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业务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20000*13%+12000*7%=3440+5100=8540;销项税额=260000*17%=44200.0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4200-8540=35660.00
增值税和销售收入有直接的关系,实现销售收入就要交增值税.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你应交的增值税额是:应税销售额x17%-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应交的增值税额是销售收入/(1+3%)x3%
2,贴牌酒如何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通过开增税发票缴纳的,是一般纳税人交的。-财税专家团
消费税规定: 1。对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是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黄酒和啤酒之外的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由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和收取加工费的行为。瓶子的主要材料并非由贵公司提供,不属于委托加工。 增值税: 如果要求经销商提供瓶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据此抵扣17%的进项税 另外要注意 销售白酒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其税基也要包括包装物的价格 规定同消费税补充回答:需要注意白酒的贴牌问题,如果经销商提供包装瓶后,企业将自己的商标贴在包装瓶上,那么该包装瓶需计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如果贴的不是自己企业的牌子,企业只是负责将酒灌入瓶中,那么企业实际只是在卖酒,包装瓶不计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先算消费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成本+利润+消费税的基础上算增值税
买酒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纯消费的招待用酒,不能抵扣进项税。买的东西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是要转出的,直接进入成本就行了。 抵扣在国内一般意义上讲即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经过认证相符后,可以做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指的是增值税的计算(当然也可以取得运费、海关完税凭证来抵扣款。而购买无形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但要注意以下几点: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问题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二、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玉石首饰不得抵扣外购和委托加工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这句话是说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此时,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答疑编号841030202】 【解析】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受托方未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处以未扣缴税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收回未代收消费税的委托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具体范围与外购扣除的一致)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特殊项目: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相当于准确计算实际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耗用部分税额) 6.其他税种问题。在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按照要求,还应该一并代收代缴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应该注意的是,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是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税率计算的。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消费税税款金额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被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款,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如果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2.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按所含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其消费税计入成本。外购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消费税税款金额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被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款,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如果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2.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按所含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其消费税计入成本。 外购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1、不能扣除。只有指定税目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指定税目应税消费品,才能扣除已纳消费税。2、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销售时缴纳。故生产企业在购买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指定税目的消费税是可以扣除的。而金银钻石首饰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那么,它镶嵌的珠宝玉石等前面环节已交消费税,能否比照生产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前面已交消费税呢?税法特别做出了规定:不可以!如钻石项链的挂坠,前面买来时已交了消费税,现在卖钻石项链时,在零售环节又要交消费税,前面的消费税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