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能带多少香烟白酒,旅客携带烟酒进境有何规定

1,旅客携带烟酒进境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58号令),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可以免税携带入境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可以免税携带入境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对各类旅客带进征税的烟酒数量,限制在其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不准免税带进酒。香烟和酒的行邮税税率为50%,行邮税=完税价格*行邮税税率。

旅客携带烟酒进境有何规定

2,中国海关允许带几瓶酒

法律分析:(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58号令) 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中国海关允许带几瓶酒

3,中国入境让带几条烟几瓶酒

港澳地区和其他地区旅客限量不一样:港澳地区及来往港澳地区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12°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酒2瓶(不超过1.5升)。衣服,工艺品1000人民币以下,自用免税,八百到一千的每种只能带一件。其他第三类生活用品,一千以上五千以下。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按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数量验放。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第四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第五条 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 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含5 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第七条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订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15日)内进境超过1次。第十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第十一条 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违者,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参考资料: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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