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酒业,秦朝有酒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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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有酒了吗

秦朝已经有酒了史书资料(酒器)酒器指饮酒用的器具,在中国古代,酿酒业的发展,使得各种不同类型的酒具应运而生,在商代时,由于青铜器制作技术的提高,我国的青铜酒器达到前所未有的繁荣。商代以后,青铜酒器逐渐衰落,到战国、秦汉之际。青铜酒器主要有爵、角、觚(gū)、觯(zhì)、斝(jiǎ)、尊、壶、卣(yǒu)、方彝(yí)、枓(dōu)、勺、禁等。酒器的发展说明早在夏商时就已经有酒文化产生。考古发现2018年3月,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公布了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岩村秦人墓葬的发掘结果,发现了距今2000多年的秦国古酒。总结:秦朝时期人们已经掌握了酿酒技术。参考资料:网页链接

秦朝有酒了吗

2,秦朝有酒了吗

一、秦朝当然有酒了。一说酒起源于远古与神农时代。另一说是夏代始有酒。二、酒的化学成分是乙醇,一般含有微量的杂醇和酯类物质,食用白酒的浓度一般在60度(即60%)以下(少数有60度以上),白酒经分馏提纯至75%以上为医用酒精,提纯到99.5%以上为无水乙醇。酒是以粮食为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我国是最早酿酒的国家,早在2000年前就发明了酿酒技术,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现在已发展到能生产各种浓度、各种香型、各种含酒的饮料,并为工业、医疗卫生和科学试验制取出浓度为95%以上的医用酒精和99.99%的无水乙醇。三、我国是酒的故乡,也是酒文化的发源地,是世界上酿酒最早的国家之一。酒的酿造,在我国已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酒与文化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大体上,古酒约分两种:一为果实谷类酿成之色酒,二为蒸馏酒。有色酒起源于古代,据《神农本草》所载,酒起源于远古与神农时代。《世本八种》(增订本)陈其荣谓:“仪狄始作,酒醪,变五味,少康(一作杜康)作秣酒。”仪狄、少康皆夏朝人。即夏代始有酒。余以为此种酒,恐是果实花木为之,非谷类之酒。谷类之酒应起于农业兴盛之后。陆柞蕃著《粤西偶记》关于果实花木之酒,有如下记载:(广西)平乐等府深山中,猿猴极多,善采百花酿酒。樵子入山,得其巢穴者,其酒多至数石,饮之香美异常,名猿酒。若此记载真有其事,则先民于草木繁茂花果山地之生活中,采花作酒,自是可能。谷类酿成之酒,应始于殷。殷代农业生产盛,已为多数学者公认。农产物既盛,用之作酒,势所必然。以朱芳圃编《甲骨学》下册文十四,酒字,凡二十一见;郭沫若《殷墟文字研究》,复有“酒,受酋年”之文。受酋年,即出酒丰富之年。而殷人以酗酒亡国,史书所载,斑斑可考。(摘自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早初酒应当是果酒和米酒。自夏之后,经商周、历秦汉,以至于唐宋、皆是以果实粮食蒸煮,加曲发酵,压榨而后才出酒的,无论是吴姬压酒劝客尝,还是武松大碗豪饮景阳岗,喝的就是果酒或米酒,随着人类的进一步发展,酿酒工艺也得到了进一步改进,由原来的蒸煮、曲酵、压榨、改而为蒸煮、曲酵、馏、最大的突破就是对酒精的提纯。数千年来,中国的酿酒事业,在历史的变迁中,分支分流以至于酿造出了许多更具有地方特色,更能反应当地风土人情的各类名酒,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的酒礼酒俗,无不构造出一个博大的渊深的名酒古国。晋人江统在《酒诰》里载有:“酒之所兴,肇自上皇……,有饭不尽,委余空桑,郁积成味,久蓄气芳。本出于此,不由奇方。”说明煮熟了的谷物,丢在野外,在一定自然条件下,可自行发酵成酒。人们受这种自然发酵成酒的启示,逐渐发明了人工酿酒。 我国最晚在夏代已能人工造酒。如《战国策》:“帝女令仪狄造酒,进之于禹。”据考古发掘,发现龙山文化遗址中,已有许多陶制酒器,在甲骨文中也有记载。藁城县台西村商代墓葬出土之酵母,在地下三千年后,出土时还有发酵作用,汉代班固在《白虎通·考点》中亦有芳香的药酒意思的解释。罗山蟒张乡天湖商代墓地,发现了我国现存最早的古酒,它装在一件青铜所制的容器内,密封良好。至今还能测出成份,证明每一百毫升酒内含有8239毫克甲酸乙醋,并有果香气味,说明这是一种浓郁型香酒,与甲骨文所记载的相吻合。周代,酿酒已发展成独立的且具相当规模的手工业作坊,并设置有专门管理酿酒的“酒正”、“酒人”、“郁人”、“浆人”、“大酋”等管职。酒,是人类各民族民众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一大饮料。世界上最古老的实物酒是伊朗撒玛利出土的葡萄酒,距今三千多年,仍芳醇弥人;中国最古老的实物酒是西安出土的汉代御酒,据专家考证系粮食酒(也有专家认证为黄酒,作为黄酒工作者闻之为之跃呼、幸哉至善!)至今仍香醇可饮,可谓奇也!中国甲骨文中早就出现了酒字和与酒有关的醴、尊、酉等字。从中可以佐证酒的存在之久。至于文史中的记载更是枚不胜举,如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有“即醉以酒,即饱以德”(《大雅·即醉》)的诗讯《周易》、《周礼》、《礼记》、《左传》等典籍中,关于古代酒俗的记载更多,如“酒者可以养老也”(《礼记》)、“酒以成礼”(《左传》)等。这说明酒存在着多种用途,是生活习俗中必不可少的。

秦朝有酒了吗

3,简述我国古代酒政的内容

远古时代,由于粮食生产并不稳定,酒的生产和消费一般来说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主要受粮食产量的影响。同时要明确的是,在奴隶社会,有资格酿酒和饮酒的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上层人物。酒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并不是商品,而只是一般的物品。人们还未认识到酒的经济价值。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汉朝前期。  从夏禹绝旨酒开始及周公发布<<酒诰>>以来,随着时代的进步,酒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酒政的具体实施形式和程度随各朝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在禁酒,榷酒和税酒之间变来变去。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形式。实行不同的酒政,往往涉及到酒利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问题,有时,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交织在一起。另外,由于政权更迭,酒政的连续性时有中断,尤其是酒政作为整个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其实施的内容和方式往往与国家整个经济政策有很大的关系。1 禁酒    禁酒,即由政府下令禁止酒的生产,流通和消费.  禁酒的目的主要是:  减少粮食的消耗,备战备荒。这是历代历朝禁酒的主要目的。  防止沈湎于酒,伤德败性,引来杀身之祸,禁止百官酒后狂言,议论朝政。这点主要针对统治者本身而言。 禁群饮,在古代主要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闹事。  由于酒特有的引诱力,一些贵族们沈湎于酒,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统治者从维护本身的利益出发,不得不采取禁酒措施。  在中国历史上,夏禹可能是最早提出禁酒的帝王。相传"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而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战国策·魏策二>>)在此,"绝旨酒"可以理解为自己不饮酒,但作为最高统治者,"绝旨酒"的目的大概不仅仅局限于此,而是表明自己要以身作则,不被美酒所诱惑, 同时大概也包含有禁止民众过度饮酒的想法。  实证明夏禹的预见是正确的。夏商的两代末君都是因为酒而引来杀身之祸而导至亡国的。从史料记载及出土的大量酒器来看,夏商二代统治者饮酒的风气十分盛行。夏桀"作瑶台,罢民力,殚民财,为酒池糟 纵靡靡之乐,一鼓而牛饮者三千人"。夏桀最后被商汤放逐。商代贵族的饮酒风气并未收敛,反而越演越烈。出土的酒器不仅数量多,种类繁,而且其制作巧夺天工,堪称世界之最。这充分说明统治者是如何的沈缅于酒。据说商纣饮酒七天七夜不歇,酒糟堆成小山丘,酒池里可运舟。据研究商代的贵族们因长期用含有锡的青铜器的饮酒,造成慢性中毒,致使战斗力下降。商代的灭亡被普遍认为酗酒成风是其重要的原因。西周统治者在推翻商代的统治之后,发布了我国最早的禁酒令<<酒诰>>。其中说道,不要经常饮酒,只有祭祀时,才能饮酒。对于那些聚众饮酒的人,抓起来杀掉。在这种情况下,西周初中期,酗酒的风气有所敛。这点可从出土的器物中,酒器所占的比重减少得到证明。<<酒诰>>中禁酒之教基本上可归结为,无彝酒,执群饮,戒缅酒,并认为酒是大乱丧德,亡国的根源。这构成了中国禁酒的主导思想之一。成为后世人们引经据典的典范。  西汉前期实行"禁群饮"的制度,相国萧何制定的律令规定:" 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史记·文帝本纪>>文颖注)。这大概是西汉初,新王朝刚刚建立,统治者为杜绝反对势力聚众闹事,故有此规定。禁群饮,这实际上是根据<<酒诰>>而制定的。  禁酒时,由朝廷发布禁酒令。禁酒也分为数种,一种是绝对禁酒,即官私皆禁,整个社会都不允许酒的生产和流通;另一种是局部地区禁酒,这在有些朝代如元代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区,粮食丰歉程度不一。还有一种是禁酒曲而不禁酒,这是一种特殊的方式,即酒曲是官府专卖品,不允许私人制造,属于禁止之列。没有酒曲,酿酒自然就无法进行。还有一种禁酒是在国家实行专卖时, 禁止私人酿酒、运酒和卖酒。  在历史上禁酒极为普遍,除了以上的政治原因外,更多的还是因为粮食问题引起的。每当碰上天灾人祸,粮食紧张之时,朝廷就会发布禁酒令。而当粮食丰收,禁酒令就会解除。禁酒时,会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如发现私酒,轻则罚没酒曲或酿酒工具,重则处以极刑。2 榷酒  榷酒,现在称为酒的专卖。即国家垄断酒的生产和销售,不允许私人从事与酒有关的行业。由于实行国家的垄断生产和销售,酒价或者利润可以定得较高,一方面可获取高额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此来调节酒的生产和销售。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在历史上,专卖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完全专卖  这种榷酒形式,是由官府负责全部过程,诸如造曲,酿酒,酒的运输,销售。由于独此一家,别无分店,酒价可以定得很高,故往往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收入全归官府。  (2)间接专卖  间接专卖的形式很多,官府只承担酒业的某一环节,其余环节则由民间负责。如官府只垄断酒曲的生产,实行酒曲的专卖,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在南宋时实行过,叫"隔槽法",官府只提供场所,酿具,酒曲,酒户自备酿酒原料,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酿酒数量不限,销售自负。  (3)商专卖   官府不生产,不收购,不运销,而由特许的商人或酒户在交纳一定的款项并接受管理的条件下自酿自销或经理购销事宜,非特许的商人则不允许从事酒业的经营。  西汉前中期酿酒业是很发达的。但并没有实行酒的专卖,西汉武帝时期第一次实行酒的专卖酒业政策的变化,是汉武帝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财经政策的一部分。汉武帝在位的五十多年中,针对当时商人把持盐业,铁业,投机倒把,大发横财,但却"不佐国家之急"的不义之举,首先下令把盐业,铁业收归国家专营,这些措施为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也为实行榷酒准备了重要的前提条件。既然盐和铁可以实行国家专卖,酒这种商品,到了一定的程度,提到专卖的议事日程也是迟早的事了。因为酒确实是一种可以为国家敛聚巨大财富的特殊商品。  促使实行榷酒政策的直接原因可能还是国家财政的日益捉襟见衬。在汉武帝末期,由于国家连年边关战争,耗资巨大,国家财政入不敷出。"酒这种几乎象盐,铁那样普遍的物品,由于生产方法相对比较简单,生产周期比较短,投资少,原材料来源丰富,产区分布广泛,酒的销路极广,社会需求量极大,赢利丰厚,其敛财聚宝的经济价值终于第一次被体现出来了。据史料记载,天汉三年(前98年)春二月, "初榷酒酤"(<<汉书·武帝本纪>>。  榷酒的首创,在中国酒政史上甚至在中国财政史上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大事。这是因为(1)榷酒为国家扩大了财政收入的来源,为当时频繁的边关战争,浩繁的宫廷开支和镇压农民起义提供了财政来源。且这比直接向人民征税要高明,更合情理。因为酒是极为普及的物品,但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提高销售价格,表面上看,饮酒的人未受到损害。但酒的价格中实际上包含了饮酒人向国家交纳的费用。这对于不饮酒的人来说,则间接地减轻了负担,尽管这也是一般人所体察不到的。(2)从经济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使一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转移到国家手中。因为当时有资格开设大型酒坊和酒店的人都是大商人和大地主。财富过多地集中在他们手中,对国家并没有什么好处。实行榷酒,在经济上剥夺了这些人的特权。这对于调剂贫富差距,无疑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3)实行榷酒, 由国家宏观上加强对酿酒的管理,国家可以根据当时粮食的丰歉来决定酿酒与否或酿酒的规模,由于在榷酒期间不允许私人酿酒,卖酒,故比较容易控制酒的生产和销售,从而达到节约粮食的目的。  酒的专卖,在唐代后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后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  在历史上,北宋和南宋两代酒的专卖是最具特色的。北宋的专卖有多种形式. 据史料记载,大体上有二种,此外还有承包制形式。  在历史上还有一种专卖,即酒曲的专卖,官府垄断酒曲的生产, 由于酒曲是酿酒必不可少的基本原料,垄断了酒曲的生产就等于垄断了酒的生产. 民间向官府的曲院(曲的生产场所 )购买酒曲,自行酿酒, 所酿的酒再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这种政策在宋代的一些大城市,如东京(汴梁),南京(商丘)和西京(洛阳)曾实行。3 税酒    税酒是对酒征收的专税。这与一般的市税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将酒看作是奢侈品,酒税与其它税相比,一般是比较重的。在汉代以前,对酒不实行专税,而只有普通的市税。在清代后期和民国时对卖酒的还有特许卖酒的牌照税等杂税。  从周公发布<<酒诰>>到汉武帝的初榷酒之前, 统治者并未把管理酒业看作是敛聚财赋的重要手段。  商鞅辅政时的秦国,实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国策。酒作为消费品, 自然在限制之中。<<商君书·垦令篇>>中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意思是加重酒税,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秦律·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 毋敢酤酒,田啬,部佐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秦国的酒政,有两点,即:禁止百姓酿酒,对酒实行高价重税。其目的是用经济的手段和严厉的法律抑制酒的生产和消费,鼓励百姓多种粮食;另一方面,通过重税高价,国家也可以获得巨额的收入。4 唐代特许下的税酒制的提出   禁酒的结果无疑会使酿酒业受到很大的摧残,酒的买卖少了, 连酒的市税也收不到。代宗广德元年,安史之乱终于结束。唐政府为了应付军费开支和养活皇室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据<<新唐书·杨炎传>>的记载,当时搜括民财已到了"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的地步。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再次恢复了180多年的税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户纳税"(<<唐书·食货志)。<<杜佑通典>>也记载:"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 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  唐朝的税酒,即对酿酒户和卖酒户进行登记, 并对其生产经营规模划分等级,给予这些人从事酒业的特权。未经特许的则无资格从事酒业。大历六年的作法是:酒税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进奉,如所谓的"充布绢进奉"是说地方上可用酒税钱抵充进奉的布绢之数。5 其它形式的酒政  (1)隔酿法  这是南宋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 方法大致是:官府设立集中的酿酒场所,置办酿酒器具,民众自带粮食,前来酿酒,官府根据酿酒数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特殊的酒税。此法实行过一段时间,得到推广。  (2) 酒税均摊法:“酒随两税青苗敛之”  元和六年(811年),粮食大熟,有的地方斗米只值二钱,粮食多,必然酿酒风行,酒价必然下跌。如果再不改变原来斗酒纳税百五十元的政策,酒户就将破产。统治者在此时及时调整了其酒政,是年,"罢京师酤肆, 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 "(<<新唐书·食货志>>)。<<旧志>>记载:"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 一切随两税青苗据贯均收。"这说明当时罢去的是官办的酒店,正酒户(官方核定的酒户,如按额纳税的酒户,他们可以免徭役等)仍然要纳酒税。青苗钱是一种地税附加税, 土地越多,纳的青苗钱自然就越多。这样一来,一般的人只要交纳少量的青苗钱,就可以自行酿酒自用,不必作为私酒而被禁止了。这是向全体人民平均分摊的榷酒钱。在推行榷酒随两税青苗敛之的地区,则不再开设官办酒店。这种政策与唐前期的酒类自由经营的政策相仿,但榷酒钱已经转化成地税附加税。这样既可平息民众对官办酒坊或官方认可的酒店的怨恨,政府又有一定的财政收入。6 对违反官府酒业政策的处罚   处罚制度是为了保证官府的酒业政策得到顺种实施的必要手段, 在国家实行专卖政策、税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时,都对私酿酒实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轻者没收酿酒器具,酿酒收入,或罚款处理,重者处以极刑。

简述我国古代酒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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