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怎么申请批号,生产中药泡制的酒是不是需要报批报哪1级审批

1,生产中药泡制的酒是不是需要报批报哪1级审批

所有药品在生产销售前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获得批准文号
首先要工商注册,然后通过质检,经卫生部门批准

生产中药泡制的酒是不是需要报批报哪1级审批

2,白酒条形码怎么申请

一、条形码申请程序1、申请人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2、申请商品条形码需要支付1880元官费;3、申请条形码需要大概1个工作日的时间;4、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可直接在 ANCC 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5、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审批。6、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 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7、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申请结束。二、常见的条码主要是EAN条码和UPC条码EAN条码目前常用的条码,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使用(除美国和加拿大部分地区外);UPC条码要应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申请UPC条码前提必须先申请EAN-13码。

白酒条形码怎么申请

3,生产滋补营养型白酒需要QS认证吗

当然!QS是食品安全认证,入口的都要,再说你的有功效,还要办理保健品批号!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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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滋补营养型白酒需要QS认证吗

4,白酒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白酒生产许可证在各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许可证处服务大厅柜台办理。 方法1、企业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办证须知,并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材料。方法2、持有关申办资料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酒类(特种)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方法3、企业如实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申办资料备查,然后送镇经济发展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批意见。方法4、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回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审核加具意见,送省酒类专卖局审核发证。 二、申办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当年已年审),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卫生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单);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6、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注册资金验资证明;8、本厂产品质量标准;9、产品检验报告。 祝您生活愉快!生意兴隆! 更多3条 

5,我在网上买了两瓶保健酒带回家 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8 第

产品名称: 永州异蛇酒 批准文号: 卫食健字(1998)第130号 申请单位名称: 湖南省永州之野异蛇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单位地址: 保健功能: 免疫调节 功效/标志性成分含量: 粮白酒、五步蛇、银环蛇、乌梢蛇、枸杞子、红枣等 主要原料: 适宜人群: 体质虚弱及免疫力低下者、中老年人 不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产品规格: 保质期: 贮藏方法: 注意事项: 批准日期: 1998/04/07

6,白酒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白酒生产许可证在各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许可证处服务大厅柜台办理。 方法1、企业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办证须知,并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材料。方法2、持有关申办资料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酒类(特种)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方法3、企业如实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申办资料备查,然后送镇经济发展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批意见。方法4、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回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审核加具意见,送省酒类专卖局审核发证。 二、申办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当年已年审),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卫生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单);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6、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注册资金验资证明;8、本厂产品质量标准;9、产品检验报告。 祝您生活愉快!生意兴隆! 更多3条 

7,保健养生酒可以注册吗

可以啊,怎么不可以啊
可以注册商标,请采纳。
养生酒与保健酒组方不同保健酒为药及药食同源的原料组方而成,属功能饮料,介于药和食品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调理和治疗人体某部或某项功能缺陷的作用,批准字号为健字号。药酒组方多数为以药材为主,也可附以药食同源的原料,是针对人体某一方面病灶使用的酒,批准字号为药准字号,有批号的药酒也是药品的一种剂型。从成分组成上来区分,可以明显看出养生酒和保健酒及药酒的本质差别。养生酒与保健酒效果不同养生酒具有一定的调节人体生理机能以及扶正机能的养生调理作用。比如四世同堂养生酒就具有补肾抗疲劳、提高肾动力,增强体质、防器官老化、延缓衰老等作用。而保健酒主要用于调节生理机能,以保健为目的,满足消费者的嗜好,主要使用对象是身体某部或某项功能缺陷的亚健康人群保健。从根本上来说,养生酒注重的是根本的调节,涉及每一个日常细节,确保身体的健康发展;保健酒注重的是对已经病变的身体进行调节,以期达到恢复健康的目的。所以两者的区别一个是固本培源的,适用面更广;一个是改善恢复,适合亚健康人群,适用面相对窄一些。通过上述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养生酒和保健酒有什么样的区别了,不但药方不同,而且还在功效上面有很大的区别,在平时通过酒来养生或是保健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定,酒类不同起到的效果和作用也是不同的。所以他们是不一样的

8,白酒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白酒生产许可证在各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许可证处服务大厅柜台办理。 方法1、企业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办证须知,并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材料。方法2、持有关申办资料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酒类(特种)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方法3、企业如实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申办资料备查,然后送镇经济发展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批意见。方法4、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回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审核加具意见,送省酒类专卖局审核发证。 二、申办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当年已年审),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卫生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单);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6、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注册资金验资证明;8、本厂产品质量标准;9、产品检验报告。 祝您生活愉快!生意兴隆! 更多3条 

9,酒类流通随附单如何办理

(一)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领取、填报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对申请填报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酒类管理部门。  (三)各市酒类管理部门自收到县(市、区)的审查意见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县、市如因工作方面的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做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各市发放的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及详细信息,于每季未按时上报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各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通过《随附单》可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这对于规范酒类流通渠道,防止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便于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市场和酒类经销商、酒类消费者识别真伪。所以从上级经销商那里进来的酒就应该有这《随附单》。该酒进入市场厂商就应该去办理。
《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各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通过《随附单》可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这对于规范酒类流通渠道,防止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便于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市场和酒类经销商、酒类消费者识别真伪。所以你从上级经销商那里进来的酒就应该有这《随附单》.该酒进入你们山西市场厂商就应该去办理. 至于酒类许可证,参照下面文件办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批发市场,加强对酒类批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一、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须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均须按照《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 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是指专门从事酒类批发业务、连锁集团公司、酒类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中心)等单位。 二、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不同地区从事酒类批发业务须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1、省辖市: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50平方米以上。 2、县级市:注册资金50元万以上,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3、县城: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25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30平方米以上。 4、乡镇及集贸市场: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 5、注册资金须市、县相关部门的验资报告。 6、营业和仓储场所须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 1、熟悉酒类商品的基本知识; 2、熟悉酒类商品的保管、储存常识; 3、熟悉酒类感官、理化、卫生三大指标的各种标准; 4、熟悉酒类商品标签标准和名优标志、特定标志的使用规定; 5、掌握鉴别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 6、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7、经酒类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酒类经营人员资格证书》。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从事酒类批发须设有总帐、明细帐、商品帐、采购帐、保管帐等,帐目和报表能如实反映经营状况,采购帐应保证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2、须设有《酒类流通随附单》台帐,详细记录所购销的每一批次酒类商品的来源、去向、数量、随附单号码、金额等,并保留底联备查。 (四)有合格的、功能齐全的符合网络办公要求的包括电脑、打印机等在内的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核发放程序 (一)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领取、填报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对申请填报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酒类管理部门。 (三)各市酒类管理部门自收到县(市、区)的审查意见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县、市如因工作方面的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做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各市发放的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及详细信息,于每季未按时上报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酒类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每三年换发一次。经营者逾期不年检、换证者,由当地酒管部门吊销酒类批发许可证,取消批发资格,及时通知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告。 五、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和酒类经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制。 六、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同时,晋贸法字〔1999〕第165号文件规定的《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办法》停止执行。
这个单子主要进大型正规的卖场的时候才要的。一般没有什么用处。 办酒类专卖办就可以办理的,地址在深田保税区管理局大楼2楼1223室。就在福朋喜来登旁边。办理的刘小姐人很好。
你在那里拿酒类流通许可 证就在那里办理。证明这酒的来源是那的

10,怎么申请白酒的条行码

商 品 条 码 申 办 一、申请条件   1. 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二、注册程序   1.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3.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4.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并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三、系统成员义务   1.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2.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并取消其系统成员资格。  4.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办理注销手续。  5.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6.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7.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8. 系统成员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缩短码注册申请书》、《缩短码产品目录》,并提供包装实物或设计稿。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品条码注册登记表二份 2、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二份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 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须提供审批许可证明。(二份) 申请需要的时间 申请材料齐全报送国家编码中心,20个工作日予以批复,对获批准厂商分配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全国予以公告,同时通知办事处为该厂商颁发《中国条码厂商注册证书》。 获批准厂商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享受有关权利义务,接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办事处的管理与服务。 厂商既可凭注册证书,对具体商品进行编码及上网备案,报送胶片定单制作条码标准母片,开始使用商品条码。 1、什么是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是将表示商品信息的数字代码转换成由一组规则排列的平行线条构成的特殊符号,是商品的“身份证”,是商品流通于国际市场的“共同语言”。事实上,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条件,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已有文件规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2、怎样使用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一般印在商品包装上,或将其制成条码标签附在商品上。对于小批量产品来说,条码也可印在不干胶上张贴。 3、哪些商品适宜采用条码 所有零售商品,例如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品,服装、鞋帽,医药品,化妆品、牙膏、香皂、洗衣粉等日用化工品,图书,胶卷、空白磁带等信息用化学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及玩具,日用塑料制品及日用橡胶制品,日用搪瓷制品,餐具饮具,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手工工具,剪刀等日用五金制品,日用杂品等都适宜采用条码。 4、商品条码的形式与结构 标准商品条码由13位数字构成,分两种情况: 第一:对690,691打头的条码,由3位国别码、4位厂商代码、5位商品代码及1位校验码构成; 第二:对692以上打头的条码,由3位国别码、5位厂商代码、4位商品代码及1位校验码构成,如: 其中: 692 12345 6789 0 国别码 厂商代码 商品代码 校验码

11,酒类流通随附单申请怎磨写

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和《云南省商务厅关于简化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由省商务厅按照商务部要求的式样统一编号和印制,自制无效。第三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按照“谁登记、谁发放”的原则发放,市县区商务局各自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酒类经营者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二、使用范围第四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重要凭证,仅用于酒类流通过程之中,不得用于企业内部的其他管理。第五条 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酒类批发经营者(含批零兼营,简称酒类商品供应商,下同)在销售时,必须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第六条 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夜总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服务业者等,简称酒类商品采购商,下同)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第七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酒类商品采购商在运输、存储、调拨酒类商品时要做到一货(批次)一单,单货相符,单随货走,有单必有货。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存储在本企业的酒类商品除外。第八条 啤酒生产和销售暂不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药酒、保健酒及料酒不实行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第九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 《酒类流通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 《酒类流通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属进口酒类应填写灌装日期。三、申领办法第十条 县区商务局每半年(5月、12月)向市商务局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和调拨单。县区商务局申领需提交的资料:1、首次申领时需提交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和半年需求量测算表;2、再次申领时需提交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登记表》(汇总)、半年需求量测算表和已使用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及调拨单存根。县区商务局的申领程序:1、县区商务局测算半年用量,准备需提交的资料;2、县区商务局向市商务局申报,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市商务局负责酒类流通管理的科室(以下简称经办科室)受理、测算、初审,交分管领导审批;3、分管领导审核批准;4、经核准的材料交经办科室,由经办科室按核准数发放,并办理相关手续;5、相关资料由经办科室和申领单位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前,必须先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二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应向本企业备案登记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和《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酒类商品供应商申领需提交的资料:首次申领需提交:1、《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企业);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3、产品检验报告;4、《营业执照》复印件;5、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6、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再次申领需提交:1、《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企业);2、已全册使用并交由备案登记机关汇总统计后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3、备案登记机关核发的《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酒类商品供应商申领程序:1、酒类商品供应商测算全年用量,准备相关资料;2、向酒类流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两份);3、经办科室受理申请,对相关证件和申请报告审核无误和测算合理后,首次申领按照测算的全年需求总量1/4的标准,再次申领按照“存根上缴多少,发放多少”的原则向分管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并交分管领导审批;4、分管领导审核批准;5、经核准的材料交经办科室,由经办科室按核准数发放,开具调拨单(盖章有效)并在该企业使用的《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上登记;6、相关资料由经办科室和申领单位存档备查。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无特殊原因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和《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并开具调拨单。四、随附单管理第十三条 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申领、保管,负责有关审核、测算、发放、登记、存根回收、保管,负责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酒类经营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领用和保管工作。第十四条 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收发台帐(《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登记表),认真登记领用企业名称、备案登记证号、领用数量、随附单起止号、领用日期、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生产企业的生产证号、主要经营品牌和存根回收情况等。酒类商品供应商必须建立《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要求字迹清晰、加盖印章。酒类商品采购商必须如实核对《酒类流通随附单》与销售商的有关证件、所购酒类商品,做到单证相符、单货相符。《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酒类商品供应商、酒类商品采购商必须对所供应和采购的酒类商品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第十七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遗失或损毁的单据起止号等报告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并上报市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有关遗失或损毁报告后应及时督促遗失或损毁《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对《酒类流通随附单》遗失或损毁情况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遗失或损毁单位承担。《酒类流通随附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应及时交回发放单位。第十八条 凡不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商品供应商、采购商, 一经查实 , 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酒类流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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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西安市酒类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还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办理许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32613734: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第三章经营规则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第二十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第三十五条《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3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可能各地的办事流程有些不一样吧我说说武汉的情况吧第一步:办理卫生许可证:1)工商行政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两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3)经营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两份(最好连房产证复印件一并提供)4)经营地点的地址方位图5)销售人员的健康证6)所销售产品的厂家生产卫生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单以上材料提交至所在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第二部:办理营业执照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3)新办理的卫生许可证原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经营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最好连房产证复印件一并提供)以上材料提交至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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