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 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 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加强卫生监管,熟食区与生食区隔离,从事餐饮工作人员的卫生状况和身体健康要良好,餐饮场所周围卫生要洁净

2. 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 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源地分类管理.可根据按不同的水质将饮用水水源地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一类水源为一级水质的水源地; 二类为二级水质水源地.三类则为三级水质水源地.三类水源地主要作为应急水源地使用.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分.可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将其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个层次.并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从而保证水源地的绝对安全.

3.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单位,是指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包括配套有餐饮的服务业、农家乐、企事业单位;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下列区域内餐饮业单位的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新都区主城区;

(二)镇(街道)建成区;

(三)各产业园区规划区。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饮油烟污染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第五条(法定义务)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主动配合油烟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油烟污染防治基础知识,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规划管理)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合理布局餐饮服务区域。

第八条(选址管理)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任何餐饮单位以及产生油烟污染的食品加工点(作坊)。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露天烧烤或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

第三章 油烟污染防治管理

第九条(项目审批)

新建餐饮业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4. 饮用水污染防治法

水资源保护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5.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近日印发。其中,大气PM2.5要达25微克/立方米,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第二阶段标准要求。水质方面重点攻坚20个国考水质断面,保障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6. 饮用水污染现场处置方案

水”也称“再生水”或“回用水”,主要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的杂用水,其水质介于上水与下水之间。中水回用是水资源有效利用的主要形式。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展中水回用方面的研究与应用工作。日本六十年代的经济复兴就是靠污水回用解决了供水危机。

其特点为用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等手段对工业所排出的废水进行不同深度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的水质,然后回用到工艺中去,从而达到节约水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下面就两种最主要的回用技术作一介绍:

(一)冷却水技术

节约冷却水是工业节水的主要途径:

1、改直接冷却水为间接冷却水

在冷却过程中,特别在化学工业中,如采用直接冷却的方法,往往使冷却水中夹带较多的污染物质,使其失去再利用的价值,如能改为间接冷却,就能克服这个缺点。

2、降低冷却要求,减少冷却水用量。

3、采用非水冷却。

如在某种工艺生产中,采用空冷或油冷,达到冷却的目的。

4、利用人工冷源或海水作冷却水,减少地下水或淡水用量。

5、合理利用冷却水。

对已使用过的冷却水可以进行一定的降温措施后,反复使用,也可以在第一次作为冷却水使用后,用于其它对水质、水温要求较低的场合。

在采用这个办法时,要注意各车间供水系统的密切配合,加强冷却水的管理,避免因一个环节出问题而影响其他车间供水。

6、冷却水的循环利用

这种冷却水利用技术主要是经过冷却器变成的热水经过冷却构筑物使水温降到回用水水温,从而循环使用。

冷却水在循环使用时,应注意水中细菌的繁殖、水垢的形成、设备腐蚀、水压、水量变化等问题。

(二)一水多用污水净

由于生产工艺中各环节的用水水质标准不一,因此将某些环节的水经过适当的处理后重复利用或用于其它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环节中。以达到节水的目的。如:可先将清水作为冷却水用,然后送入水处理站经软化后作锅炉供水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用于生产、生活等。

中水回用技术举例

下面就生活中水做一简单介绍。

生活中水,主要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使用标准后,用于冲厕、绿化、景观、喷洒路面以及冷却水的补充等杂用。中水水质应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1、中水水源

选择中水,应首先选用优质杂排水,一般可按下列顺序取舍:

A、冷却水B、淋浴排水C、盥洗排水D、洗衣排水E、厨房排水F、厕所排水

2、处理工艺

当以优质杂排水和杂排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可采用以物化处理为主的工艺流程,或采用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的工艺流程。

当利用生活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可采用二段生物处理,或生物处理与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处理工艺流程。

3、中水设计建设规定

凡建设项目都应按规定同时配套设计中水设施,属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设施:

A、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B、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C、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有关中水设施的管理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水设施的设计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编制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7. 《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单位,是指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包括配套有餐饮的服务业、农家乐、企事业单位;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下列区域内餐饮业单位的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新都区主城区;

(二)镇(街道)建成区;

(三)各产业园区规划区。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饮油烟污染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第五条(法定义务)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主动配合油烟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油烟污染防治基础知识,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规划管理)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合理布局餐饮服务区域。

第八条(选址管理)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任何餐饮单位以及产生油烟污染的食品加工点(作坊)。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露天烧烤或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

第三章 油烟污染防治管理

第九条(项目审批)

新建餐饮业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营业。

第十条(油烟净化)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净化设施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具备条件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和露天烧烤食品集中经营区,应当安装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净化设施维护)

餐饮业单位应当制定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严禁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鼓励餐饮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

第十三条(专用烟道设置)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油烟污染防治条件。新建可能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烟道。

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油烟排放)

油烟排放口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要求设置。餐饮业单位油烟排放应当达到国家《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位于居民住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改建、扩建为有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其它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排放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按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露天烧烤)

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引导露天烧烤入室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油烟监测)

餐饮业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油烟自行监测。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

区城管局应当依法查处餐饮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书面转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餐饮业“黑名单”,并抄送区市场质量监管局。

被检查的餐饮业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餐饮业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证照管理)

区市场质量监管局换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区环保局年审排污许可证时,应当将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审核内容。

第二十条(行业管理)

区商务旅游局应当将餐饮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教育、督促相关餐饮业单位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有关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层监管)

属地镇(街道)、园区履行日常综合管理、业态统一规划管理等工作,利用网格化监管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发现、调处等作用;负责辖区内产生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农家乐、企业职工食堂等餐饮业单位的油烟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餐饮油烟管理实行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资料归档制度。

第二十二条(信誉考核)

区城管局应当建立全区餐饮业经营服务单位、个体户油烟防治考核机制,考核的结果由区市场质量监管局依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互通)

区城管局应当牵头成立由环保、规划、房管、卫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信息互通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息包括:

(一)餐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

(二)餐饮服务项目审批信息;

(三)油烟排放及监测信息;

(四)油烟污染投诉及处置信息;

(五)企业环境诚信信息;

(六)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

区城管局应当依法公开油烟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自律)

鼓励餐饮业单位在环境保护产业有关协会、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餐饮业油烟排放行为。

第二十六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区、镇(街道)级城市管理机构举报或投诉。

油烟排放行为对居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居民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若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新规定内容相冲突,从其规定。

8.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环保证又称排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一样是一张证件需要准备平面图、内场图纸、厨房图纸(特别是下水道部分)各一份,到当地环保局填写申请表格,工程完工后审核、核准。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餐饮未纳入名录管理,因此,餐饮项目不需要办理备案,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但需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餐饮油烟、废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9. 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一)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二)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

(三)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当有压差控制;

(四)应当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

(五)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六)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七)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八)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九)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当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十)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十一)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等半固体制剂以及栓剂的中间产品应当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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