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检测局抽样检测白酒会检测白酒甜度之类和固形物之类的项目
你好!现在一般都是送礼哪还当真给你检测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白酒会检固形物,糖精,甜蜜素,安赛蜜。固态发酵不能添加任何非发酵产物,检出即不合格
2,请问白酒是每种产品要分别做一份鉴定吗
不同品种的白酒成品,只要在市场上销售,就需要每一款都做检测的,一般送检在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出具合格报告,在市场上被购买或抽样时,对产品质量有疑问时,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
技监局和工商局都有打假的义务,一般工商局管市场技监局管企业你这个去技监局下属的质监所(院)--质量监督检测所
3,散装白酒包装销售需要什么手续请帮忙
你是白酒厂,有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设计商标,包装后,让县或市质检所按国家标准去检验。合格了,就可以卖了。如果你是经销商,有销售许可证,那么你必须委托一家酒厂加工(包装),用他的厂名和商标你经销。
规模小的酿酒作坊,政府一般不会过问。若是希望自己有实力,需要生产许可证,这个不易办理下来。产品有保障,自己要有化验检测,使用的设备经过质监部门检测合格。从事的人员要有健康证。每个月、季度有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抽样检查和检查报告。白酒运输要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
4,物理学某质量监督部门对市场中一品牌的38度的白酒进行了质量抽样
.国标10781.1 酒精度误差为±1.0 所以可以按照最低37--39度标准计算; 此时密度为0.94961--0.952712.体积有了500ML . 质量范围为474.805--476.335.3.结果和416一比出来了 没有达到其宣传的度数
上面回答的很专业,不过这酒好像不是38度,而是83度,
你好!你这是在资料书里找的吧,你是初三的吗?我们可能同一个区呢。。- - 真是巧啊。。我们找同一个问题。。(不合格)416/500密度小于38度酒精的正常度数打字不易,采纳哦!
1.国标10781.1 酒精度误差为±1.0 所以可以按照最低37--39度标准计算; 此时密度为0.94961--0.952712.体积有了500ML . 质量范围为474.805--476.335.3.结果和416一比出来了 没有达到其宣传的度数
5,啤酒质量检测去什么单位
基本流程是,先到工商进行预登记,就是登记个名称字号,工商初审如果没有问题,那么会给你个预登记的证明,拿到这个东西,到质监局网站上下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工商预登记的这个名号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填写好后,你一式三份,分别交到当地质监局,由当地质监局初审,然后留一份给他们,再把其余的交到所在地的市一级质监局,市局看过后没有问题就会出具受理决定书,然后通知你多少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你单位进行核查。核查是现场专家核查,会提前几天通知你,专家核查时会对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现场察看和打分,对不符合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当然,如果你的不合格项比较多或者比较严重,就会直接告知你现场审核未通过,等你整改好了,再重新审核一次。如果不合格项不多或者不严重,则会有一个整改后通过的结论,要求你多少天之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当地质监局,由当地质监局填写整改后合格的结论,然后通过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还要对你的产品进行抽样,抽样经检测合格后,你就等着拿生产许可证吧。许可证到手后,再到工商营业执照。这里给你几点建议:第一,生产许可证时间很长,顺利的2个月,慢的3、5个月也有。第二,酒类的生产许可证比较复杂,从厂房布局,设备的添置,到各项规章制度都比较复杂,如果没经验,最好请咨询老师给你们做,虽然花钱,但省走许多冤枉路。第三,各地的生产许可证流程大同小异,具体的还是问一下当地质监部门最保险。第四,据我的经验,酒类的生产经营并不容易,钱不是那么好赚的,没有经过市场论证,不要轻易涉足。而且现在对食品企业监管很严,你这样的小企业更是监管重点,后期的管理和软硬件跟不上的话,你是很痛苦的。不但要罚款,还会吊销许可证。
现在雪花啤酒才是产量最大的。超过五百万吨。 至于质量各自都有高端和低端的产品。
6,酒店用酒精操作方法
第十一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进口酒类经营者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须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第十二条 散装酒经营者应从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进散装酒,每批散装酒必须跟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并建立台帐。? 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有效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第十三条 储运酒类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四条 酒类零售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禁止经营以下商品:? (一)非食用酒精、甲醇、工业合成乙醇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掺杂使假、掺水降度、以次充好、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四)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十七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酒类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验酒类商品备案证明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情况; (二)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可以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可以进入商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并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三)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处理、拆封、转移、销毁被封存受检的酒类商品。? 第十九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7,请问酒类运输有什么规定找个个部门办理还有我从外地运输酒到本
酒类控制的不严格,烟类才严格,一般洋酒各个地区代理是不同的,所以打的中文标不同,至于白酒,标志上没啥区别,主要是各个区域代理,要看你这个区域有没有代理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