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2018年5月,某黄酒厂五月份销售情况如下1销售瓶装黄酒100吨每吨5000

1,某黄酒厂五月份销售情况如下1销售瓶装黄酒100吨每吨5000

黄酒消费税为定额征收,税率为240元/吨本月应纳消费税:(1)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包装物押金,如白酒等 ,要并入销售额,作为价外收入),应纳消费税=100*240=24000元。(2)应纳消费税=400*240=96000元(3)将自产货物作为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应纳消费税=10*240+4*240=3360元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24000+96000+3360=12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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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黄酒厂五月份销售情况如下1销售瓶装黄酒100吨每吨5000

2,某 54545 酒厂5月发生以下业务

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5%=0.95(万元)。 销售白酒:从量计征消费税=4×2000×0.5=4000(元)=0.4(万元)。从价计征消费税=[20+0.2÷(1+17%)]×25%=5.04(万元)。 药酒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 药酒应纳消费税=7.2÷(1+17%)÷10%=0.62(万元)。 外购白酒勾兑低度酒销售,外购白酒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低度白酒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从量计征消费税=1000×0.5=500(元)=0.05(万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2.5×25%=0.63(万元)。 视同销售的白酒: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0×2×0.05=2000元=0.2(万元)。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15×2000×(1+10%)÷(1-25%)×25%=11000(元)=1.1(万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 =0.1+0.95+0.4+5.04+0.62+0.05+0.63+0.2+1.1=9.09(万元)。

某 54545 酒厂5月发生以下业务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1496+2040=3536 10296/1.17*17%=1496 200*6*10*17%=2040 应缴纳的消费税=3200+14500+3600=21300 10296/1.17/(1-20%)*20%=2200 1000*2*0.5+2200=3200 (5*6000*(1+10%)+5*2000*0.5)/(1-20%)=47500 47500*20%+5*2000*0.5=14500 200*6*2*0.5+200*6*10*20%=3600
1)(3+0.2)÷(1-20%)×20%+0.5×4×2000÷10000=1.2万 2)12日,84×20%+0.5×140×2000=3.08万9÷1.16×20%=1.55万22日,140000÷1.16×20%+30000×0.5=39137.93元合计消费税为85437.93
1。产生进项税 3.98万元(26.91//1.17+1x7%=3.98万元) 2。产生进项税1.36万元 3。产生销项税10.2万元(70.2//1.17x17%=10.2) 4.产生进项税额转出2.72万元(1.36x2=2.72) 本月应纳增值税==10.2-3.98-1.36+2.72=7.58万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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