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酒企业中,江小白堪称“异类”,白酒不习惯调和其他饮品,而江小白却把混饮当做企业战略之一。原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年轻人不喝白酒”:江小白董事长陶石泉对说,抓住年轻人是白酒产业发展方向,如果流失这部分客户就是白酒产业的危机。
江小白商标争夺战再起波澜,网红江小白还会再红吗?
江小白商标争夺战再起波澜,网红江小白还会再红吗?商标是事情,不知道内幕,不便评价,希望重庆江津酒厂和江小白之间能够处理好,不要因为商标事件损害到一个新创造的品牌。把江小白简单的理解为网红,实际上是不确切的,我认为,江小白这几年来是一种现象级的产品,通过超级ip和场景化,服务化的解决产品解决方案,和自媒体的引爆,迅速被核心消费者接受。
我说核心消费群也不准确,应还说,江小白创造了新的消费群(顾客),这群平时不怎么喝白酒的人成了江小白的消费者,这很奇怪了吧。德鲁克说,营销的本质就是创造顾客,江小白,几年前的iphone都是这样的!乔布斯说:消费者其实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直到你把产品放到他们的面前,他们就会说,这个正是我想要的。这不正是江小白的产品观吗!小白还会再红吗?个人认为还是会的!很多人认为江小白就是文案成功的,什么故事,情怀,什么扎心啊,其实本质都不是,本质是:洞察消费心理,制造消费场景。
产品是一种氛围和服务的解决方案,仅此而已。为什么看好它,江小白去年销售额已经30亿,全面的走向了线下体验,江小白创始人陶石泉这么解释江小白的营销逻辑:这个事情不好做,但要想在白酒市场和新消费人群上进行突破,就必须创新。自己做了那么多年的酒,就是想做一件别人没有做过的事情,这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实干。“年轻人不喝白酒”:江小白董事长陶石泉对说,抓住年轻人是白酒产业发展方向,如果流失这部分客户就是白酒产业的危机。
在白酒企业中,江小白堪称“异类”,白酒不习惯调和其他饮品,而江小白却把混饮当做企业战略之一。我的观点:很多人说,江小白能做多久。这是问题吗,如果孤立的看确实是问题,但如果你站到互联网生态和平台的角度其实不是问题,因为很多人确实是喜欢江小白的文化和调性的,卖白酒,也可以卖很多其他产品,跟酒相关和不先关的产品都可以。
这就是互联网思维的做法。总的说来,江小白是一个超级IP,场景化产品也做得非常不错,至于文案就是在强化场景并形成转化,这个链条是不错的,也是非常有转化力的。几年做到20多亿,已经非常了不起了,至于说到几百亿销售,哪个创业的白酒品牌可以?不可能,以后也没有任何一个新的品牌单靠卖高端和低端酒做成全国大单品,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
现在是小而美,个性化,圈层化,社群产品的天下了,江小白就是这样一个品牌,拥有粉丝和超级用户,我觉得已经很成功,很了不起,也非常有成长空间,看好小白在互联网时代的未来。深知精准营销创始人CEO 蒋军提供互联网精准营销策划,品牌超级IP构建,场景化产品策划,互联网商业模式设计,社群营销运营,资源导入及项目落地,急功急利做品牌,快速实现销售转化裂变。
白酒界网红“江小白”却陷商标案,以后是否还能再相遇?
^_^江小白与江津集团的商标一案,既然法院支持了江津集团,那么等于认可了江津集团对整个江小白商标的知情认可,只不过就是打多少场官司的事,其实就是越打官司两家酒业越火,知名度越大,我就纳闷了江小白商标已经作废,江小白酒业哪里来的自信还声称还注册有多个江小白商标,还注册了很多海外商标,请问你在谁家的地盘上再做经营?这不是明白着再说给江津有本事再告呀,表面上在挑战江津其实是在挑战公众的视线,让读者有更多好奇,更多关注,好达到他们的品牌宣传目的提高知名度,利用商标事件作文章,王老吉加多宝就是这种策略没事拿法院当打手天天法庭媒体一起参与,现在他们还打吗?公众早就疲劳了,商业宣传也好,手段也罢,但是商业发展需要一个公平法治的社会环境,商业逻辑思维模式更需要尊循商业伦理,如此的打来打去,江小白此次商标战已经触及商标注册制度,江小白商标案今天的结果会不会未来会有更多企业效仿!企业在谋求发展中过程中不能一味的通过眼球曝光率来开疆拓土那能守多久呢?你能做别人也能做那么你的核心竞争优势又在哪里呢?只有把产品服务通过不断创新满足不断升级的消费者需求引领消费者偏好才能拥有市场获得生存价值,靠手段靠钻制度漏洞又能活多久呢?。
卖“情怀”大火的江小白,从0到5亿仅用6年,为何近期没了消息?
看到最近这么多江小白的问题,作为一个伪粉来说说我的看法。首先,我觉得江小白并不是没了消息,起码这段时间江小白还是很火,这些言论都是行业唱衰和水军。我从其他问答看到一个截图数据。江小白从12年到今天,从未对外公布他们的实际销量数据,网上的数据大多都是来自于第三方的预估统计。但不管其真实性,所有的数据都在隐性的展现江小白的销量其实是上升的,而不是下降。
那江小白为什么不公布销量数据?江小白从12年发布以来,就一直以“中国酒的创新”为基本理念,想让年轻人去了解和喜欢传统中国酒文化,也想让中国酒走入世界舞台。所以他们摈弃了传统中国酒的古板老旧的形象。从潮酷极简的酒瓶外观到企业本身,都在不走寻常路。根据这些我大胆的做了一些预测。在江小白之前,大多数的传统中国酒都在宣扬自己的酒历史有多长,度数有多高,贯穿了中国历史,到了年底更是大张旗鼓的展示自己的销量达到了多少多少亿!。
而当下年轻人工作心理压力太大,更多需要轻松愉悦来舒缓内心的压力,传统中国酒的形象反而加深了内心的沉重感,他们自然不愿意买账。而江小白呢?一上来就打出自己的创新轻口味低度高粱酒,不主动提及自己的酒庄产地的历史,也从不公布自己销量数据。干什么?不和别人比,就是走差异化,细分市场,抓住年轻人市场。给他们一个不一样的白酒形象,让传统中国酒成为年轻人情感的宣泄口,而不是堆积站。
没了消息?不是!这个点我个人觉得是最荒诞滑稽的,2018年的江小白完全是全面爆发。前面说了江小白不走寻常路,江小白的差异化不止在酒,它精准的洞悉到我们这批年轻消费者的新需求——“吃喝玩乐”一体化!第一,2018年江小白孕育多年的“江小白YOLO音乐现场”全新升级到万人现场的“江小白YOLO青年文化节”。
从音乐、涂鸦、街头篮球等全力扶持青年文化发展。我这个伪粉炒鸡喜欢YOLO这个活动,且亲身经历了2018年的YOLO南京站。场面有多宏大,百度一下新闻就可窥见!!第二,江小白以往走的路线是宣传自己本身,但今年我看到江小白一个占据热点很久的亮点宣传,就是年底的“劝止酒驾”。说实话,交警网那个话说的没错:第一次见酒企出来做劝止酒驾的。
江小白商标被法院终审判决无效,是这款网红小酒败退江湖的里程碑事件吗?
解答百姓疑惑,追踪社会热点,敬请关注头条号“全民普法宣传”~感谢邀请。小编暂时不对江小白品牌发展做出评论,简单介绍一下案件详情。原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0000073817号关于第22654595号“江小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江小白”方面诉称一、第11654304号“小白江”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2065938 “江记小白”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1946689号 “江小白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 第21053784号“江小白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的商标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系原告的经销代理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案、第11654314号小江白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以及第11654304号小白江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认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是原告的销售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已经撤销相应的商标。
针对本案,鉴于与之前的案情基本相同,请法院等待相应的案件审理结果,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无效宣告二审程序中,请法院等待该案审理结果,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三、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法院等待相关案件审理结果,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四、引证商标四正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法院等待该案审理结果,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五、诉争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已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恶意明显。国家工商总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引证商标四申请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初步审定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故相对于诉争商标,引证商标四为在先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江小白”,引证商标一为“小白江”,引证商标二为“江记小白”,引证商标三为“江小白及图”,引证商标四为“江小白及图”,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包含中文“江”“小”“白”,分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为单方程序,因此引证商标持有人不可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该程序中,有关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因而在该程序中无法得以出示。
在缺乏对诉争商标,特别是引证商标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情况下,商标知名度实际上无法予以考虑,否则将有违程序的正当性。本案中,只有原告提交证据试图证明诉争商标知名度强,而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持有人并未参与进来。因原告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