分别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2.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链条中的企业,按项目投产后两年入库税金总额,其中工业类项目、商贸流通类项目2%,旅游、农业、基础设施类项目3%,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3.引进资金(政策性资金、政府性融资除外)经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根据其资金额度、利率和使用年限一次性按到位资金额的0.3—1%给予奖励。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甘肃省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扣缴义务人,抵扣入股的企业所得税时,有优惠,由当地的国税局定抵扣率。
扣缴义务人,抵扣入股的企业所得税时,有优惠,由当地的国税局定抵扣率。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宽企业登记、验资、注册资金条件,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有效资料的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一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3年全部到位。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限开业条件,不限经营规模,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客商在宁县兴办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并允许其先生产、后规范。 (二)对投资者一律实行“资金自筹、项目自找、人员自聘、报酬自定、盈亏自负”的方针,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   二、土地使用政策 (一)投资者进行国有土地成片开发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三)征用荒山、荒地、水域用于发展农、林、牧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兴办合资联营企业或技改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后,可以地作价入股作为出资条件,免征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收缴部分;租用集体土地的,应到国土资源部门报批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地入股作为出资条件。 (五)凡经营性用地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应按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 (六)一次性投资新办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用地由县政府统征后,县财政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投资新办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县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一亩。对无偿提供的土地,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企业因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七)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统征用地手续后,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八)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由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企业用地由县政府按规定办理土地统征手续后,以土地出让方式供地,减征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收缴部分。   三、税费政策 (一)在县内投资建设的工业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上缴县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前3年先征后返,后4年减半征收。期满后3年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行业的项目按国家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征税。 (三)投资者在“一城三线”经济带兴办工业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减半征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四)投资建设市场,一次性基础设施投资100万元以上者,在试营一年内减半征收工商行政管理费,所得税3年内财政全部返还。   四、奖励政策 (一)凡为企业引进无偿资金的(国家计划渠道除外)中介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按当年银行贷款利率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引进有偿低息和平息资金的,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加引进资金总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资金的,由资金使用者与引资者商定奖励标准;对引进设备或馈赠物资的,按评估价值的1%给予奖励。以上所需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二)引进国外、县外资金,以评估价格购买我县企业产权的,按成缴额的1%奖励。引进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建的企业,待项目建成创造效益后,按总投资的2%由县政府奖励。 (三)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新增盈利的,由受益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利润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使企业减亏的,由受益企业按企业当年减亏额的2%给予奖励。 (四)联系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可给予联系人2-5万元的奖励。 (五)对投资300万元以上,每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的工业(含旅游开发)企业法人,当年安排一名年龄、学历等条件符合规定的子女或亲属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六)对新办企业投资额、年纳税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企业法人相应政治待遇。 (七)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由有关部门对其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按规定对中介人进行奖励。奖励程序为:由受益单位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经招商局核实,主管部门复核,经县招商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依据企业运行情况分期付给,资金到位后第一年付给奖金总额的30%,三年内付清。 (七)县内外客商独资或合资企业中的纳税大户,县政府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八)县内外人士为县内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授予县级光彩事业模范称号;50万元以上者,立碑或载入县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祝你好运~!
扣缴义务人,抵扣入股的企业所得税时,有优惠,由当地的国税局定抵扣率。
扣缴义务人,抵扣入股的企业所得税时,有优惠,由当地的国税局定抵扣率。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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