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洲酒业进出口,西南地区最大进口酒类集散地在哪个港口

1,西南地区最大进口酒类集散地在哪个港口

钦州保税港

西南地区最大进口酒类集散地在哪个港口

2,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向国内其他企业贸易交易算出口吗 一般手续

保税区内企业向国内(关境内)企业采购商品,国内企业算出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向国内(关境内)企业销售商品,国内企业算进口贸易。参照进出口贸易形式,正常向海关进行相关申报,并安排货物办理通关手续即可
我个人认为算的

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向国内其他企业贸易交易算出口吗 一般手续

3,本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出货时常附低价赠品要收汇需核销请问题

赠品也是要报关的。关于赠品的HS编码一定要正确的,赠品是不是跟出口产品一样?不一样的话不能同产品的HS编码的。关于报关你可以一同报,一般低价或者赠送都会引起海关的重视,查验的几率会很高,建议报关单上赠品的金额需要适当提高一下,产品的单价适当调低点。注意总金额必须一致,实在是不一致的话只能小数点后面的可以不一致。否则核销单核销的时候就会有问题的。结汇的时候给客人的发票上还是实际的金额,赠品就注明是赠品就好了。
退税以报关单退税联为依据。如果预录入单上的编码正确,那么退税联上的编码和预录单是一样的,就不会影响退税。

本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出货时常附低价赠品要收汇需核销请问题

4,葡萄酒的进出口情况

2014年一季度,我国累计进口葡萄酒8.8万升,较去年同期减少20.7%;2升及以下的葡萄酒原瓶进口酒进口6.2万千升,减少18.5%。对此,对此分析,原因之一在于国内市场需求减少,去库存压力大。 参考消息网11月3日报道外媒称,成箱法国波尔多布雷哈特干红堆积在上海郊区的一个保税仓库里,积了三年的灰尘,直到今年7月,这些葡萄酒的主人为减少损失,把每瓶50美元(约合317元人民币)的酒降价四分之三出售。 根据国际葡萄酒与烈性酒信息公司2015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国的葡萄酒零售市场价值约为780亿元,进口葡萄酒占三分之一左右。
最近 进口时有不顺 还是得找专业做香港红酒进口的 他们比较熟悉这块

5,怎么写酒类进出口计划书

酒类营销的两大K/A渠道:大型餐饮点、娱乐夜场。在这些场所,消费者购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店内服务员的引导。显然光靠上专场促销来引导消费者接受XX白酒显然是不够的。大部分厂商们使出“开瓶费”的招儿来刺激服务员推荐产品。我们取消开瓶费后,服务员反应比较强烈,大有不推之势。靠兑换奖品来吸引服务员对我们的销量肯定会有影响。如果没有了服务员的积极配合,对于我们在终端开展针对消费者的活动促销势必大打折扣。 取得K/A终端的服务员的配合与支持是我们客情工作的重点。开瓶费固然可以使服务员积极配合,但是由此形成的服务员与厂家良好关系是暂时的假象,是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最后便会发展到“不给钱不配合”的恶性循环中。 建议从满足服务员们更高层次的需求出发,即发展空间和求生技能的提高,实现授以“鱼”到授以“渔”的转变,从而跳出现金刺激的恶性循环。据我的观察,大部分服务员的推酒技能相当差劲;她们对酒水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在推销技巧上也缺乏系统的培训,导致她们无法获得更多的开瓶费。同时,也很难获得晋升的机会。系统的酒水知识以及推销技巧的培训,可以让她们成为所在店的“推酒高手”,一是让她们获得更多的额外收入,二是让她们成为老板青睐的员工。如果我们能够向她们提供一个这样的培训平台,会使得她们对本公司产生好感,加深印象;同时在培训过程中,我们有意加强她们对XX白酒公司及产品的了解,让其与我们的市场代表建立起友谊关系,甚至对XX白酒形成一种归属感。这样,在日常推销中,她们就会主动向客人介绍XX白酒,积极配合我们的市场活动;对于酒店来说,我们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了员工素质,也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通过这种服务形式的激励活动,我们将会在酒店行业特别是广大服务员中形成良好的口碑,从而确立起我们在K/A终端的强势地位。实现市场“推力”。后续可以通过“星级”服务员评选活动,晋升领班培训活动、服务员联谊会。使XX白酒成为她们酒店从业生涯的良师益友。
他回答的很好

6,葡萄酒进口的操作流程

进口红酒经营企业应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领取表格,准备下列申报文件: 1、 企业营业执照; 2、 红酒质量检验检疫报告; 企业需将所对应的进口红酒样酒由国家商检总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 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原印件及译文(此证应为出产国当地的有关机构或组织出具); 4、 生产厂商《卫生许可证》原印件及译文(此证应为出产国当地的有关机构或组织出具); 5、 生产厂商《红酒生产工艺流程》原印件及译文(只需要简单的红酒生产工艺流程说明示意,并加盖企业印章或负责人签署。); 6、 中文商标设计样张。 保留原正面标签显示的外文并在中文标签上必须有对应译文,且中文品名字体要大于外文品名字体。样张必须是原样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 以上资料齐备后,通过当地商检局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核批准,发放“中文注册商标批准书”,一款酒对应一个商标。如果一款酒再申请一个商标,红酒的中文名称不得相同。而如果申报的中文名称已有重复的,需要另外起名。 进口红酒的中文名称的确定 1、 以红品种名或厂商名命名的,以该红或厂商的中文名命名; 2、 以产地命名的,以其中文译名命名; 3、 以品牌命名的,为了中外文发音的对应,一般以音译汉字命名。 收寄样品酒的注意事项 1、邮递公司:邮递一般选择跨国快递公司比较好,这样能由一家公司全程投递,便于减少中转和全程追踪。另外大型邮递公司由于业务量大,和海关也比较熟悉,出现进口方面事宜可以通过他们代为协调。 2、防损包装:长途国际邮递属于易碎的样酒,要求厂商认真做好样酒的防损包装。 3、样酒的进关海关收税问题:国内海关现在对国外寄来的样品酒一般仍然要收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发样品前双方要确定由哪一方负责支付样品酒进口关税,如果外商在寄单上添上“发货方付税”,则由邮递公司向外商托收,否则就由收货方支付。很多代理商和厂商都有被海关征收高额关税的经历,为避免海关误判商品价值,征收高额关税,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样酒的邮递数量不要太多,一次控制在10瓶左右或者每款3瓶,否则海关将视为礼品或消费品。 (2)邮递单和外包装上一定要注明“样品”字样,并写明单瓶批发价格。 (3)海关纳税作价人员一般都不了解红酒的实际价值,会认为进口红酒属于高档消费品,按照自己在商场看到的零售价值判断样酒价值,如果包装精美,来自欧美发达国家,作价就高。可以把酒瓶标签、礼盒包装和样酒分开放,酒瓶光身贴个简易编号注明价格,万一和海关意见相左时,开箱验货看到这等模样,海关也会改变看法的。 (4)请邮递公司发挥业务关系,向他们提供原始交往的报价信函,向海关说明协调。 运输进口环节注意的问题 1、提前计划好运输方式,预定仓位,选择好运输公司。进口红酒在境内运输主要以汽运为主,跨洲运输以海运和空运为主,大批量一般价值的红酒以海运为主,小批量昂贵的或高档的酒以空运为主。在进货合同确定之前,应该同时考察选择好运输方式和运输代理,尽早定仓。避免临时选择或变更影响装运,耽搁影响资金周转或货物耽搁,特别是夏季高温,货物在码头货场耽搁容易造成红酒高温熟化老化。 2、运输时货物要避免遭受高温。红酒是具有活性的酿制酒,在存放过程中,最怕高温。因此要考虑陆路运输和海运过程中避免高温影响。船运时可向船运代理要求将货物置于水线下远离热源(锅炉或发动机仓)。选择航班最好是定期直达航班,避免选择那些不定期或中途散货比较多,要在天气炎热地区停泊装卸货的船期。 3、及时办理运输保险。瓶装红酒属于易碎品,保险很重要,特别是价值高的红酒。进口红酒到岸报关清关的程序 食品饮料的进口到岸手续是先商检后海关。假如商检关未过,货物不准入关,要被退回。 商检要在货物监管区对所申报货物进行核对:包装是否符合标准,中文注册商标是否完备。另外还要对货物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出口国出具的卫生免疫证、产地证、质量保证书等等。对于红酒以“托”来打包包装的,如果是采用木托,还必须审核出口国出具的“熏蒸证明”。另外,就是对货物进行抽检。一般是按货物总数的千分之一进行抽检。检验是否符合国家进口食品卫生标准,另外剩余的抽检样品备存。 在商检检验完毕后,同时进行海关申报纳税。程序和其他进口货物一样。要注意的主要是海关审价人员对所申报进口红酒到岸价真实性的审查。这一点必须要准备一些说服资料,以免海关不信任并且由海关定价(当然会比原申报价高很多),造成企业的沉重负担。进口红酒的进口税 进口瓶装红酒现行税率(所征收的税项,以人民币交纳): 1、 关税:14% (关税:CIF ×14%); 2、 增值税:17% (增值税:(CIF+关税额)×17%); 3、 消费税:10% (消费税:[(CIF +关税额)/ (1~10%)]×10%)。
你需要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证。办理步流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报关注册登记证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登记备案——进出口商检——进出口税务登记。
先找货运代理吧,没资质很难

7,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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