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2,酒厂外购的酒精用于生产白酒交不交消费税
- 3,为什么白酒企业独设销售公司会减少消费税
- 4,酒类产品的税务处理
- 5,酒类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6,中国白酒政策
- 7,税务问题
1,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2,酒厂外购的酒精用于生产白酒交不交消费税
购买方不用交,销售方缴纳。并且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当期应缴消费税额。
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或委托加工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主要目的是平衡税收负担,避免应税消费品重复征收消费税。2001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此项政策出台的原因是当时大量白酒生产企业采用外购基酒勾兑生产白酒,并进而扣除了购进基酒已交的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这不利于白酒生产企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白酒行业的做大做强,且勾兑酒不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于是出台了此项政策取消了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鼓励自酿白酒、高档白酒的生产,打击勾兑酒、伪劣酒等。当时一起出台的还有白酒从量税率的规定,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当然,现在实际效果如何又是另一说了。
3,为什么白酒企业独设销售公司会减少消费税
白酒消费税是对生产企业征收的,对销售环节不再征收。因此,绝大多数白酒生产企业设立了销售公司,进行独立核算,就是生产企业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按照其销售价格和数量计征消费税,自然就减少了消费税的缴纳。但国税总局也出台了相关规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八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4,酒类产品的税务处理
买白酒时,一般是不能收押金的。因为,你把白酒买回后,目的是把白酒卖出去,当你把白酒卖出去时,你是不会向客户收取瓶子押金的,否则客户肯定不愿意。也就是说,你缴纳的瓶子押金肯定是收不回来的。如果白酒销售时收取瓶子押金,肯定时瓶子销售了两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对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5,酒类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对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问: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6,中国白酒政策
近年来我国的白酒行业税收政策 1985年以前粮食白酒的工商税率定为60%,个别地区规定交给商业部门收购的定为40%税率,“三精一水”兑制的定为30%税率。1985年将白酒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税率为50%,其中用议价粮酿制的减按30%税率征收。同时,各省为维护酒类企业白酒的生产,由全额征税改为扣包装征税,一般每吨粮食白酒扣除400元左右,优质酒扣得更多。
1992年税收征管法颁布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集中的中央(国务院),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33%,大体与原议价粮白酒30%税率相同,但不准扣除包装费,对价外费用也开始征税,粮食白酒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实际要高于33%,但允许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1998年3月4日,财税〔1998〕45号文件和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10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提出了酒厂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计税价格调整方法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补缴消费税。同时提出对“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
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白酒上市公司先征后返18%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粮食白酒降5%,薯类白酒提高5%。
申办散装白酒出售各项证件办法:
销售散装白酒需先到辖区工商所核名称,因你只卖酒,不涉及生产,只需到区工商局食品科办理流通许可证后就可办理经营执照。你如果要做成包装酒销售,必须取得合法的商标名称和标识,具体可向区工商局联系。你销售酒,需交纳增值税,可向区国税局咨询有关具体政策。
7,税务问题
1、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具体需纳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适用仅使用于企业所在地地方规定的地方税。如有提供非应增值税业务(如租赁等)的还需缴纳营业税。以上所述仅是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经营范围内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纳税种,如发生非日常业务的(如销售房产等)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消费税是在进口环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零售环节(仅包括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纳税。因此沃尔玛,洪克隆作为销售公司,销售消费税应税商品(除金银首饰外),不需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如果在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销售金银首饰的单位是上述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在销售给消费者时应纳消费税。 如果在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销售金银首饰的单位不是上述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在销售给消费者时不需纳消费税,因为其在以前环节以纳了消费税。
消费税仅在税法规定的单一环节征收,不重复征收。
2.像若基亚,联想等公司,他们具体要缴纳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适用仅使用于企业所在地地方规定的地方税。如有提供非应增值税业务(如租赁等)的还需缴纳营业税。以上所述仅是若基亚,联想等公司经营范围内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纳税种,如发生非日常业务的(如销售房产等)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若基亚,联想等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子产品不属于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因此其不需纳消费税。
3.我国目前增值税的类型仍不能称为消费型的增值税。
消费型的增值税的特点系固定资产进项税在购入当期全额抵扣。而我国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适用于个别地区(如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市等)且在适用地区的个别行业(如农产品初加工、船船制造、汽车制造等等),没有在全国普遍适用,因此应称为生产及消费混合型的增值税类型。
4、卷烟和白酒的计税属复合计税(包括从价计税且从量计税),也即除了按销售额征税外,还需按销售量征税,因此不存在判继的问题。
5、甲类卷烟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56%+0.003*销售支数(或销售标准箱数*150元)
乙类卷烟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36%+0.003*销售支数(或销售标准箱数*150元)
雪茄烟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36%
卷烟批发环节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5%
上述销售价格不包增值税。
6、白酒消费税=20%*销售价格+0.5元*销售克数
销售价格不包增值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由税局在各自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60%-70%范围内核定。
问题太长了、没有人会有这样的耐心和时间去举例说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