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委托加工,委托加工 消费税

1,委托加工 消费税

原材料成本和辅助材料成本是不含增值税价格,加工费是含增值税价格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0.15+0.4】/(1-10%)*10%

委托加工 消费税

2,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后的缴纳问题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一、如果委托方已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1.450斤继续加工的先不计算缴纳消费税2.450斤直接销售的部分,是否需要再缴纳消费税,取决于其售价,如售价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要按售价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的差额部分计算缴纳消费税,如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就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3.100斤作为员工福利下发,增值税视同销售,但不再只是消费税二、如果委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三种情况都需要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后的缴纳问题

3,关于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问题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消费税税款金额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被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款,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如果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2.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按所含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其消费税计入成本。 外购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1、不能扣除。只有指定税目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指定税目应税消费品,才能扣除已纳消费税。2、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销售时缴纳。故生产企业在购买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指定税目的消费税是可以扣除的。而金银钻石首饰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那么,它镶嵌的珠宝玉石等前面环节已交消费税,能否比照生产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前面已交消费税呢?税法特别做出了规定:不可以!如钻石项链的挂坠,前面买来时已交了消费税,现在卖钻石项链时,在零售环节又要交消费税,前面的消费税不能抵扣。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二、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玉石首饰不得抵扣外购和委托加工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这句话是说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此时,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答疑编号841030202】 【解析】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受托方未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处以未扣缴税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收回未代收消费税的委托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具体范围与外购扣除的一致)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特殊项目: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相当于准确计算实际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耗用部分税额) 6.其他税种问题。在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按照要求,还应该一并代收代缴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应该注意的是,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是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税率计算的。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消费税税款金额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被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款,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如果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2.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按所含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其消费税计入成本。外购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关于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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