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酒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

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自然资源

保亭地处少数民族边远山区,解放前,工业生产是个空白。建国初期有个别外来人员在保亭街头搞点零星的个体缝纫业和烟丝加工业。1953年,县供销社从万宁县请来几位师傅,成立烟丝加工、酿酒、铁制小农具的综合小组,从此开始了保亭的工业历史。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县人民政府把个体手工业者组织起来,成立铁木生产合作小组(社)。1957年以县供销社综合加工小组为主,成立全县唯一的地方国营企业-保亭县联合厂。当年全县工业总产值仅88.16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9.95%。1958年初,这个厂又一分为二,分别成立保亭地方国营农机修造厂和保亭县食品厂。1958年12月,保亭、陵水、崖县合并,部分人员搬迁崖县(现三亚市)。1959年11月14日,保亭与崖县分开建制,县城设在通什镇,又重新组建保亭县通用机械厂、食品厂,并接管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移交的发电厂、藤厂、建筑材料厂、福安砖厂。1960年又接管原自治州管的从广州搬来通什的印刷厂和从南口搬来的机床厂。1961年,自治州恢复建制,保亭县又搬回原保亭县城-保城镇。在通什的企业全部移交自治州管理,小部分人员迁回原保城后重新组建保亭县农机修造厂、县食品厂和县电厂。1975年后,保亭工业有所发展,当年全县工业总值为499.79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22.47%,其中国营工业340.65万元,县集体工业70.43万元,公社工业63.06万元。工业主要企业有食品厂、县农机厂、县木器厂、县纺织厂、县预制厂、县铁锅厂、毛真水电站、县榨油厂、县印刷厂等9个,主要产品年产量:铁制小农具1.09万件、竹制木农具1.38万件、电力215.90万度、56度酒156.25吨、饼干104.86吨、酱料226.40吨、打谷机52部、铁锅10051口、手扶拖拉机卡21辆、日用陶器4.50万件。80年代保亭工业又有新的发展。1982年,全县工业总产值467.32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6.68%,其中轻工业产值347.89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74.44%。工业企业单位21个,其中全民所有制15个,工人804人。工业部门有电力、机械、建材、森林、纺织、食品、缝纫、印刷等。1982年主要产品年产量:发电量631万度、饮料酒645吨(实物量)、手扶拖拉机卡302部、木制农具家俱1600件、蚊帐布100.2万米。据1985年工业普查,全县共有工业企业42家(未含个体工业),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26家(其中县属集体工业9家、农村区(社)办工业17家)。其他经济类型1家。此外,农村办和城乡个体工业151个。经济企业清查,符合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填表的企业20家,属填报甲类表的企业11家,其中省属企业1家(即53607部队水电站);州属企业1家(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毛瑞采伐场);县属企业9家(县酒厂、农机修造厂、橡胶制品厂、木器厂、印刷厂、水泥构件预制厂、保城粮油加工厂、水电供应公司、保亭林业局)。填乙类表的企业6家(县纺织厂、二轻厂、民族家俱厂、日用五金制品厂、服装厂、二轻综合厂)。填丙类表的区办工业2家(南圣联合厂、三道新民水电站)。全县工人139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692人、县属集体企业252人、工办工业136人,其他经济类型企业312人。198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为1386.6万元(包括个体),比1984年的511万元,增长169.5%,比1980年增长145.1%,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371万元,占25.0%;集体所有制企业95万元,占6.4%(包括农村乡、社工业),其他经济类型840万元,占56.6%;农村村办工业和城镇个体179万元,占12%。按以上20家企业统计,企业占地面积68.75万平方米,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地面积43.22万平方米,集体企业占地面积22.64平方米;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占地面积2.8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96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生产用地建筑面积3.15万平方米。1985年末,20家企业拥有动力机械总能力8940千瓦,工业设备625台(套),其中属50年代出厂的2台,60年代出厂的50台,70年代出厂的306台,80年代出厂的263台。20家企业分别从办厂以来至1985年止,县属集体企业190万元,区办工业105万元,其他经济类型企业125万元。1985年来固定资产原值1838万元。同年实现利税122万元,比1984增长46.7%,比1980年增长198%。其中利润总额85万元,比1984年增长54.6%,比1980年增长573.2%;产量销售税金37万元,比1984年增长31.1%,比1980年增长29.7%。90年代保亭工业已初具规模。1990年全县工业企业139个,其中城(镇)街道和乡以上工业31个;城(镇)个体工业32个。当年全县工业总产值,按当年价计算为1553.4万元,比1980年增长19.9%。其中城(镇)街道和乡以上工业总产值1273.4万元;城(镇)个体工业总产值63.09万元。城(镇)街道和乡以上工业按行业分:木材及竹材采运2个、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共1个、食品制造业1个、饮料制造业1个、纺织业1个、缝纫业1个、家俱制造业3个、印刷业8个、工艺美术制造业1个,电力蒸气、热水生产和供应6个;化学工业7个;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2个;机械工业1个。按所有制类型分:全民所有制13个,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价格计算为1065.4万元;集体所有制17个,工业总产值180.0万元;全民与私人合营1个,工业总产值28.6万元。保亭乡镇企业,原称社队企业,初建于1962年。当年,全县公社办的工业企业5家,职工41人,公社工业总产值12.51万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59.15万元的21.16%。1975年全县公社办工业企业达9家,职工72人,当年全县公社工业企业总产值63.06万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473.14万元的13.13%。1979年全县公社工业发展到15家,职工109人,当年全县公社工业总产值,按1970年不变价计算为77.37万元。1980年后,保亭乡镇企业主要有橡胶加工、建材、运输、商业、种养、家俱制造、服装行业等。至1990年止,全县乡镇企业769家,从业人员达3962人,全年乡镇企业总收入达1414.82万元,实现利税119.1万元。有固定资产1095.36万元。其中乡办工业12家,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价格计算为122.6万元;农村个体工业76家,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价格计算为216.91万元。 2004年工业总产值6184万元(当年价),增长41.3%,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4583万元,增长66%。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水泥6.81万吨,增长51.3%;发电量3240万千瓦时,增长14.5%;自来水105万吨,减少0.9%。 保亭农业一贯以种植业为主体,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左右。解放前,保亭的农业生产水平落后,1949年全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55894亩,总产9317吨,平均亩产59.5公斤。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垦荒种植,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并且成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帮助黎族苗族同胞调整农作物布局,改进耕作制度,推广优良品种,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等,使农业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1957年全县粮食总产量19564吨,比1949年增长110%;民营热作面积1706亩,是1949年的5.27倍;生猪饲养27555头,比1949年增长65.8%;牛存栏17905头,比1949年增长92.9%。1958年,保亭县由高级农业合作社进入人民公社,农村推行左的政策,致使粮食生产大面积减少,林、牧、副、渔业滞后。1966年进行“文化大革命”,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粮食生产不稳定。1974年全县掀起“农业学大寨”高潮,提出“日干三刻,夜加一班”的口号,使粮食生产量从1974年的39911吨增至1977年的43250吨,创历史最高水平。但是生产费用消耗过大,社员分配人均76.2元,仅比1974年增加1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推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内部结构也不断得到调整,农、林、畜、牧、渔、副业发展迅速。1981~1990年,农业总产值以年均6.1%的速度增长,粮食总产量年平均增长2.2%,热带作物面积年平均增长13.1%,肉类总产量年平均增长5.6%,水果产量年平均增长6.2%,水产品总产量年平均增长19.9%,农民每人年平均纯收入增长10.4%。至1990年,保亭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县有耕地面积84323亩,其中水田53472亩,旱田18335亩,坡地12516亩,人均拥有耕地面积1.09亩。农田有效灌溉面积5.47万亩,比1952年增加1.89万亩。农业机械水平也不断提高,拥有大、中、小型拖拉机311台,农用排灌动力机械76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279部,全县机械总动力计6671.18千瓦。当年农业总产值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的71%。 2004年农业总产值4.04亿元(当年价),增长9.4%。主要农产品产量:粮食2.8万吨,减少7.8%;油料648吨,增长9.3%;瓜菜6.23万吨,增长17.3%;水果6372吨,增长8%,其中香蕉3799吨,增长1.9%;橡胶干胶3797吨,增长2.6%;椰子596万个,减少1.7%;槟榔5310吨,增长8.6%;肉类3862吨,增长16%;水产品2113吨,增长13%。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自然资源

2,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22年1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早婚和包办、买卖婚姻。禁止重婚。  “自治机关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相关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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