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会计 消费税问题
上交本月增值税应该是 借 应交税费——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交纳上月增值税才是未交增值税,结转增值税,转进项税额转出) 下月再交就得到下月了,到了下月交的时候那也就是交纳本月增值税,分录一样 除非你说明分期交纳。 营业税的提取在出售的无形资产收入提取5%
消费税按非独立核算的营销部的对外销售价计征.30000*800*20%+30000*4*0.5=4860000元.若想节税,可以把非独立核算的营销部改为销售公司,按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规定,出厂价只要达到营销公司的外销价的50%-70%即可,按这个案例,600/800=75%,已超过了70%,是完全可以的,可以节税4860000-30000*600*20%+30000*4*0.5=1320000元.
2,江南大学税收筹划作业
一、 1)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18-100*12%=6万元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20*(1+50%)=30万元(加计扣除10万元) 3)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6-10+35+2.3+0.8=134.1万元 4)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134.1*25%=33.525万元 5)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3.525-25=8.525万元 二、 1、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达尔美纺织实业公司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有充分利用税收对农产品的鼓励政策。如果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将产生较好的节税效果。 我们仍以该企业2003年的生产情况为例: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农场生产出的棉花以1 300万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纺织厂;纺织厂将棉花纺织成坯布销售: (1)农场销售给纺织厂的棉花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当年实现棉花销售1 300万元,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棉花,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 (2)纺织厂购进农场的棉花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假如其他辅助材料都是在生产坯布过程中发生的,则纺织厂当年应纳增值税为: 2 100×17%-1 300×13%-58.5-45=84.5(万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8.45万元。 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经过筹划以后,企业少缴增值税169万元,少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9万元,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合计185.9万元。 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下降到4.02%,实际下降了8.05%。
很好的案例! 一,酒厂ab,a收购b,初步的筹划依据:1,在于两个单位之间的消费税税负差,且是a高于b,可以降低a的税负;2,债务重组,对a而言不需要动用很多的资金就可以收购b,其中形成的费用还可以税前列支,冲减当年利润!二,一般纳税人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留抵的,如果用普通发票是不能留抵的,还只能全额进成本,增加销售额。三,第一个叙述部分就没看明白,要找什么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呢? 第二个倒是好说,这是与消费税的价外税性质相关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用不含税金额*税率计算消费税,而取得普通发票时是含税价计算消费税的。
3,包装物的税收如何筹划
答: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核算内容包括: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3.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一、购进包装物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二、生产领用包装物借:生产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三、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价款+包装物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销售费用(包装物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四、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其他业务成本(包装物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五、出租包装物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包装物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六、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期满,归还包装物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或者包装物损毁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包装物成本借: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罐、瓶等等。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而在出租出借这种形式下,还可以有具体的分类: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二是既作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如某啤酒厂,在销售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是收取押金,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该啤酒厂以较低的价格对周转箱作价,计入销售额之中,另外又规定归还包装物的时间,并收取了押金,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周转箱求作价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使用,该酒厂对周转箱按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租金。此外,为了保证包装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这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 1.“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举例说明: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2、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的税负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而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则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500元(木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对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20×500)×10%=251000(元)。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木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500×10%=250000(元)。 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 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500×10%+20×500÷(1+17%)×10%=250854.70(元)。 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税。 3. 包装物押金逾期退可获得消费税的1年免费使用权 税法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这其中的“逾期”是以一年为限。对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虽然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是要缴纳的,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一年,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这样“押金”就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即使在经过1年以后,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也使企业获得了该笔消费税的1年免费使用权。这种纳税筹划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按目前会计准则,该科目应换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按目前会计准则,应为“其他业务成本”)、“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上,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