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印刷要什么手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印刷和销售本地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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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印刷和销售本地地图

可以做,到当地文化部门办理广告印刷登记,再到工商所办理执照变更就行了!迅捷印刷店 彩印厂 彩印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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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白酒包装要什么手续

1、白酒生产许可证合格2、白酒质量检测合格,并有检测资质,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送样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3、有包装,就会出现商标,工商局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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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白酒小作坊证可包装不

可以的 我就是做印刷包装的白酒属于国家限制类项目,国家不允许再建小作坊白酒厂,不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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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装白酒须要什么手续

1、白酒生产许可证合格2、白酒质量检测合格,并有检测资质,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送样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3、有包装,就会出现商标,工商局进行商标注册。如果有帮助,望采纳。

5,塑料白酒瓶盖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

笼统的说 要注塑机 几套模具 后期的可能需要 印刷机 烫金机 焊接机。。。等等等等 大件就这几样 解决了 基本可以生产中低档瓶盖 可以来连云港赣榆这边购买 这边做瓶盖的形成一定规模 都比较成熟 有相关的产业链。。。pp塑料

6,白酒贴牌定制需要什么手续

1需要生产方的资质(营业执照 白酒生产许可证等)2需要贴牌方的包装设计或者委托第三方或是生产方设计;酒体设计3把生产协议 约定具体写到合同里面4 查阅合作方的信誉 征信

7,开店铺卖酒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卖酒须要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一、许可条件: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须符合卫生、消防要求;配备熟悉酒类专业知识和身体健康的经营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相关业务:申办新证1、填写《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报告》。2、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范围需有餐饮、酒的销售)。扩展资料: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四)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五)兼营广告经营的其他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经营许可证超麻烦卖酒须要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二、许可条件: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须符合卫生、消防要求;配备熟悉酒类专业知识和身体健康的经营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相关业务:(一)申办新证1、填写《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报告》。2、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范围需有餐饮、酒的销售)。3、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提供法定代表人(业主)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5、提供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及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6、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一)原证变更1、填写完整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补办、注销登记表》。2、已变更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填写完整的《XX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4、原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仅限变更此事项]6、变更后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仅限变更此事项](二)遗失补办1、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全部遗失,提交材料等同新办。2、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遗失,提交《承诺书》、《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原本、法定代表人(业主)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歇业注销1、收回原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准予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仅限企业法人被注销)个体营业执照就可以了。酒类不需要专门的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如果当地的税务部门比较严格,还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证,酒类专卖证有时候也很严格。不过,等找到你在补办也可以。

8,白酒贴牌需要什么手续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酒类流通证、白酒食品生产许可证(分:固态法、液态法)不过现在白酒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停办了。最省钱省事的方法就是找现有的酒厂做贴牌,只要出个加工费就行了。

9,山西省关于对酒类专卖的手续要求

山西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1978年7月24日 晋革发〔1978〕119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5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一、主产管理   1、现有的国营专业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今后新邀国营专业酒厂,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省级主管工业部门审查,并同省商业局、粮食局协商同意,加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意见后按照新增工业厂、点的报批手续办理,经省专卖部门发给酿酒执照,才能进行生产。   2、凡属粮食、副食加工、饲养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部门,为了综合利用加工副产品、饲料、下脚料等为酿酒原料(先酿酒后以酒糟作饲料)开办的制酒车间,经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专卖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专卖部门发给酿酒执照,方可进行生产。   以上各种类型的酒厂,一律不准搞“来料加工”或“以酒换料”,都要服从专卖管理,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粮食白酒出厂度数,不能低于六十三度,商业收购仍按六十一度折算,生产单位只能按原度出厂,不能加浆,并要保证色泽透明,无混触,无异味。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统一收购,安排市场供应,绝对禁止酒厂自销。   3、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利用当地的野生原料,残次水果酿酒的,须按地产地销的原则并经当地专卖部门同意后,报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专卖部门发给“临时酿酒执照”方可组织生产。   4、除国营专业酒厂生产的瓶装酒使用商标外,非专业性的酒厂用代用品或综合利用原料生产的瓶装酒,一律不使用商标。经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代用品酒包括果露酒,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简单的装横图案(注明厂名、地址)。   凡使用商标的产品,都必须附当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质量检验证明。   二、销售管理   1、酒类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酒类的零售业务,由专卖部门批准的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和城乡合作商店、代销点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销售酒类。不准以酒易物,乱搞协作。各级专卖机构要加强对零售酒的检查管理,做到保质、保度、保量、保价。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2、城乡市场,须要建立酒类销售网,搞好酒类的供应工作。凡是需要设立零售酒类的销售单位,均由当地专卖部门审查核批,发给专营酒类或兼营酒类许可证(由省专卖管理局统一印制)方可营业。   三、运输管理   1、凡经铁路按整车办理酒类运输,在提报运输计划时,必须县级以上(包括县)专卖部门开具证明。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变更计划,均按运输计划归口管理的规定,经省商业局按照国家调拨计划或三类物资交流会签订的合同和合理流向审查盖章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受理。   2、凡属铁路零担和公路运输,本省按行政区,属于跨县的,由县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经县商业局审查盖章;跨地区的由地区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经地区商业局审查盖章;运往省外的内地、市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报省糖业烟酒公司审查同意,经省商业局审查盖章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受理。   3、对外国在中国的人员托运的酒类不受本办法限制。   四、市场管理   1、为加强酒类的行政管理,各级专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单位,在当地党委和革委的领导下,共同组成酒类市场管理小组,负责对酒类市场的管理。   2、对私酿、私卖、偷税、漏税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以及个人,要停止其酿卖。对已生产未销出的酒,除照章补税外,以质论价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售。烧酒工具进行封存。对其它违章违法行为者,由专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性质和情节,按照政策正确处理。   本办法自一九七八年十月一日开始执行。   注:《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从略。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78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1978年07月24日 (地方法规)

10,生产白酒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白酒是食品的一种,所以生产白酒需要正规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酒类流通证,白酒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1,酒类流通随附单如何办理

(一)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领取、填报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对申请填报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酒类管理部门。  (三)各市酒类管理部门自收到县(市、区)的审查意见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县、市如因工作方面的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做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各市发放的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及详细信息,于每季未按时上报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各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通过《随附单》可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这对于规范酒类流通渠道,防止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便于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市场和酒类经销商、酒类消费者识别真伪。所以从上级经销商那里进来的酒就应该有这《随附单》。该酒进入市场厂商就应该去办理。《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各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通过《随附单》可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这对于规范酒类流通渠道,防止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便于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市场和酒类经销商、酒类消费者识别真伪。所以你从上级经销商那里进来的酒就应该有这《随附单》.该酒进入你们山西市场厂商就应该去办理. 至于酒类许可证,参照下面文件办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批发市场,加强对酒类批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一、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须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均须按照《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 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是指专门从事酒类批发业务、连锁集团公司、酒类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中心)等单位。 二、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不同地区从事酒类批发业务须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1、省辖市: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50平方米以上。 2、县级市:注册资金50元万以上,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3、县城: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25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30平方米以上。 4、乡镇及集贸市场: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 5、注册资金须市、县相关部门的验资报告。 6、营业和仓储场所须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 1、熟悉酒类商品的基本知识; 2、熟悉酒类商品的保管、储存常识; 3、熟悉酒类感官、理化、卫生三大指标的各种标准; 4、熟悉酒类商品标签标准和名优标志、特定标志的使用规定; 5、掌握鉴别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 6、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7、经酒类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酒类经营人员资格证书》。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从事酒类批发须设有总帐、明细帐、商品帐、采购帐、保管帐等,帐目和报表能如实反映经营状况,采购帐应保证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2、须设有《酒类流通随附单》台帐,详细记录所购销的每一批次酒类商品的来源、去向、数量、随附单号码、金额等,并保留底联备查。 (四)有合格的、功能齐全的符合网络办公要求的包括电脑、打印机等在内的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核发放程序 (一)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领取、填报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对申请填报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酒类管理部门。 (三)各市酒类管理部门自收到县(市、区)的审查意见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县、市如因工作方面的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做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各市发放的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及详细信息,于每季未按时上报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酒类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每三年换发一次。经营者逾期不年检、换证者,由当地酒管部门吊销酒类批发许可证,取消批发资格,及时通知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告。 五、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和酒类经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制。 六、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同时,晋贸法字〔1999〕第165号文件规定的《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办法》停止执行。这个单子主要进大型正规的卖场的时候才要的。一般没有什么用处。 办酒类专卖办就可以办理的,地址在深田保税区管理局大楼2楼1223室。就在福朋喜来登旁边。办理的刘小姐人很好。你在那里拿酒类流通许可 证就在那里办理。证明这酒的来源是那的

12,生产白酒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白酒是食品的一种,所以生产白酒需要正规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酒类流通证,白酒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许可证法》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根据《酒类管理办法》第二章 备案登记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13,酒类流通随附单申请怎磨写

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和《云南省商务厅关于简化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由省商务厅按照商务部要求的式样统一编号和印制,自制无效。第三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按照“谁登记、谁发放”的原则发放,市县区商务局各自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酒类经营者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二、使用范围第四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重要凭证,仅用于酒类流通过程之中,不得用于企业内部的其他管理。第五条 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酒类批发经营者(含批零兼营,简称酒类商品供应商,下同)在销售时,必须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第六条 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夜总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服务业者等,简称酒类商品采购商,下同)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第七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酒类商品采购商在运输、存储、调拨酒类商品时要做到一货(批次)一单,单货相符,单随货走,有单必有货。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存储在本企业的酒类商品除外。第八条 啤酒生产和销售暂不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药酒、保健酒及料酒不实行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第九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 《酒类流通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 《酒类流通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属进口酒类应填写灌装日期。三、申领办法第十条 县区商务局每半年(5月、12月)向市商务局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和调拨单。县区商务局申领需提交的资料:1、首次申领时需提交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和半年需求量测算表;2、再次申领时需提交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登记表》(汇总)、半年需求量测算表和已使用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及调拨单存根。县区商务局的申领程序:1、县区商务局测算半年用量,准备需提交的资料;2、县区商务局向市商务局申报,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市商务局负责酒类流通管理的科室(以下简称经办科室)受理、测算、初审,交分管领导审批;3、分管领导审核批准;4、经核准的材料交经办科室,由经办科室按核准数发放,并办理相关手续;5、相关资料由经办科室和申领单位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前,必须先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二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应向本企业备案登记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和《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酒类商品供应商申领需提交的资料:首次申领需提交:1、《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企业);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3、产品检验报告;4、《营业执照》复印件;5、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6、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再次申领需提交:1、《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企业);2、已全册使用并交由备案登记机关汇总统计后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3、备案登记机关核发的《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酒类商品供应商申领程序:1、酒类商品供应商测算全年用量,准备相关资料;2、向酒类流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两份);3、经办科室受理申请,对相关证件和申请报告审核无误和测算合理后,首次申领按照测算的全年需求总量1/4的标准,再次申领按照“存根上缴多少,发放多少”的原则向分管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并交分管领导审批;4、分管领导审核批准;5、经核准的材料交经办科室,由经办科室按核准数发放,开具调拨单(盖章有效)并在该企业使用的《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上登记;6、相关资料由经办科室和申领单位存档备查。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无特殊原因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和《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并开具调拨单。四、随附单管理第十三条 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申领、保管,负责有关审核、测算、发放、登记、存根回收、保管,负责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酒类经营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领用和保管工作。第十四条 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收发台帐(《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登记表),认真登记领用企业名称、备案登记证号、领用数量、随附单起止号、领用日期、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生产企业的生产证号、主要经营品牌和存根回收情况等。酒类商品供应商必须建立《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要求字迹清晰、加盖印章。酒类商品采购商必须如实核对《酒类流通随附单》与销售商的有关证件、所购酒类商品,做到单证相符、单货相符。《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酒类商品供应商、酒类商品采购商必须对所供应和采购的酒类商品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第十七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遗失或损毁的单据起止号等报告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并上报市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有关遗失或损毁报告后应及时督促遗失或损毁《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对《酒类流通随附单》遗失或损毁情况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遗失或损毁单位承担。《酒类流通随附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应及时交回发放单位。第十八条 凡不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商品供应商、采购商, 一经查实 , 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酒类流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搜一下:酒类流通随附单申请怎磨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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