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企业如何节税,请教珠宝行业消费税税收筹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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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教珠宝行业消费税税收筹划问题

可以这么考虑,但建议你满足下列条件:(1)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公司;(2)非外资;(3)经营核算独立。最重要一点:别问为什么。

请教珠宝行业消费税税收筹划问题

2,宁波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量每年大约20万

总100W 上交20W 在叫工人的在交杂七杂八 反正最后应该会留下55W
白酒消费税:[5x12000+6200/(1+17%)]x20%+12000x0.50=19059.83元,套装消费税:6000x300x20%+2x6000x0.50=366000元,合计应交消费税:19059.83+366000=385059.83元。

宁波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量每年大约20万

3,税务会计题测算哪个方案更优

你好。  上述4项方案,在只考虑税负的情况下,方案3最为节税:陇南酒厂以价值250万的原材料委托黄河酒厂加工成定型产品,双方协议加工费220万,加工完成运回后直接出售。  理由:A.四项方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相同的。均为1000-250-220=530万元。   B.四项方案的消费税税基是相同的。   C.方案3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最多的,即250+220=470万元。  综上所述,在只考虑税负的情况下,方案3最为节税。  感谢支持。
以实际收到款为主营业务收入的,免除就不需要作分录.如果你商铺租金是长期预收的,不知你原先每月是如何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

税务会计题测算哪个方案更优

4,税务会计 消费税问题

消费税按非独立核算的营销部的对外销售价计征.30000*800*20%+30000*4*0.5=4860000元.若想节税,可以把非独立核算的营销部改为销售公司,按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规定,出厂价只要达到营销公司的外销价的50%-70%即可,按这个案例,600/800=75%,已超过了70%,是完全可以的,可以节税4860000-30000*600*20%+30000*4*0.5=1320000元.
上交本月增值税应该是 借 应交税费——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交纳上月增值税才是未交增值税,结转增值税,转进项税额转出) 下月再交就得到下月了,到了下月交的时候那也就是交纳本月增值税,分录一样 除非你说明分期交纳。 营业税的提取在出售的无形资产收入提取5%

5,企业享受的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如何账务处理

提取时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缴税费 减免 借 应缴税费 贷 营业外收入
方案一,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适用较高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酒类应纳消费税  =(200+300)×20%  =100(万元)  ②酒类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00×(7%+3%)=10(万元)  ③合计应纳税额  =100+10=110(万元)  方案二,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后可以适用各自的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200×20%=40(万元)  ②粮食白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7%+3%)=4(万元)  ③药酒应纳消费税  =300×10%=30(万元)  ④药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7%+3%)=3(万元)  ⑤合计应纳税额  =40+4+30+3=77(万元)  ⑥比方案一节税额  =110-77=33(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分别核算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的政策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楼主既然给出销售额了,应该就给出更为详细的消费税率,既没多少千克扣多少钱。

6,消费税营业税筹划

方案一,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适用较高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酒类应纳消费税  =(200+300)×20%  =100(万元)  ②酒类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00×(7%+3%)=10(万元)  ③合计应纳税额  =100+10=110(万元)  方案二,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后可以适用各自的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200×20%=40(万元)  ②粮食白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7%+3%)=4(万元)  ③药酒应纳消费税  =300×10%=30(万元)  ④药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7%+3%)=3(万元)  ⑤合计应纳税额  =40+4+30+3=77(万元)  ⑥比方案一节税额  =110-77=33(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分别核算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的政策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楼主既然给出销售额了,应该就给出更为详细的消费税率,既没多少千克扣多少钱。
除了消费税、营业税之外,还有增值税、关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具体归纳如下: 纳税的分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7,急向学会计专业的同学求助需要一份论文提纲题目是论我国消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在做投资决策的初期应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引导消费方向和保护环境,但我国消费税课税范围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在对高档消费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高档家具电器、古玩字画、装饰材料等;在高消费行为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电子游戏等娱乐业;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未对毛皮制品、珍奇异兽的消费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都是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东西。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被大家意识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项目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这是从源头上节税的一种方法。  (二)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  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也就是企业利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的前提条件。  (三)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1.利用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下面用此方法以卷烟的消费税临界点举一例:  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  例:(1)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250×36%=6270(元)  企业税后利润:(68×250-8500-6270)×(1-25%)=1672.5(元)  (2)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其他均不变。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250×56%=10790(元)  企业税后利润:(76×250-8500-10790)×(1-25%)=-217.5(元)  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250-68×250=200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当然,本人举的这个例子有些极端,但可以充分的表现出纳税临界点对企业成本效益的重要性。  2.将纳税临界点与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结合起来使用  继续用卷烟来举例。如果某卷烟厂的卷烟市场直接售价为每标准条70元,并且不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70×250×56%=9950(元);如果该企业设置独立销售部门,企业以每标准条68元的价格出售给该企业依法设立的独立销售机构(目前普遍设立销售公司),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68×250×36%=6270(元)。这样计算的应缴纳消费税前后差额为9950-6270=3680(元)。当然,正如前文所述,企业销售给独立核算机构的价格应该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的平均价格,如果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会做出相应调整。此方法实际上进行了两次叠加的方法节税。  由以上论述可知,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在临界点附近纳税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纳税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增加的情况。当然这只出现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如果价格变动后税率不变,就不需要考虑纳税临界点的问题了。  除了卷烟税目,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还可以应用在小汽车、摩托车和啤酒这三个税目中。  (四)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斤的定额税。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  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销售消费品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售方式。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即先销售再包装,先将套装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再将消费品重新包装成一套。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或者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  (五)这款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检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艘实际给购货方的商品数量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出厂时第一环节交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如果用来继续生产卷烟的话还可以抵扣烟丝所交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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