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白酒消费税,一个企业既卖白酒又卖啤酒但是没有分开核算那么应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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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企业既卖白酒又卖啤酒但是没有分开核算那么应该如何计算

1、从高适用税率,按白酒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消费税。 2、如:A公司销售白酒5吨,不含税销售额:3000000.00元,销售啤酒10吨,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00元,没分别核算白酒及啤酒销售额,那应交消费税:4000000×20%+15×1000×2×0.5=815000.00元

一个企业既卖白酒又卖啤酒但是没有分开核算那么应该如何计算

2,有关酒精的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因此,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对外销售的价格计算,即:单价=10000元÷10吨=1000元/吨,将5吨投入车间连续加工跌打正骨水视同销售额=5×1000=5000元应纳消费税=10000×5%+5000×5%=750元
酒精又名乙醇,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薯类酒精应当要缴纳消费税,税率5%

有关酒精的消费税

3,消费税题求解

因为白酒的消费税税率是复合税率:即20%的比例税率加上0.5元/斤的定额税率1. (150*6500+10*5000)*20%——比例税率部分以销售额(不含税)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150*6500+10*5000),乘以税率20%;2. (150*2000+10*2000)*0.5——定额税率部分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是(150+10)吨,但是定额税率是按每斤0.5元,所以要把吨换算成斤,就要乘以2000(1吨=2000斤),再乘以税率0.5不知明白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所以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要除以1-30%

消费税题求解

4,白酒企业消费税税率怎么征的各公司不可比吗

你的问题问得很大,如果要解释的很详尽的话要很大篇幅。首先说你的那个例子吧:白酒的消费税实行的是复合计税,20%的从价计税加0.5元每五百克的从量税,且外购的已纳消费税不能做扣除,即使有酒精原料是外购的且在出厂的时候记过消费税,在本厂计税的时候也不能把之前已纳的消费税作扣除。其次因为是从价计税所以价格不同就直接导致了从价那一部分的应纳消费税的区别。楼上的那位说是因为档次问题,其实白酒在计征消费税的时候是不区别档次的,消费税这一税种只有在卷烟和啤酒两类商品分甲乙两档次。另外还有一系列的影响,比如用于出口的产品一般是要把增值税消费税全额退还的,或者还有临时制定的一些优惠措施导致对税额的影响的。总之,税费的计算的规定比较繁杂,但从销售收入和纳税额去比较是不准确的。
你好!兄弟,白酒的税收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消费税,也就是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另一部分是从量税,也就是按照销售收入来交的税。这样的话,就不难理解你上面说的情况了哈!实际上白酒企业上缴的税收不完全与销售收入成正比哈,关键看你低、中、高档酒所占的比例了,显然泸州老窖定位的是高档酒路线,而汾酒则是中低档路线.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5,2013年4月份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粮食白酒50

理解这个问题,需要理解白酒消费税采取的是复合税率,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其中,从价计税,是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而从量定额则是每斤0.50元,问题中,的2000,是将1吨换算成2000斤,那么50吨就是10000斤。应纳税额=50*2000*0.00005+200*20%=45(万)计算中,是将单位统一到万元为单位,因此计算定额消费税时,将0.5元/斤换算成了0.00005万元/斤,相当于0.5元/斤÷10000=0.00005万元/斤。那么200*20%+(50*2000*0.5)/10000中的除以10000就不难理解了。问题应该是书本上的题目,实际中应该不是这样,应该是:2000000×20%+50吨×2000(每吨2000斤)×0.5元/斤=400000+50000=450000元。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而100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5.1万元是包装物吧,应该计入销售额,但一般是含增值税的,所以必须通过35.1/1.17(即:35.1÷(1+17%))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所以(100+35.1/1.17)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而×10000是将万元单位换算为以元为单位计税;×20%是从价计税计算应纳的消费税税额。15×2000×0.5是从量计税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因为以500克为计税单位。而15吨里有多少个计税单位呢?15吨÷500克=(15×1000×1000)克÷500克=15×2000个计税单位。所以,从量计税的消费税额就是15×2000×0.5(元)。最后一个除数10000,就是将以元为单位,又换算为以万元为单位,其应交的消费税税额是27.5万元。

6,消费税的问题

上面都说法条~~我就不重复了~~~和你说说税理吧~~~嘿嘿~~~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属于【间接税】,所得税是直接税。所谓【间接税】就是最后会转移给最终消费者的~~~比如增值税,最终消费者不再卖出,没有销项,他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了~~~也就是只能自己承担。同样的~~消费税也是会转移给最终消费者的~~~~比如烟是要征收消费税的~~~但人们去商场买烟就没有抵扣的说法,因为你们是最终消费者了。对于委托加工物资,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那就相当于商贸企业,而不是工业企业,也就是说,相当于你从一个超市买东西,再以高价卖到另一个超市,你并不是生产者,不存在让你“抵扣”的问题~~~~不知道这样说你明白吗~~~?不明白追问我把~~~~~~
香烟应缴消费税:600000/(100*250)=24;对于单条价格在70元以下的香烟从价按36%征收,70以上税率56%,所以这里税率36%,(香烟复合征税,除从价外,从量每标准箱150元)600000*36%+100*150:销售白酒应缴消费税:150000*20%+2·5*0·5*2000(白酒复合征收,从价20%税率,从量0·5元一斤):销售啤酒应缴消费税:〔58000+(3000/1·17)〕/20=3028·20 (啤酒每吨单价3000元以下的消费税220一顿,3000以上250一吨,包装费要
第一消费税是价内税,你说计入成本的是委托加工材料和加工费,用于连续生产的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与增值各原理一样可经抵扣的(具体阅读国税局单行本消费税)"1、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引用网友的回答

7,税务问题

1、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具体需纳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适用仅使用于企业所在地地方规定的地方税。如有提供非应增值税业务(如租赁等)的还需缴纳营业税。以上所述仅是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经营范围内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纳税种,如发生非日常业务的(如销售房产等)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消费税是在进口环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零售环节(仅包括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纳税。因此沃尔玛,洪克隆作为销售公司,销售消费税应税商品(除金银首饰外),不需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如果在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销售金银首饰的单位是上述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在销售给消费者时应纳消费税。 如果在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销售金银首饰的单位不是上述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在销售给消费者时不需纳消费税,因为其在以前环节以纳了消费税。 消费税仅在税法规定的单一环节征收,不重复征收。 2.像若基亚,联想等公司,他们具体要缴纳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适用仅使用于企业所在地地方规定的地方税。如有提供非应增值税业务(如租赁等)的还需缴纳营业税。以上所述仅是若基亚,联想等公司经营范围内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纳税种,如发生非日常业务的(如销售房产等)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若基亚,联想等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子产品不属于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因此其不需纳消费税。 3.我国目前增值税的类型仍不能称为消费型的增值税。 消费型的增值税的特点系固定资产进项税在购入当期全额抵扣。而我国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适用于个别地区(如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市等)且在适用地区的个别行业(如农产品初加工、船船制造、汽车制造等等),没有在全国普遍适用,因此应称为生产及消费混合型的增值税类型。 4、卷烟和白酒的计税属复合计税(包括从价计税且从量计税),也即除了按销售额征税外,还需按销售量征税,因此不存在判继的问题。 5、甲类卷烟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56%+0.003*销售支数(或销售标准箱数*150元) 乙类卷烟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36%+0.003*销售支数(或销售标准箱数*150元) 雪茄烟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36% 卷烟批发环节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5% 上述销售价格不包增值税。 6、白酒消费税=20%*销售价格+0.5元*销售克数 销售价格不包增值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由税局在各自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60%-70%范围内核定。
问题太长了、没有人会有这样的耐心和时间去举例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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