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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日本 邮寄 酒可以吗
- 2,酒出口到日本
- 3,我公司是进出口贸易公司想进口一批日本食品具体需要什么条件
- 4,开一个进口食品店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 5,国内的白酒可以出口吗需要什么条件
- 6,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1,从日本 邮寄 酒可以吗
原则上是不让的内含酒精含量超过百分之多少连化妆品都不行。更不用说酒了。被查到肯定会退件的。不过回国行李里可以带一瓶。。。我上次来日本就带了瓶红酒被查了,也没关系的。
可以
2,酒出口到日本
先把你的酒送檢..
然後再把檢驗書跟樣品寄到日本食品檢驗相關單位送檢..
通過了就可以出口到日本..雖然機會非常渺茫..因為以大陸的食品檢驗程度日本是不大會接受的..
呵呵··那也可以其他的东西·我想了解下·是怎么个渠道
还有其他的手续呢··有谁可以询问的啊·
首先要做样品的检测然后那检测结果去申请许可
国内只要是入口的东西你就别往这折腾啦,中国的食品是啥样你还不清楚啊
国内白酒太壮了,他们喝不惯。。。
3,我公司是进出口贸易公司想进口一批日本食品具体需要什么条件
进口食品的进出口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外国的供货商也必须通过国家质监局备案,所以并不是任何公司都可以经营食品的进口业务.
.如国外出口商提供的出口检验检疫文件......操作的话大概要半个月到2个月 走快件进口的话就不需要那么麻烦.这方面能帮你.样品报关.手续..食品和保健品 走一般贸易的话 需要各种单证.药品的监管是很严格的.不需要单证....还需要在海关办理各种手续..药品的话就算了..如 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核发CIQ证书等.速度也.还要缴纳17%增值税和10%左右的关税,国外产地证 卫生证书等
食品的话很好操作,但是药品和保健品就不太好操作了
4,开一个进口食品店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费用请咨询你们当地的工商部门。如果办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月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需要准备的资料:1.店面房产证复印件,(是租的房子还要租房协议书) 2.身份证复印2张 ,一寸照片5张。3.到当地工商所申领表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再到税务所办税务登记证,现在好象还得办行业代码证,在质检局。 5.拿到税务登记证后申请发票,发票申请分2种:第一,按定税方法,即每月不管有没有营业额都是每月交纳相同的税额;第二是根据开具发票的金额每月按税率缴税 6.整个过程收费大概在500元左右,时间大概是15-30天,这个各地不同的办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程序和手续:1、申领备案证书须提供下列材料⑴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⑵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表 一式2份,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份,⑷《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一式2份,(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份,(6)企业简介 1份。2、办理程序:⑴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检务部门,经检务部门受理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审核同意后制证.(2申报人缴费后领证。(三)备案周期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说明:不同地区在细节上可能有所不同,你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咨询大致是这些吧 关于后续进口清关的我会更了解些
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费用请咨询你们当地的工商部门。如果办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月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1.需准备店面房产证复印件,(是租的房子还要租房协议书) 2.身份证复印2张 ,一寸照片5张. 3.到当地工商所申领表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再到税务所办税务登记证,现在好象还得办行业代码证,在质检局。 5.拿到税务登记证后申请发票,发票申请分2种:第一,按定税方法,即每月不管有没有营业额都是每月交纳相同的税额;第二是根据开具发票的金额每月按税率缴税 6.整个过程收费大概在500元左右,时间大概是15-30天,这个各地不同的 还要去卫生部门办卫生许可证 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等一般性续外,还须到相关部们进行备案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程序和手续 1、申领备案证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⑴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⑵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表 一式2份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份 ⑷《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一式2份 (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份 (6)企业简介 1份 2、办理程序 ⑴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检务部门,经检务部门受理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 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审核同意后制证. (2申报人缴费后领证。 (三)备案周期 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说明:不同地区在细节上可能有所不同,你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咨询.
5,国内的白酒可以出口吗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你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成立的手续,
2。到技术监督度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3。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手续,
4。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5。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开设外汇帐户
7。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这些都拿到了,你就可以做出口了。
4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应当持下列单证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备手续;
1.项目批准文件的副本及复印件;
2.批准证书的副本及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复印件。
5。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http://bbs.fob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144923
6。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开设外汇帐户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共包括两类:1、外汇结算帐户;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
(1)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帐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
与开户相关的合同;
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
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
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营业执照;
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
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
特殊情况,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开户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7.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6,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