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湖心雅苑酒业有限公司,北京闪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乔利可北京国信大酒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石泰龙

1,北京闪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乔利可北京国信大酒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石泰龙

是大骗子 对 是大骗子

北京闪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乔利可北京国信大酒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石泰龙

2,惠州仁厚酒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惠州仁厚酒业有限公司是2018-02-08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惠州市桥东东平长湖岭新世界长湖苑第1栋1-2层商场1层17号。惠州仁厚酒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1302MA51BN3A0U,企业法人陈文雄,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惠州仁厚酒业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惠州仁厚酒业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惠州仁厚酒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3,惠州市金蜂酒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惠州市金蜂酒业有限公司是2014-12-03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龙丰都田长坑口惠州市林场伟业农场厂房。惠州市金蜂酒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1302323313984D,企业法人曾炳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惠州市金蜂酒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其他酒【其他发酵酒,蜂蜜酒,葡萄酒,果酒,黄酒,清酒,开胃酒,薄荷酒,汽酒,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的生产及销售;蜜蜂养殖;销售:蜂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584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49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惠州市金蜂酒业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惠州市金蜂酒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4,扎鲁特旗威林酒业老总申请保全扎鲁特鑫达牲畜市场一案

摘要 您好,以下是案件详情: 文书首部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6民初334号 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 法定代表人:杜长征该公司经理 诉讼记录 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0003447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用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6)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xxx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过户和损毁; 二、对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6)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xxxxx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过户和损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姜永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玲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20 扎鲁特旗威林酒业老总申请保全扎鲁特鑫达牲畜市场一案 您好~这道问题需要一点时间编辑答案,还请您耐心等待一下。 您好,以下是案件详情: 文书首部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6民初334号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宏阁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杜长征该公司经理诉讼记录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0003447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用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6)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xxx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过户和损毁;二、对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6)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xxxxx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过户和损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文书尾部审判员姜永恒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书记员李 玲

推荐阅读

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