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怎么实现税负转变的,酒厂消费税筹划

1,酒厂消费税筹划

第一、利用“价格”平台合理避税根源:——“从价计征”   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量×单位价×税率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是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三、案例:   1、消费税案例——酒厂售酒,低价售酒给经销商   2、预提所得税案例——外商技术转让费,低价转让给中方合资企业   3、关税案例——低价的抵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进口商再转手给真正的进口商   4、所得税直接转移利润案例——“高进低出”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给低税区的关联方   5、所得税“搭桥”转移利润案例——如果交易双方不是关联方,可以通过在与真正交易对象所在地的关联方“搭桥”实现利润转移   6、所得税构造“信箱公司”转移利润案例——通过在避税地注册一个用来“搭桥”的信箱公司起到转移利润目的   7、所得税“膨胀成本”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案例:   (1)工资成本膨胀案例   (2)原材料进成本膨胀案例   (3)费用成本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成本   (5)广告宣传费进成本——如:广告费进成本控制不得超过销售收入2%总公司超过2%,子公司不足2%,就可以让总公司的广告费,由不   足2%子公司承担;又比如,如果两个子公司,甲地所得税税负重,   可以让甲公司承担   8、增值税案例   (1)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税收政策区别,将混合销售产品价格转化为服务费     第二 利用“漏洞”平台避税筹划方法研究   一、漏洞三种形式   二、纳税人钻漏洞好处   1、增值税漏洞   2、消费税漏洞   3、营业税漏洞   4、关税漏洞   5、企业所得税漏洞   6、个人所得税漏洞

酒厂消费税筹划

2,生产行业生产酒再卖给内部销售公司它的增值税有变化吗

这个问题可能要从增值税说起,比如推迟纳税时间,甚至是少缴税款。具体方法甚多,不便详谈。 因此,因为这样可以利用目前专业发票和增值税管理方面的漏洞来实现一些特殊的目的,建议你成立一个专门的销售公司,再聘请一个高水平的会计(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另外,你没有说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我想,无论是厂家直接销售还是由专门的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你想问的是交的多少一样不一样吧,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小规模的话。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并无多寡之分,只是多了一个环节而已。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没有什么大区别;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无疑会增加成本,而导致售价提高,最终影响你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不过,在实践当中,很多一般纳税人企业都会成立一个专门的销售公司,是就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增值的部分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特点是税负可以无限制的向后转嫁,最终的购买者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 就你的问题而言
增值税是一样的。但是,印花税得增加了。其他费用也得增加了。
酒的生产商出售产品,既要交增值税,消费税,还要交所得税,酒业的税是很高的,增值税一种流转税,虽然最后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你的说法不太严格。
先你这个销售公司是否独立于你的葡萄酒生产公司,如果是独立的,那你们两个公司都要交纳增值税,如果是附属于你们葡萄酒生产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的,且还要看你们这个销售机构和你们葡萄酒生产公司是不是在同一县市,如果在同一县市则就一个单位交纳增值税,如果不在同一县市,是都要交纳增值税的,你生产公司给销售机构移送货物就等于视同销售。希望对你有帮助,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生产行业生产酒再卖给内部销售公司它的增值税有变化吗

3,酒厂 消费税

(2)甲酒厂: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交消费税。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某啤酒厂销售B型啤酒10吨给某商业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760元,收取
第一、利用“价格”平台合理避税根源:——“从价计征”   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量×单位价×税率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是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三、案例:   1、消费税案例——酒厂售酒,低价售酒给经销商   2、预提所得税案例——外商技术转让费,低价转让给中方合资企业   3、关税案例——低价的抵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进口商再转手给真正的进口商   4、所得税直接转移利润案例——“高进低出”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给低税区的关联方   5、所得税“搭桥”转移利润案例——如果交易双方不是关联方,可以通过在与真正交易对象所在地的关联方“搭桥”实现利润转移   6、所得税构造“信箱公司”转移利润案例——通过在避税地注册一个用来“搭桥”的信箱公司起到转移利润目的   7、所得税“膨胀成本”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案例:   (1)工资成本膨胀案例   (2)原材料进成本膨胀案例   (3)费用成本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成本   (5)广告宣传费进成本——如:广告费进成本控制不得超过销售收入2%总公司超过2%,子公司不足2%,就可以让总公司的广告费,由不   足2%子公司承担;又比如,如果两个子公司,甲地所得税税负重,   可以让甲公司承担   8、增值税案例   (1)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税收政策区别,将混合销售产品价格转化为服务费     第二 利用“漏洞”平台避税筹划方法研究   一、漏洞三种形式   二、纳税人钻漏洞好处   1、增值税漏洞   2、消费税漏洞   3、营业税漏洞   4、关税漏洞   5、企业所得税漏洞   6、个人所得税漏洞

酒厂 消费税

4,求2016营改增后酒店会计账务处理流程及优惠政策等

一、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在即,如何确保酒店业税负只减不增?  答:在营改增制度设计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酒店业特点,只要把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一般来说,酒店企业税负水平将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但由于酒店业业态多样,包括住宿、餐饮、理发、健身、休闲等多种服务,政策适用、税收征管比较复杂,财税部门将重点对其进行纳税培训和政策辅导,税务部门将在增值税发票的领取、开具以及进项发票的取得等方面,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尽快适应增值税制度。  企业也要做好充分准备,在规范经营活动特别是财务核算上及时调整,以迅速适应税制转换。同时,酒店业采购的进项种类也较多,既有服务又有货物,货物中还包括设备、房屋、农产品等,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环节的管理,充分取得进项发票,实现税负合理降低。二、营改增后是不是意味着对酒店业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增加征收了一道增值税?  答: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增值税。也就是说, 酒店业的纳税人,在今年“五一”之前缴纳的是营业税,从今年“五一”之后,将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不同:营业税直接依据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增值税按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后,还要扣减成本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才是最终的应纳税额。并且,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而营业税的计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三、与原先缴纳营业税相比,酒店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税收负担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  答:我们作一个简单的比较。酒店业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无论其经营规模大小,都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销售额),包括房费、服务费等,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酒店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这部分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3%),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  第二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的,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酒店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酒店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总体上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例如,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含税)106万元,同期采购设备、材料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6×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6%-1.7=4.3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1万元。
如果你们是用电脑做帐,那就索性把所有的餐营业会计科目全部建上,也就不存在所谓建帐技巧了。不用的科目索性空着就是了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买一套财务管理软件,按软件说明书的介绍操作,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套账很容易,而且财务管理软件都有技术支持的,可以买餐饮公司专用的财务管理软件。1.经营的房屋租金--营业费用-房租2.员工的房屋租金(员工福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福利费 3.客人的停车费--营业费用4.有一辆轿车用来采购小商品--(车为公司名下,或个人名下与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发生的汽油费等,记入营业费用--车辆费--汽油费 5.采购人员报销的通信费--如果正规发票,可记入“营业费用--通讯费”,没有发票,可记入工资表,与工资一同计个税,记入“营业费用--工资” 6.杂七杂八东西的修理费 --营业费用--修理费 7.邮寄费--管理费用--邮寄费/办公费 8.买洗衣粉,洗洁精,垃圾袋等清洁费--营业费用--清洁费 9.值易耗品--金额较小,可直接记入“营业费用--物料消耗”,金额较大,记入“低值易耗品”,然后五五摊销。10.销产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知什么是“销产品收入” 11.给风水大师的红包--呵呵,记入“管理费用--劳务费”,如果个税申报有困难,就找一些发票冲抵吧。 12.小车汽油费--见4 13.卖废品收入--一般餐厅都会发生这部分收入,建议就不入帐了,就走帐外现金吧,因为餐厅无发票的支出很多。如果一定要入帐,就记入“营业外收入” 14.预付店面租金--预付租金,记入“其他就收款”或“待摊费用”(旧准则),待摊时记入“营业费用--房租/租金”15.包装纸袋 --营业费用--物料消耗16.购买发票--管理费用--办公费 酒店成本费用核算规程 酒店的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两个方面。为社会提供各项服务而进行的生产经营过程所发生的各种直接支出和耗费,属于酒店的营业成本,未列入营业成本的各项耗费为酒店的期间费用。

5,我国税法最近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月提高为 5000~20000 按次的提高为 300~500
在这次新《税法》中,增值税条例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修订。 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为购进新机器所承担的税负会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税的转换。这一条例的修改,使一些正处于发展中、资金不太充裕的企业敢于求发展,大跨步的前进,很符合在金融危机这一特殊的时期中实行。 2、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每一次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后,由于书面语言的漏洞,使一些“不老实”的企业和个人有空子可钻、打擦边球。这一条的增加,俨然成了新“税法”有序执行的“镖师”。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所以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又因为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在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划分行业,并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了,规定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所以,对于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特别注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其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按增值税规定的税率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不断的完善,我们出口总额不断扩大,对于当初从事“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的企业的估计政策予以取消,同时对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继续予以免税政策。 5、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新条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是指 2009年1月发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所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在2009年2月15日前申报缴纳。应特别注意的是,在2008年12月发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所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仍然是在2009年1月10日前申报缴纳。 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千呼万唤中以“全面转型”姿态高调出场。经测算,2009年,此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这一被称为“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改革方案,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鉴于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也存在增值税条例的上述两个问题,因此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同时对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二、这次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修订。 1、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甲类香烟消费税由45%调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至36%,雪茄由25%调至36%。同时在批发环节增设从价税,税率为5%。中国拥有3.5亿烟民,而每年死于与吸烟有关疾病的人就是100万,所以,对烟草课以重税,对烟民的吸烟量有一定的控制作用,并且适应国际趋势。 2、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我国税制中地位十分重要。与原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比,新条例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法律层级上升。同时,新消费税条例结合当前人民生活水准提高和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相应取消和增加了相关应税品目,对一些不利于节能减排,污染严重的项目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一些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这次修订充分体现出消费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契合兼顾组织收入与调控经济,促进企业发展及关注民生等各方面的需要。 三、营业税条例也主要作了以下四方面的修订。 1、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这一条例的修改,无疑又更方便了纳税人缴税。 2、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3、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新营业税条例在总体构架上延续了老条例的脉络,使营业税法规保持了基本稳定。同时,新营业税条例充分借鉴了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已经取得的成果,将老条例中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合理、差额征税项目不系统、纳税发生时间不明确、地点表述不合理等问题进行了修改,最大程度地做到了税种间的统一和衔接。新条例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指导今后的经济发展。比如针对金融衍生品发展较快的特点,新条例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三类业务买卖扩大为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

6,急向学会计专业的同学求助需要一份论文提纲题目是论我国消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在做投资决策的初期应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引导消费方向和保护环境,但我国消费税课税范围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在对高档消费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高档家具电器、古玩字画、装饰材料等;在高消费行为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电子游戏等娱乐业;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未对毛皮制品、珍奇异兽的消费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都是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东西。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被大家意识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项目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这是从源头上节税的一种方法。  (二)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  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也就是企业利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的前提条件。  (三)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1.利用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下面用此方法以卷烟的消费税临界点举一例:  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  例:(1)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250×36%=6270(元)  企业税后利润:(68×250-8500-6270)×(1-25%)=1672.5(元)  (2)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其他均不变。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250×56%=10790(元)  企业税后利润:(76×250-8500-10790)×(1-25%)=-217.5(元)  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250-68×250=200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当然,本人举的这个例子有些极端,但可以充分的表现出纳税临界点对企业成本效益的重要性。  2.将纳税临界点与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结合起来使用  继续用卷烟来举例。如果某卷烟厂的卷烟市场直接售价为每标准条70元,并且不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70×250×56%=9950(元);如果该企业设置独立销售部门,企业以每标准条68元的价格出售给该企业依法设立的独立销售机构(目前普遍设立销售公司),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68×250×36%=6270(元)。这样计算的应缴纳消费税前后差额为9950-6270=3680(元)。当然,正如前文所述,企业销售给独立核算机构的价格应该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的平均价格,如果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会做出相应调整。此方法实际上进行了两次叠加的方法节税。  由以上论述可知,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在临界点附近纳税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纳税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增加的情况。当然这只出现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如果价格变动后税率不变,就不需要考虑纳税临界点的问题了。  除了卷烟税目,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还可以应用在小汽车、摩托车和啤酒这三个税目中。  (四)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斤的定额税。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  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销售消费品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售方式。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即先销售再包装,先将套装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再将消费品重新包装成一套。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或者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  (五)这款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检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艘实际给购货方的商品数量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出厂时第一环节交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如果用来继续生产卷烟的话还可以抵扣烟丝所交的消费税

7,为什么流转税要改革

流转税的改革一方面要降低明显偏高的税负,同时也要通过税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扩大税基,清理优惠政策。更重要的还要加强征管、强化管理。
一、现行流转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采用高新技术,不利于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含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不予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这种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而且这个负担也通过成本进入价格,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1.新技术类企业普遍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投入比重大。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能扣税的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重小且呈下降趋势,从而造成这类企业投入越多、税负越高的弊端。 2.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从事能源、交通、电站、码头等基础没施项目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但能抵扣的进项税款较小,税收负担较重。而固定资产投入较小的加工、零售业由于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予以抵扣,税收负担较轻,不符合我国优先发展基础产业的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使得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价格竞争力减弱,不利于产品出口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消费税征收税目少,税率亦不尽合理 1.我国目前仅对烟、酒、化妆品等11个税目征收消费税,虽然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消费税征收税目较少,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尚未征税。例如对歌舞厅、桑拿浴、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仅征收营业税,未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对一些消耗不可再生能源及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例如一次性木筷、含磷洗衣粉、塑料制品等征税,以抑制消费行为。 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应税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如部分化妆品、护肤护发用品,且化妆品消费税率高达30%,企业的税负最终还是转嫁给消费者。 4.对轮胎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之嫌。 (三)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的“链条”功能 交通运输业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使用普通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征税,运费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国税部门抵扣,且运费发票不像增值税发票一样管理严格、监督到位、处罚有力,既影响税源管理,又破坏了增值税调节生产、流通环节的“链条”功能。 二、对完善流转税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 鉴于生产型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是流转税改革的必然趋势。 1.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外购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更新设备,扩大投资,有利于原材料、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2.避免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在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道道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由于进项税予以全额抵扣,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不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通过交易链条保证税款抵扣链条的连续性,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3.对于出口产品来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予以抵扣,真正实现出口产品的零税率,符合WT0规则。 但是增值税的转型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效应,按照“巩固税基,扩大税源”的原则,必须设计其他税种配合,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教育附加税等税种,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面向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生产、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而与生产、流通过程紧密联系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等却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征收营业税,人为地破坏了增值税的管理链条,且交通运输业使用普通发票,却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给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业和销售不动产等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系密切的行业征收增值税,并结合增值税转型组织实施。 (三)调整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征税品目,实行差别税率 消费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应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品目,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立应依据国家、社会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其综合因素,既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也对特定的消费行为征税。现行消费税开征的品目较少,而且征税的许多产品逐渐淘汰,新兴产品不断出现,需适时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征税品目。 1.增加对税源宽、超前消费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价高利大的高档消费品征税,如易拉罐饮料、高级皮毛、皮革制品、高档古玩等。 2.对歌舞厅、游艺、夜总会、保龄球、高尔夫、桑拿浴、按摩房等高档服务性行业开征消费税,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限制奢侈消费行为。 3.对大量浪费不可再生资源、又污染环境的产品如含磷洗衣粉、电池一次性木筷、塑料制品、贺卡等征收消费税。 4.合理税负结构,适当调高或降低一些产品的消费税率。烟酒属限制消费的产品,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高税收限制消费。建议适当调高烟、酒、汽油、柴油的消费税额,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对含铅、无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 5.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建议降低或取消小汽车的消费税率,以扩大消费征收汽车购置税弥补小汽车的消费税额。同时将香皂、护肤护发品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消费品不再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一、1994年税制改革中,流转税改革的内容是:建立一个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互相协调配套的流转税。流转税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义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既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将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超过1200亿元。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现行流转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采用高新技术,不利于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含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不予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这种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而且这个负担也通过成本进入价格,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1.新技术类企业普遍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投入比重大。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能扣税的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重小且呈下降趋势,从而造成这类企业投入越多、税负越高的弊端。 2.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从事能源、交通、电站、码头等基础没施项目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但能抵扣的进项税款较小,税收负担较重。而固定资产投入较小的加工、零售业由于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予以抵扣,税收负担较轻,不符合我国优先发展基础产业的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使得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价格竞争力减弱,不利于产品出口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消费税征收税目少,税率亦不尽合理 1.我国目前仅对烟、酒、化妆品等11个税目征收消费税,虽然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消费税征收税目较少,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尚未征税。例如对歌舞厅、桑拿浴、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仅征收营业税,未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对一些消耗不可再生能源及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例如一次性木筷、含磷洗衣粉、塑料制品等征税,以抑制消费行为。 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应税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如部分化妆品、护肤护发用品,且化妆品消费税率高达30%,企业的税负最终还是转嫁给消费者。 4.对轮胎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之嫌。 (三)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的“链条”功能 交通运输业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使用普通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征税,运费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国税部门抵扣,且运费发票不像增值税发票一样管理严格、监督到位、处罚有力,既影响税源管理,又破坏了增值税调节生产、流通环节的“链条”功能。 二、对完善流转税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 鉴于生产型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是流转税改革的必然趋势。 1.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外购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更新设备,扩大投资,有利于原材料、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2.避免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在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道道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由于进项税予以全额抵扣,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不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通过交易链条保证税款抵扣链条的连续性,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流转税的改革一方面要降低明显偏高的税负,同时也要通过税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扩大税基,清理优惠政策。更重要的还要加强征管、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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