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开具普通发
借:应收账款95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销项增值税13600 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2000
b.销售白酒收到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收取时一律按收取的价外费用一并征收销项税.销项税=(93600+2000)/1.17*0.17=13890.60元!
2,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三月份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开具普通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某酒厂销售白酒业务的销项税额为:(93600+2000)÷(1+17%)×17%=81709.40×17%=13890.60元
白酒红酒押金收入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这是规定。(93600+2000)/1.17*0.17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收入50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12.19万元。
包装物押金没有超过一年的不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增值税=(50+23.4)/1.17*0.17=10.6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