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啤酒厂上班夏天是旺季上班一个星期白班早上7001900 然后一
建议你找一把快一点的刀,找机会把你们厂长的头割下来,记住了要先把他的颈动脉割断让他那肮脏的血喷射出来。当然违反劳动法了,资本家血淋淋的剥削,不过你告谁也没用,因为你是弱势群体。应该三班倒才对,每班8小时。
我是来看评论的
2,临邑洛北春集团有多大
一个洛北春酒厂 一个3星级洛北春酒店(在临邑县算5星了)一个驾校 一个中学 总价估计过10亿了
1规模:大 有资料为证(他们自己的介绍): 山东洛北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黄河北畔,地处鲁北平原腹地,毗邻104国道,地理条件优越,交通、经贸发达。山东省洛北春集团下设洛北春酿造有限公司、洛北春商贸有限公司、洛北春包装有限公司。是集酿造、房地产开发、商贸流通、包装为一体的大型集团企业。 本集团现以洛北春酒业有限公司为支柱,该公司的前身原洛北春酒厂,由始建于1945年的地方国营酿酒厂发展而来,是我省粮食酒重点生产厂家,洛北春酒业有限公司现拥有资产8900万元,窖池600个,原酒储存能力3000吨,年商品酒生产能力10000吨,占地面积16万平方米。现洛北春酒业有限公司已通过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洛北春、邢侗系列产品已获得“山东省质量免检产品”的称号。 本公司是地方的重点企业,技术力量雄厚,生产设备先进,质量检测系统配置齐全,质量管理体系采用国际标准。主导产品洛北春、邢侗系列酒是采用传统工艺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利用甘甜的深井含碘矿泉水精工酿制而成,具有窖香浓郁、浓香突出、回味悠长之特点,具有浓香型白酒的显著特点。先后多次荣获世界金奖、省部优产品、市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等多项殊荣。 近年来,集团着眼于长远利益,为使集团的经济综合实力能持续稳定发展,全体干部员工齐心协力、奋发图强,本着以适应消费者的需要为己任的总旨,提高产品质量调整产品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使集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展望未来,山东洛北春集团有限公司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经营方针,董事长赵海山热忱欢迎各界朋友光临惠顾,携手合作,共创辉煌! 2没经过全面了解,感觉还不错
好大
3,厂的试用期1700 一个月休息两天节日休息一天我想问一个月加班
劳动者的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具体情况如下:)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上班时间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后,一般每天加班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天最多加班不超过3小时。2、就以上规定来说,用人单位每月安排劳动者休息2天是违法的,而一个月加班80小时是符合劳动法。按照每天加班3小时算,一个月4周,每周工作5天,4周一共工作20天加班60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另外4天加班就是44小时,一个月粗算加班104个小时,而80个小时没有超过104小时就是合法的。(当然,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加倍,并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3、试用期劳动者,公司应当按照同类工作岗位工资80%计算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并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劳动者每月加班80小时,而领取1700元工资肯定是不合法的。4、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利益时,劳动者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劳动者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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