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牛全兴两大酒业企业已全面复工,公司新出了一种酒叫溢香池酒请高人指点想一条广告语要求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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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新出了一种酒叫溢香池酒请高人指点想一条广告语要求有内

至纯感人生,酒香溢天池,溢香池酒。你可以将你们公司的新产品,发布到“食说天下”吃货天堂。直接面向用户推广你们的产品哦。
五粮国宾,巅峰之饮!率土之滨——莫非五粮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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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是从事个体户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主要是零售销售额12000元

不是所有税种都不交了,不交的是营业税和企业增值税(有些地方收了,其后会返还),其他的还是正常收缴。
你是个体户没有定税的吗?而且交税是按你开票多少来收税的,季度不超6w是免税的,不是销售额的。希望采用 查看原帖>>

我是从事个体户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主要是零售销售额12000元

3,王守义十三香集团现任董事长是谁啊

王银良,目前是王守义十三香董事长。1984年创建十三香调味品加工厂,并担任厂长职务;1998年企业正式更名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王银良出任集团董事长。
现任董事长王银良是王守义的儿子,当初是和父亲一起创办的王守义十三香!

王守义十三香集团现任董事长是谁啊

4,车间主任升厂长需什么条件今年三月份前厂长被吵掉后来出通告要

管理井井有条,经营效果历史最好……这些都说明你已经具备厂长应具备的能力了。具体原因最好你去找老板谈谈,因为他以前说过三个月的试用期的。你可以询问的方式开头,比如这几个月我还有什么做的不好的,请您给我指导指导,我会做得更好……看他怎么回答。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5,东安集团东安动力东安实业之间是什么关系啊股权关系明确吗

东安最早是做航空发动机和减速器等,80年代以后也做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等,因此产品主要分两大块即航发和微发以及一些零部件配套产品。对应的公司即为东安集团(航空发动机减速器等)、东安动力(汽车发动机变速器等)和东安实业(各种零部件产品如连杆、进排气管等)。09年11月前,东安动力隶属于东安集团。而东安实业没变。 中航工业集团是航空工业部下属若干企业的集成,东安只是其中一个。 现在东安动力早已归长安了,很多干部都是长安调过来的。 另外,企业性质也不一样,东安集团和东安动力是国企,东安实业最早是大集体性质,现在不详。

6,生产行业生产酒再卖给内部销售公司它的增值税有变化吗

这个问题可能要从增值税说起,比如推迟纳税时间,甚至是少缴税款。具体方法甚多,不便详谈。 因此,因为这样可以利用目前专业发票和增值税管理方面的漏洞来实现一些特殊的目的,建议你成立一个专门的销售公司,再聘请一个高水平的会计(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另外,你没有说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我想,无论是厂家直接销售还是由专门的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你想问的是交的多少一样不一样吧,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小规模的话。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并无多寡之分,只是多了一个环节而已。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没有什么大区别;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无疑会增加成本,而导致售价提高,最终影响你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不过,在实践当中,很多一般纳税人企业都会成立一个专门的销售公司,是就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增值的部分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特点是税负可以无限制的向后转嫁,最终的购买者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 就你的问题而言
增值税是一样的。但是,印花税得增加了。其他费用也得增加了。
酒的生产商出售产品,既要交增值税,消费税,还要交所得税,酒业的税是很高的,增值税一种流转税,虽然最后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你的说法不太严格。
先你这个销售公司是否独立于你的葡萄酒生产公司,如果是独立的,那你们两个公司都要交纳增值税,如果是附属于你们葡萄酒生产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的,且还要看你们这个销售机构和你们葡萄酒生产公司是不是在同一县市,如果在同一县市则就一个单位交纳增值税,如果不在同一县市,是都要交纳增值税的,你生产公司给销售机构移送货物就等于视同销售。希望对你有帮助,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7,补签劳动合同2年后离职是否可以再向公司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

1.首先你在该用人单位上班已经超过了2年时间,从2010年6月到2011年6月这一年时间,用人单位还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那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还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你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从211年7月开始视为已经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2.自一个月起作为劳动者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配合签的话,可以主张权利,时间超过2年,客观上判断员工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了,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1年还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争议的,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3.对于社会保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的。4.实践当中,有的劳动者在1年以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这时对于二倍工资的计算产生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时效为1年,其双倍工资赔偿期间应该是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十二个月(若建立劳动关系不满一年,则扣除《劳动合同法》第82条所称的“超过的一个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其理由是,若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认为此时劳动者处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认知状态,仲裁时效自动开始。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时效1年应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劳动者在此期间内提出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应是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其理由在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往往不会因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而提起仲裁或诉讼,其权利处于一种被抑制的状态。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劳动者的诉请应当得到全面支持。司法实践中,究竟采用哪种观点,各地做法也都不太统一。5.我个人认为,在此阶段工作期间,劳动者属于被动状态,时效为离职后1年内可以提出,因此关于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以及从2010年6月入职开始到2013年01月份的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提出。”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劳动者是在2010年六月入职,到2011年六月满一年。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入社会保险。如果没有及时要求签劳动合同和入社会保险,就过了仲裁时效期一年。【3】如果在2011年六月前就要求和单位签合同,入保险,不间断要求签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就没有过仲裁时效期。【4】如果不积极找,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会有补偿。【5】如果不间断要求单位购买社会保险,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次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6】通过劳动仲裁,可以得到11个月的2倍工资和补交1年的社会保险。【7】这个不间断要求交社会保险和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者要找到,否则,不会得到补偿。
第一,你的问题应该没有过劳动时效。第二,补签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已经覆盖之前的,就不存在补偿。第三,保险是需要补缴的,没有异议!
第一个问题,要看你的合约起止时间,如果补签的是10年6月至今的,那你就没法要了。如果是在13年1月签署伺候的合同,那么则是可以主张10年7月至11月6个月的双倍,因为如果超过1年不签约就视为签署无固定期合约,你主张的就应该是入职后第二个月到满1年的这部分工资双倍支付。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时效,仲裁是1年,自你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这个问题得看各地执行了,有的地方是依照你在职满1年后的1年,也就是12年6月前,你提出来才支持,全部的你晚一个月就少一个月。有些地方是按你离职劳动关系不存在来算,这个真的要看各地仲裁机构的认定方式,没有针对2倍的一个专门说法。第一点的请参考这个链接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41460464151140oo32063第二个问题,应该补,因为你在他那上班就应该如保险。以上为个人看法和百度得到的他人经验,仅供参考。
工作超过二年,就不能再要求双倍工资了。如果用人单位未交保险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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