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税价款怎么算销项税额
白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税价款算销项税额如下:销项税额=含税价款/(1+17%)*17%.
任务占坑
2,自产的农产品再加工成白酒的增值税计算
加工的白酒出售应按17或3上增值税。开具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不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不能抵。
初级农产品增值税率为13%(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已经加工了销售时是17%(如化肥)。
3,超市销售白酒征不征收消费税
白酒在生产环节征税,超市销售白酒属于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销售环节不征收。所以超市销售白酒不征收消费税。
从价计征:粮食类白酒和薯类白酒消费税均按照应纳税销售金额额的20%计算缴纳,从2009年8月1日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按照国家税务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并不低于对外销售单价的60%计算缴纳的。委托加工的应税白酒,按照受托方的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白酒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量计征:按照0.5元/500ml计算缴纳。
4,紧急求助求懂会计的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
只是把单位换过来,0.5元/克0.5/10000就是换成0.00005万元/克,让最后的单位都是万元
50*2000*0.5计算出来的计价单位是为元,而150*20%为万元,为保持前后一致,必须把前半部50*2000*0.5也换算为万元,所以要除以10000
是以万元为单位的,所以要除10000.没注意吧?
2000斤才是一吨,因为从价税是1斤0.5元,所以先换算成斤乘以2000,后面的1000,其实应该是10000,因为最后算出来的单位是万元应纳税额=50*2000*0.5/10000+150*20%=35万元
5,我是XXX白酒公司的现在是业务员但是工资少的可怜认识分销
我觉得。是这样的,被推销的客户分为,一有需要购买的,这种客户不用你推销他都会买你的东西,二购买不购买无所谓的如果你用技巧可能会使他购买,三无意识购买的你在用技巧他不想买基本也不会买。如果你遇到第三种客户,他无意识购买你的白酒,顺口说了我想要黄酒,那么你可以给推荐下。我觉得不违背良心,但是这样其实也是有好处的,虽然这次他不给你购买白酒,但是有可能下次会买呢。能留住一点点的机会那也是机会啊。或是他买了你的黄酒觉得你人不错。如果他的朋友想买白酒的时候他也许会介绍给你啊。因为产品不同,你同样都在用心的做但是确实人家暂时不要白酒,想要黄酒的情况下我觉得你买了他黄酒无伤大雅,我总结推销员在长期的推销过程中。长久的关系,和良好的客户群体是最重要的。你这样做可以扩大你的客户群体。但是在真么操作的过程中你必须要拿捏的稳当才行。说到你背负着企业文化我觉得这两个不相互矛盾。
这个无所谓吧。又不是一种产品。我是做营养酒的也可以分销哦。
原则上你这样做是违背公司规定的,但如果有你那样的机会很多人也会去做,但你一定要把握住度,主要工作经历还得放在公司的业务上,负责你的发展会很成问题。
别让老板发现就好,要不,哼哼。。
你好!别让老板知道就成。没什么违背良心的,黄酒和白酒又不是一类。如果你同时推销另个牌子的白酒那才算不道德。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税务问题
1、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具体需纳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适用仅使用于企业所在地地方规定的地方税。如有提供非应增值税业务(如租赁等)的还需缴纳营业税。以上所述仅是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经营范围内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纳税种,如发生非日常业务的(如销售房产等)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消费税是在进口环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零售环节(仅包括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纳税。因此沃尔玛,洪克隆作为销售公司,销售消费税应税商品(除金银首饰外),不需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如果在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销售金银首饰的单位是上述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在销售给消费者时应纳消费税。 如果在沃尔玛,洪克隆等公司销售金银首饰的单位不是上述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在销售给消费者时不需纳消费税,因为其在以前环节以纳了消费税。
消费税仅在税法规定的单一环节征收,不重复征收。
2.像若基亚,联想等公司,他们具体要缴纳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适用仅使用于企业所在地地方规定的地方税。如有提供非应增值税业务(如租赁等)的还需缴纳营业税。以上所述仅是若基亚,联想等公司经营范围内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纳税种,如发生非日常业务的(如销售房产等)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若基亚,联想等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子产品不属于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因此其不需纳消费税。
3.我国目前增值税的类型仍不能称为消费型的增值税。
消费型的增值税的特点系固定资产进项税在购入当期全额抵扣。而我国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适用于个别地区(如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市等)且在适用地区的个别行业(如农产品初加工、船船制造、汽车制造等等),没有在全国普遍适用,因此应称为生产及消费混合型的增值税类型。
4、卷烟和白酒的计税属复合计税(包括从价计税且从量计税),也即除了按销售额征税外,还需按销售量征税,因此不存在判继的问题。
5、甲类卷烟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56%+0.003*销售支数(或销售标准箱数*150元)
乙类卷烟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36%+0.003*销售支数(或销售标准箱数*150元)
雪茄烟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36%
卷烟批发环节应缴消费税=销售价格*5%
上述销售价格不包增值税。
6、白酒消费税=20%*销售价格+0.5元*销售克数
销售价格不包增值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由税局在各自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60%-70%范围内核定。
问题太长了、没有人会有这样的耐心和时间去举例说明问题
7,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