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运输有什么管理,RFID在酒行业中的运输管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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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FID在酒行业中的运输管理有哪些

RFID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缩写,即射频识别技术,俗称电子标签。

RFID在酒行业中的运输管理有哪些

2,托运白酒要求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9284号文件及《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MH/T 1030-2010)》的要求,关于酒精饮料携带标准规范如下:旅客不应随身携带酒精饮料乘机,但可将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局的有关规定。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交运时,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类物品,托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间的,托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托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在换登机牌的时候就一起办理托运。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托运由乘客自己打包好或到机场由机场托运处打包,因为酒属于易碎的物品,托运时都会贴上易碎小心轻放的标志,另外最好在箱子里垫些泡沫、报纸之类起缓冲作。需值得注意的是,在托运之前,一定要把酒包装好,以免被摔碎,很多机场货运都是野蛮装卸。

托运白酒要求

3,私人如何运输白酒

白酒运输国家管控的,白酒运输需要办理运输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准备相关材料,然后到当地的交通局运管部门申请办理即可。

私人如何运输白酒

4,白酒可以办理托运吗数量多少

第一、是酒类物品不得带上飞机进入客舱,如果一定要带,就必须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办理托运。第二、是每名乘客限带两瓶,每瓶不得超过五百毫升(或一斤)作为独立包装才可以托运,并告知值机员(工作人员)。第三是酒类物品托运,瓶盖必须是没有开封原厂包装,外包装要严密结实,不易磕碎、渗漏。第四就是酒精度最高限制是在百分之七十以内。最后是为了您和其他乘客的安危请您遵照这个标准乘坐民航班机。乘坐飞机是可以带白酒的,但是不可以随身携带,托运的白酒酒精度不超过70度,且最多托运两瓶,每瓶的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0ML。旅客不得随身携带瓶装、罐装酒进入飞机客舱。如确需zhi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管理规定。如果旅客携带的酒类违反上述规定,机场安检人员将会劝其退回。对于想带宠物坐飞机旅行的旅客,安检提醒您:民航规定宠物是不能带进飞机客舱的。如果非要同行,须提供检疫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才能办理托运。坐飞机的时候是不能随身携带白酒的,但是可以办理托运,根据酒精度数不同,托运限制也不同,酒精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酒精含量24%—70%(含)之间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L。酒精含量大于70%不得作为行李交运。在经过安检时发现无异常时可以不开盒检查的。在换登机牌的时候就一起办理托运。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

5,怎样做好白酒瓶的运输工作

在装箱的时候尽量使用抗撞击能力较强的包装材料进行盛装。若选择纸箱进行包装,则要选择厚度交厚的纸箱,以保证有足够的抗撞击能力和缓冲力。在包装的过程中要注意箱体内不可放置过多的白酒瓶产品,在白酒瓶之间要放入泡沫、纸团等间隔物,保证白酒瓶的稳定性并减少冲击力。白酒瓶运输的时候,要做好箱子的摆放装载牢固,做好遮挡措施以及运输中捆扎国定的稳定性,切记不可超载。达到目的地后,就要多白酒瓶进行卸货,在卸货时要注意不可乱扔乱放,以免撞击造成白酒品碎裂;尽量选择室内的存储场地,若无条件,则应该选择平整得地面,做好遮挡的设施和工作,保证不产生不必要的损害。
不让酒瓶松动就不会出现这类情况

6,请问坐飞机托运酒有什么规定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携带的酒类物品必须托运。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托运不受限制;单瓶不超过5升。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间的,托运总量不超过5升;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托运。
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携带酒类规定如下:  根据民航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乘坐飞机不得随身携带液体,必须办理托运。酒作为液态物品如何办理托运手续?黄山机场安检提醒广大乘机旅客:酒类做托运行李,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数量不受限制;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在24%-70%(含70%)之间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升;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不能作为行李交运。因为酒属于易碎的物品,为防止酒类渗漏,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托运时请告之工作人员贴上易碎小心轻放的标志,便于工作人员在装卸时轻拿轻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7,白酒原酒运输仓储如何形成可管控的操作模式

白酒制造企业还不同于其他的食品制造业,一般的食品制造业是可以通过现代化的自动化生产来完成的,反而对于酒厂来讲,越原始,越原生态、越传统会越好,“酒是陈的香”就是这个道理。 随着国家食品安全的管控,目前大的白酒制造企业已经完全能够做到运输、仓储的管控,对于塑化剂,个人觉得只是一些人为达到某些目的一个工具,方言我们日常接触的吃的、喝的,桶装水、水杯、饮料、自来水等等哪个不会和塑料有关,况且白酒不会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目前的食品有哪些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呢?
白酒制造企业还不同于其他的食品制造业,一般的食品制造业是可以通过现代化的自动化生产来完成的,反而对于酒厂来讲,越原始,越原生态、越传统会越好,“酒是陈的香”就是这个道理。 随着国家食品安全的管控,目前大的白酒制造企业已经完全能够做到运输、仓储的管控,对于塑化剂,个人觉得只是一些人为达到某些目的一个工具,方言我们日常接触的吃的、喝的,桶装水、水杯、饮料、自来水等等哪个不会和塑料有关,况且白酒不会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目前的食品有哪些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呢?

8,跨省运输白酒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首先得有授权,再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你的上级代理会告知你怎么做
办卫生许可证 ,酒类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等执照1、你要代理商的允可证。 2、合法的经营手续,营业执照,最好要有机算机的证书, 同时给以下参考: 现在翻开报纸、杂志,到处是寻找产品代理的广告。有些人对此类广告抱着本能的排斥心理,以为都是骗子,其实并非如此。这里同样隐藏着一座座金山,关键是你要有眼光。选择产品代理,最重要的是看清代理产品的发展前景。成熟的产品是不需要满世界打广告来寻找代理的,不打广告也会有许多代理人找上门来。打广告招代理的产品,一般都是尚处于市场拓展阶段的新产品,因而如何判明产品的市场前景,也就是产品之于代理商的“钱”景,是一门学问。这里有几条原则可供参考:其一,就是尽量不做大公司和成熟产品的代理,因为这类产品一般市场稳定,但利润空间小,条件苛刻,非实力雄厚者不能承受,上班族更难以问津。其二,选择产品,必须是真材实料的,必须是正规企业生产的,最好经相关部门认证的有合法手续的产品。其中是否存在市场,可由其产品的功能和广告支持力度来判断。其三,产品的独特性与进入门槛要高。有些产品很好,但太容易仿造,结果市场一打开,跟风者一哄而上,市场很快又垮掉,这时候最吃苦的除了厂家,就是代理商,这样的例子我们见过很多。产品的独特性如何,是否容易仿造,可以根据产品原材料的来源是否珍稀、独有,产品的技术含量等等来判断。其四,最好直接与生产厂家接触,而不要做二手甚至三手的代理商,除非生产厂家有特殊要求。如果打算做二手、三手代理商,那么,一要考虑上级代理商留给你的利润空间是否足够,二要考虑上级代理商的人品与信誉,三要考虑上级代理商与生产厂家的关系。上级代理商人品不好,信誉不佳,很可能在你打开市场局面后将你丢掉,以便独食其利;上级代理商与生产厂家关系不好,厂家炒掉上级代理商,也很可能会使你前功尽弃。总之,在这个问题上,要抱一种“害人之心不要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态度。

9,请问酒类运输有什么规定找个个部门办理还有我从外地运输酒到本

酒类控制的不严格,烟类才严格,一般洋酒各个地区代理是不同的,所以打的中文标不同,至于白酒,标志上没啥区别,主要是各个区域代理,要看你这个区域有没有代理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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