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的包装物计入什么科目,包装物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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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装物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周转材料-包装物

包装物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2,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物应该计入哪个科目

1 用于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借:销售费用贷:周转材料——包装物2 用于随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物应该计入哪个科目

3,酒的纸品包装 对方的送货单上面有单瓶包装 如何归类二级科目啊 搜

你这个二级明细是根据企业自身管理需要设置,你看你需要什么就按什么分类,如果这个纸品包装品种繁多而且单项价值也不是很大,你可以归为一类啦,也可以按型号稍微分下,大中小,或者凭贴,外箱箱贴,是瓶盖就瓶盖,分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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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白酒的包装物费用是怎么核算的比如酒瓶吧

消费税除啤酒黄酒外,均要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增值税中对白酒包装物的规定和消费税是一样的,都要并入销售额中
无涯草的回答非常正确.
消费税除啤酒黄酒外,均要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增值税中对白酒包装物的规定和消费税是一样的,都要并入销售额中
一般来说,构成产品实体的包装物如酒瓶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不构成产品实体的包装物如纸箱计入销售费用(或说营业费用)!领用酒瓶,用于生产时: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或其他科目)领用包装物用于销售时:借: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贷:包装物(或其他科目)
有单独计价我不单独计价的两中方法。 酒瓶跟白酒不能分开的,就像牙膏跟装牙膏的皮盒。

5,购入包装物计入什么科目

购入包装物采购入库时按采购成本,借记“包装物”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包装物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筐、罐、袋等。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编号为:1412。
购入包装物入库前的会计科目为“材料采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或“在途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账务处理为: 1、采购包装物时, 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2、验收入库时,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计划成本) 贷: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借或贷: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差额)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6,购买包装物属于哪个会计科目啊

记入包装物帐户1221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一)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二)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三)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四)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包装物数量不大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包装物。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包装物等,以及对包装物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生产领用包装物,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金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次摊销。以后收回已使用过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应按加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等科目。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出借所领用新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方法计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本科目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五个明细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未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库存已用包装物的摊余价值。 七、本科目应按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八、除第六条规定外,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购包装买材料支付的包装物押金,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一、具体会计分录是: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二、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如果是小企业的话,要在“材料”这个科目中核算,然后在设明细一般的企业是专门设置“包装物”这个科目的
现在04年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将其归入“材料”科目

7,一般纳税人购买包装物怎么做会计分录

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5000斤,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没收押金。(白酒适用定率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转税计征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酒类(非啤酒、黄酒)生产企业包装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同时又由于涉及到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要求,故这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比较复杂,导致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现笔者将比较典型的几种账务处理方式进行归纳并加以评析:  一、第一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计入“销售费用”。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税额:1170÷1.17×0.17=170元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税额:1170÷1.17×0.2=200元  借:银行存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500  借:销售费用  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2、包装物到期时:  ①如收回  借:其他应付款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②如未收回,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70  二、第二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500  借:其他应付款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  1000    销售费用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三、第三种处理方式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冲减“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500  借:其他应付款  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  800    销售费用   370   贷:银行存款   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  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  评析:  第一种方式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其理由为:收取的押金如日后包装物返还要退给押金支付方,在金额上应与对方相同。将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计入“销售费用”,因无论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均是基于酒类产品的销售行为并为保证包装物能顺利收回产生的,故应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在第二种处理方式中,以押金的增值税税金冲减“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将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在这种情况下,押金收入对应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就直接从押金本金中剥离了出来。至于押金应交的消费税税金,则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其理由为:计提消费税是由于销售产品而加收押金所致,并且不管以后退还与否都要交纳,所收取的押金实际上是所售产品销售额的一部分,故应随同产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逾期没收押金时由于已经在收取押金时计征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只需将原计入营业税及附加的金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冲抵后的余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种,对押金增值税税金的处理同于第二种方法。但消费税的处理却完全不同,不是计入损益类科目,而是同于增值税处理,冲减“其他应付款”,待包装物押金到期时,视包装物收回与否,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如收回,将计提的流转税确认为费用。如没收,则将收取的押金剔除已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后转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的理由为:会计核算应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强调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双向配比,即凡与收入相配合的费用,应当是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凡同费用相配合的收入也必须是该项收入已经实现,确属当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业在收取包装物押金当期并未确认收入,故暂不应确认相关费用,而待押金到期转为收入时,再确认费用。这样才能保持费用与收入在时间上的一致性。  上述三种方法各有所测重,均有一定道理,实践中酒类生产企业的选择也是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对此类存在会计操作盲点的事项,在官方未出台明确规定前,只要企业出自善意,无论选择上述哪种账务处理方法都不应视为违法。但应引起广大酒类企业重视的是,由于选取不同处理方法不仅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也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故当企业押金业务较多且数额较大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选择获益最大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就三种处理方法争议的焦点进行评析,并帮助企业选择最优的账务处理方法。  争议焦点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应以含税价全额入账  方法一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方法二和方法三均以不含税价入账。笔者认为,将应缴纳的流转税直接冲减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可能造成应退还包装物押金与账面记载“其他应付款”金额不符,这将导致企业在期末少确认负债,进而影响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分析。如在本案例中,采取第二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该企业2007年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金额被低估170元,第三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负债被低估370元。因此,以含税价入账更具合理性。其次,由于销售方“其他应付款”科目冲减了相关流转税,同购货方“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不符,也可能会给双方对账工作带来麻烦。故笔者更倾向于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  争议焦点二:计提的消费税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将计提的流转税金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企业当期营业损益并无影响,但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项目的金额却因账务处理方式不同而出现差别。笔者认为,企业销售产品收取押金实质上是企业的营销策略,是一项销售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支出应当作为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这样能较好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也利于财务人员在分析报表后作出更适当的财务预算方案。  争议焦点三:流转税是在计提时即确认为费用,还是在押金返还时才确认为费用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最主要的差别就是计提的税金在何时确认为费用。第三种处理方法在押金返还时再确认费用,其理由为会计核算应遵循配比原则。笔者认为,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可在计提税金时即确认费用,这样将避免因延迟确认费用而导致的当期企业所得税增加,从而使企业获得税收利益。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变化就是将权责发生制上升到了会计计量基础的地位,而不再是会计核算的一条原则,同时新准则也取消了配比原则。这表明新准则将更强调权责发生制而淡化配比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酒类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发生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是现实发生的支出,未来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也不可退还,不符合确认为一项资产(比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应收帐款)的条件,从经济实质上看,可视为销售产品所产生的支出,故确认为纳税当期的费用。在新准则颁布前,大部分企业会计人员非常强调配比原则,为了与收入相配比,往往将预收账款所缴纳的流转税借方挂账,直到营业收入确认日,才同步结转确认为费用。利润表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生额与同期的”营业收入“发生额之间有比较严密的比例关系。但新准则实施后,如要严格遵循新准则权责发生制优于配比原则,两者之间将不再存在比例关系。因此,企业应该尽早确认费用,以求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小化,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由于采取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更合理,同时也利于企业作出合理的财报分析以及合理节税,故更适于广大酒类企业采用。来源: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行税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根据账单作分录借:周转材料—包装物—袋类—麻袋(规格)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细目或借:包装物—袋类—麻袋(规格)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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