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得酒业关联方占款证监会,A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B补钙新观念吸收是关键 C不走寻常路 D品

1,A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B补钙新观念吸收是关键 C不走寻常路 D品

选B

A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B补钙新观念吸收是关键 C不走寻常路 D品

2,证监会如何看待拟上市公司占用关联方资金的情况

要解释,如果没有计算资金成本的话,会被认为关联方向拟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由虚增拟上市公司业绩的嫌疑
谢谢,我也已经找到相关案例,正如你所说。

证监会如何看待拟上市公司占用关联方资金的情况

3,沱牌舍得获得了哪几年的天坛祭天唯一指定用酒资格有谁知道

据说沱牌舍得酒业在2012年初获得的是2012年至2014年农历春节期间“天坛祭天唯一指定用酒”的资格。沱牌舍得一直坚持生态酿酒理念,其实就讲究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表达了沱牌舍得人对大自然的敬重,这与天坛祭天追求包容、厚德的“天人合一”的思想不谋而合,用舍得系列酒敬献上天还是十分合适的。

沱牌舍得获得了哪几年的天坛祭天唯一指定用酒资格有谁知道

4,这样的公司能上市吗

如果该基金不是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只是分别参股三家公司呢,那就不构成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我认为分别上市没有问题。
个人认为不行,对单个公司来说,供应、生产和销售都有依赖别的公司,为什么不放一块上市呢
应当整合吧否则1、任保一家企业业务体系不完整,产、供销分离,任何一家企业之间的依赖性较强,持续盈利能力受质疑2、关联交易多不符合证监会的要求
明显的关联交易吧,整合在一起上市不是很好吗
接单能力强的最有优势,但实际上它上市最难,呵呵
视基金持有A、B、C的股权比例,及关联交易的比例而定吧比例多少为宜呢?有被否或上市的先例吗?

5,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申请条件有哪些

收购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3.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4.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相关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1.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2.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3.证券公司因开展正常的股票承销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4.银行因开展正常的银行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5.当事人因国有资产行划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6.当事人因合法继承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市场近两年来的活跃与强制要约收购的条件的放松是不无关系的。
从大宗交易市场上买有可能。

6,你关于控股股东捐赠的说法太错了

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地、单方面地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旧准则都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权益类科目,新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损益类科目,这就为上市公司进行机会主义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少数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的债务豁免或捐赠行为操纵利润变得更为直接和容易。  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认为,从经济实质上判断,这种行为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就从财务角度遏止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操纵。但是,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行为并没有加以限制,会计部函〔2009〕60号文件的这项规定,将有利于提高盈余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  例:甲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乙公司的控股股东,2008年初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产品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按照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2008年6月1日前偿还货款。由于乙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甲公司为此对应收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万元。经过双方协议于7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甲公司同意把债权转换为对乙公司的投资,获得了80万股股份,每份股票的面值为1元,股票公允价值为2元,做出乙公司的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应付账款 234   贷:股本 80     资本公积——股本价 80     资本公积——债务重组利得 74

7,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豁免免于要约收购

收购人收购比例达到30%,拟继续收购的,可以申请豁免。具体豁免情形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五)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六)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七)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收购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3.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4.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相关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1.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2.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3.证券公司因开展正常的股票承销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4.银行因开展正常的银行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5.当事人因国有资产行划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6.当事人因合法继承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市场近两年来的活跃与强制要约收购的条件的放松是不无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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