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郎酒集团的介绍
郎酒集团(全称为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以生产销售中国名酒——郎酒为主业的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厂区所在地地处四川古蔺县二郎镇。 郎酒始于1903年,产自川黔交界有“中国美酒河”之称的赤水河畔。从“絮志酒厂”、“惠川糟房”到“集义糟房”的“回沙郎酒”开始,已有100年悠久历史。
2,郎酒集团简介
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以生产销售中国名酒——郎酒为主业的大型现代企业集团,厂区所在地地处四川古蔺县二郎镇。
郎酒始于1903年,产自川黔交界有“中国美酒河”之称的赤水河畔。从“絮志酒厂”、“惠川糟房”到“集义糟房”的“回沙郎酒”开始,已有100年悠久历史。2002年3月,泸州宝光集团收购郎酒集团,成功地实现了由国有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的改制,企业改制后销售实现了恢复性的增长,企业各项经济指标明显上升。
郎酒改制以来,经过近两年的调整,全面理顺了国企遗留下来的各种复杂问题,重新确立了新的郎酒品牌战略,一个以“中国郎”为核心的品牌形象横空出世。“神采飞扬·中国郎”成为郎酒崭新的品牌战略,在此整体战略的统领下,经过精心策划,产品全部更新换代,包装精美大气,郎酒产品结构明晰清楚:酱香型产品有精品郎酒、10年陈红花郎酒、15年陈红花郎酒、12年陈青花郎酒及20年陈青花郎酒;浓香型产品包括天宝洞藏酒、郎泉酒及古蔺特曲、古蔺头曲、古蔺大曲等;兼香型产品则为新开发的新郎酒12年陈酿、9年陈酿、3年陈酿。
新开发的红花郎酒作为酱香典范,以提升郎酒百年品牌,而新郎酒作为引领白酒新标准的兼香型产品,上市就受到消费者的热烈追捧。目前,两支战略产品均呈现良好的销售势头。
3,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在有
( l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万元? 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是否合法? 股东甲专利权出资是否合法? 股东乙的出资属于何种行为? 应如何解决?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否合法?
( 2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是多少? 为什么? 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 3 )该股份公司股东丙向戊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是多少? 该股份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股东甲、乙、丁、戊四位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是否可以转让? 为什么?
( 4 )该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 答案】
本题考查要点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不实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00万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这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合法。《 公司法》 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这册资本的20%,并不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股东甲专利权出资是合法的。因为新《 公司法》 取消了对工业产权出资的限制。
股东乙的出资属于出资不实的行为。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并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乙在无力补交该出资时,由公司设立的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合法的。因为《 公司法》 的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分取红利。而公司章程本身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
( 2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是800 万元。《 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该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为《 公司法》 规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发起人不少于2 人,其中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3 )该股份公司股东丙向戊转让股份的行为合法。因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股东丙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
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是1950 万元。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 %。
该股份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因为其股本总额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00 万元。股东甲、乙、丁、戊四位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转让的问题分两种情况考虑:第一,他们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在本次公开募集股份前已经持有的,那么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 年内不得转让;第二,他们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是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购买的,则不受该限制。
( 4 )该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不完全合法。第一,该上市公司年度内拟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预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 ,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且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 / 3 以上通过;第二,该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关联关系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讨论通过,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不合法,因为没有排出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 公司法》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