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如何填写 搜

1,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如何填写 搜

所得额部分填企业发了这个人多少股息红利应纳税额填企业发了这个人多少股息红利*20%的得数已交税额填企业已经代这个人交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仅针对代这个人交的股息红利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不包含代这个人交的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补交额即为应纳税额减去已交税额的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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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股东究竟是什么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而言的,即相对于法人股东、机构股东等等 自然人股东指每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投资成为股东
法人是想对企业来说的,自然人就是普通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或者叫散户投资者。还有一种是以机构的名义持有的。比如:XXX证券投资公司持有A公司100万流通股。

自然人股东究竟是什么

3,变更企业的名称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5、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加盖发照机关的鉴证章)。

变更企业的名称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4,经济法学作业求答案

11. C; 12. A; 13. A; 14. C; 15. D; 16. C; 17. A; 18.B。11. 解析: 子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经营场所),为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只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财产与人格。12. 《公司法》第118条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13.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14. 参见《证券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内容过多,暂不写解析。15.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必须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具体见《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6. 此问题涉及合同法,请参照该法第40、41、52、53条之规定。17. 该题目略有瑕疵,但从BCD三个选项可看出,A勉强可以算对。BCD三个选项记住即可。18.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邀约或承诺,以到达对方时对对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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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然人股权转让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不存在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的差异。同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就股权转让和股权继承问题作出特别约定,这时,一切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章程没有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所以,自然人股东也好,法人股东也好,在股权转让上是平等的,手续也是一样的。 至于许多不规范的内部股份问题,特别是不挂名股东,并不受公司法保护。因为如果公司股东名册上和工商登记的股东没有你的名字,那你就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享有股东权益。也就谈不上什么股权转让和继承了。
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份,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份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份。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份。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员工的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份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应如何缴税? 答: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 9 9 1 ] 1 5 5 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即:股权转让双方立据人均需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各自贴花。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 0 0 0 ] 6 8 7 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应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转让股权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依据,将转让所得扣除投资资产成本后的所得按法定税率25%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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