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一月销售白酒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而100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5.1万元是包装物吧,应该计入销售额,但一般是含增值税的,所以必须通过35.1/1.17(即:35.1÷(1+17%))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所以(100+35.1/1.17)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而×10000是将万元单位换算为以元为单位计税;×20%是从价计税计算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2,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白酒的生产和销售 201 7
(1)乙企业受托加工酒精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5+10)÷(1-5%)×5%=5(万元)。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发出白酒的当天。由于合同约定2月1日发货,所以2月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1月不发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则甲酒厂2014年1月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丁企业销售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缴纳的消费税均为0。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0×3×20%+10×2000×0.5/10000=7(万元)。 (4)赠送给关联企业的新型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5×0.8×(1+10%)+0.8×2000×0.5/10000]÷(1-20%)×20%+0.8×2000×0.5/10000=0.43(万元)。 (5)甲酒厂2014年1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234+58.5)/1.17×20%+80×2000×0.5/10000+7+0.43=65.43(万元)。 (6)甲酒厂2014年1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34+58.5)/1.17×17%+10×2.5×17%+[1.5×0.8×(1+10%)+0.8×2000×0.5/10000]÷(1-20%)×17%-(10×3%+10×17%)=45.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