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葡萄酒市场来说,做大不如做专,围绕重点市场与铁杆消费者做足文章,才是营销的根本策略。1:要热情接待,面带微笑,可以适当赞美一下顾客2:询问顾客需求,了解后推荐适合的红酒给客户3:介绍红酒的产品,口感,介绍红酒的营养价值好处等等4:利用公司的活动优惠来吸引顾客,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告诉顾客红酒的一些常识,比如怎样保存红酒,怎样醒酒,怎样品酒一些技巧等等,让顾客感受到你的用心服务和专业,取得顾客的信任,这样成交率也会很高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谢谢。
如何将红酒推销出去?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推销红酒前首先要了解客人的需求和口味,红酒分产地和不同的口感,作为推销员一定要熟悉产品知识。1:要热情接待,面带微笑,可以适当赞美一下顾客2:询问顾客需求,了解后推荐适合的红酒给客户3:介绍红酒的产品,口感,介绍红酒的营养价值好处等等4:利用公司的活动优惠来吸引顾客,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告诉顾客红酒的一些常识,比如怎样保存红酒,怎样醒酒,怎样品酒一些技巧等等,让顾客感受到你的用心服务和专业,取得顾客的信任,这样成交率也会很高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谢谢。
求教!红酒怎么快速开拓陌生市场?
作为一名品牌公关传播人,我来谈几点1、供应商关系,不值钱了 信息不对称的进一步缩小、品质品牌消费意识的增强,缺竞争力、短平快、李鬼们的生长空间受到进一步的打压,下半年以来听取哀嚎一片。2、差距扩大 挤压式竞争与扩容式成长并存,比消彼长。挤的是停在原地,缺新思维、新路子者,挤的是不愿不能创旧者,挤的是机会主义者,挤的是认为是低门槛高收益者、挤的是自娱自乐末充分了解"中国"者; 而扩的是行业的整体增长,基于认知、认可、普及,时空沉淀带来的自然增长,扩的是因进口葡萄酒的格调、场景、健康而产生的品类的部分替代,如对保健酒、健康酒等的替代,例多年前各种场景随处可见的保健酒少了。
3、无序竞争层级的末端 品类仍处于混沌期,处于二次发展周期的底部,切割式碎片化是主要特征,表现为产品品种碎片化,琳琅满目而不知所云;渠道碎片化(中国式背景、行业特性导致);推广方式碎片化,展会、酒会、品鉴、互联网等,重酒轻品牌(行业现状导致或做不了做不到,非知名品牌进驻某网、某连锁,依效果微乎其微);消费碎片化,绝大部分小圈子个体、宴席白酒附属、饮用场景时机少等,导致对产品品牌、个体而言销量规模偏小、运营成本高。
4、品牌竞争层级的开端 新兴的超级品牌初步呈现,也就是常说的头部效应初现端倪。但其成长的边际效益降低,一是进口葡萄酒目前主流可以做的培育方式周期长、成效慢、成本高;二是到了一定规模(一般单品牌生产端2亿左右)李鬼们冲击中国式壁垒。5、期盼标杆品牌 行业处于二次成长周期的底部,螺旋式增长,混沌与成长并存,由于仍然缺少中国式的品牌标杆、价值标杆、价格标杆,成长为5-10亿的超级品牌的周期或更长。
6、品牌发挥力量还需要条件 从发展逻辑来看,商业品牌引领方式的现实性、主导性、带动性是优势,失之于缺少产品品牌的魔力、持久性、聚焦力、消费端的宽度深度……;产品品牌引领重在本土化、耐力、运营功力,单品牌更具持久力、规模,几十年,市场还是品牌的时代,度过消化期、混沌期后则会更品牌消化与赋能是其主特征。
7、节奏 进口葡萄酒的新营销、新销量还处于初始阶段,能切割还没形成主导,在这个过程中付出的人力、物力、精力等如何找到与浮躁的行业的平衡之道,是个考验。8、批判性借鉴白酒 学习白酒是要务,同时也看到产业本质的区别,如白酒超级品牌诞生于生产端,其打造方式、打造时空上具有进口葡萄酒不具备的条件,进口葡萄酒的上游多为贸易商方式,个别自有产品、自有酒庄除外,凡此种种,决定了进口葡萄酒超级品牌、超级规模的形成与白酒的不同(规模、周期、方式、成本)。
葡萄酒经销商,如何打造核心市场?
对于葡萄酒市场来说,做大不如做专,围绕重点市场与铁杆消费者做足文章,才是营销的根本策略。之所以我有这个观点,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国内葡萄酒消费市场虽然总量可观,但消费心智普遍不成熟,还处于培育阶段,刚刚走出盲目追求酒庄酒、产区和品牌炒作阶段。第二,国内市场太大,但葡萄酒的消费市场主力还是在一二线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
现在有些人在网上卖红酒,感觉很赚钱,是怎么操作的呢?
你好1、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2、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扩展资料: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于2005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