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枣庄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啤酒的董事长是谁

1,青岛啤酒的董事长是谁

青岛啤酒的懂事长为金志国 男 博士学历

青岛啤酒的董事长是谁

2,青岛啤酒谁是最大股东

青岛啤酒的最大股东是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克兴。青啤集团公司于1997年4月21日设立,控有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44.42%的股权。青岛啤酒已成为国际上具知名度的中国产品品牌。目前青岛啤酒已销往世界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市场分布于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意大利、香港、澳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2019年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上榜《财富》“2019年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扩展资料:青岛啤酒的最大股东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黄克兴。1996年任青岛啤酒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任青岛啤酒公司战略发展总部部长。2007年任青岛啤酒公司总裁助理兼战略投资管理总部部长。2009年任青岛啤酒公司副总裁。2011年任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青岛啤酒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2012年就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18年5月,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执行董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黄克兴

青岛啤酒谁是最大股东

3,菏泽青啤生产公司老总是谁啊急

何吉昌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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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岛啤酒代理

深圳市青岛啤酒华南营销有限公司 深圳市青岛啤酒华南营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嘉宾路3011号友谊商业大厦C座11楼

5,青岛啤酒老板是谁

国有企业 隶属于青岛市国资委 股份制公司 孙明波是总裁
你好,青岛啤酒是国企,就是国有控股,然后二股东是日本的朝日啤酒。一直有人传青岛是日本企业就是这么来的
您好:青岛啤酒是1902年德国人在青岛创建的.距今已经有108年的历史了.

6,关于青岛啤酒前任董事长张亚东

1.公司法定名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QINGDAO BREWERY COMPANY LIMI TED2.公司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市登州路56号3.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东4.公司办公地址:青岛市黄台路10号 电话:(0532)82804124 传真:(0532)83838470 邮政编码:2660125.股东咨询地点: 青岛市黄台路10号,公司股权管理办公室这是以前的青岛啤酒的报告书,人家毕竟是董事长,电话肯定不会轻易外漏的,张亚东又是老董事长,他的信息只有那么多了,希望能帮到你~~~好就给分喔~~~
搜一下:关于青岛啤酒前任董事长张亚东

7,山东周边有那些啤酒厂

山东青岛啤酒厂 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 山东省泰安市龙潭南路 山东省滕州市啤酒厂 山东琥珀啤酒厂 山东临沂啤酒厂 山东华中琥珀啤酒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啤酒厂 山东省蒙阴啤酒厂 山东省博兴县啤酒厂 山东省寿光啤酒厂 山东无名啤酒厂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啤酒厂 山东龙口啤酒厂 山东泰安市啤酒厂 山东广寒宫集团有限公司啤酒厂 青岛世元啤酒厂 山东华凌啤酒厂 山东聊城啤酒厂 山东曲阜三孔啤酒厂 临清市啤酒厂 山东亚洲啤酒有限公司 山东青都啤酒有限公司 山东博达啤酒厂
山东青岛啤酒厂 其他的基本上都是山东青岛啤酒厂收购的分支机构
山东青岛啤酒厂 比较出名
1\青岛 啤酒在青岛市、日照、菏泽、济南都有分厂2、济南雪花啤酒。3、济南金麦啤酒有限公司4、山东临沂银麦啤酒(中国驰名商标)在其他的好像代理商比较多吧

8,驰名商标侵权案例经济法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股份有限公司、要约、驰名商标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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