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收回2吨白酒加工费45000怎么算从量税
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出口货物,支付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不用注明单号,因为对方是用不着的,免税证明是你们自己申报时候要用的。要先取得来料加工免费证明才能开具发票的。
2,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销售粮食、白酒的消费税,是指在销售过程所征收的税额。一、粮食、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举例: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2吨,收取价款30万,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2*2*0.5+300000*20%=62000(元)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可能涉及需要核定计税价格、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情况。此时以上公式仍然适用,但对于具体销售额、税率等可能需要具体定。二、核定计税价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3,甲酒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B解析: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甲酒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本月应缴纳消费税=20×60%×1000×2×0.5/10000+50×60%×20%=7.2(万元)。
解析: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甲酒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本月应缴纳消费税=20×60%×1000×2×0.5/10000+50×60%×20%=7.2(万元)。
4,有知道白酒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公式么万分着急谢谢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慢慢看!!!
5,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销售粮食、白酒的消费税,是指在销售过程所征收的税额。一、粮食、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举例: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2吨,收取价款30万,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2*2*0.5+300000*20%=62000(元)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可能涉及需要核定计税价格、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情况。此时以上公式仍然适用,但对于具体销售额、税率等可能需要具体定。二、核定计税价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6,白酒消费税的核定标准
第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第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7,白酒消费税计算方法
“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 对应的计算公式是: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如果属于委托加工白酒的,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如果属于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的,其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某白酒生产企业10月份生产销售某类白酒1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00元,该企业需要缴纳多少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0.5×10000+100000×20%=25000元。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白酒的企业,除了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一流转税,还需要缴纳消费税,且白酒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是复合计征,既需要计算从价税额又需要计算从量税额
8,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已税散装白酒用于生产瓶装酒并销售后消费
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扣税范围——7项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产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注意的问题:11个税目中,扣税范围没有汽油、柴油、小汽车、酒类产品四项所以,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的白酒不能扣除外购部分的消费税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粮食白酒 从量每斤0.5元 从价25%薯类白酒 从量每斤0.5元 从价15%
没看懂什么意思?
9,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白酒消费税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形,是有不一样的计算方法:1.委托加工产品,2、国外进口商品,3、核定计税价格,4、成套产品销售,5、产品视同销售,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10,关于一个白酒消费税计算的问题
职工发放的部分视同销售,并在一起算就好。500斤=250公斤=250kg=0.25吨共销售 1.2+0.25=1.45吨1.45*6000*20%+1.45*1000=1740+1450=3190元小技巧:白酒从量定额 1吨/1000元
白酒复合计税,从量的标准是0.5元/斤,1吨=1000公斤=2000斤,所以换算成吨的话就是0.5*2000元/吨。所以从量部分就是1.2吨*0.5*2000元/吨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白酒要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征消费税,所以就按销售额计算单价6000元/(1.2*2000)斤=2.5元/斤,从价部分消费税=2.5*500*0.5
你自己都已经解释了,6000元/吨要换算成一斤多少元,就是6000/2000,就是每斤3元,直接就可以和500算出定率所要缴纳的税款了。
看到irenely_009007的答案感觉好笑,不懂还来教人。2000*3*(1+8%)/(1-20%)是从价定税的成本利润(注意:消费税成本利润的公式是这样的,因为是价内税),0.5从量税税率,白酒是0.5元/斤。所以楼主的答案完全正确。
11,白酒的消费税怎么算
【法律分析】: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白酒消费税,是指在消费白酒的过程所征收的税率。国家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酒产品消费税,制定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并在2009年7月份开始实行,届时尽管税率不变,但税基改变将使白酒纳税额提高一倍。【法律依据】:《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12,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是“价内”税。 举个例子: 某应税产品成本为10元,要求的利润为8元,消费税税率为10%。 假如不征消费税,那它售价定为18元就可以了。 但是现在要征消费税,如果售价还是18元,那它的利润就变成了:18-10-18×10%=6.2元。 设售价为X,则有: x-10%x=18 所以:x=18÷(1-10%) 就是这么来的,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是一个道理。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了消费税税不重征的原则,避免了就流转额全额征税而出现的重复征税现象,是对传统流转税的一种改进。 ③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金额缴纳消费税。 ④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另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实现时间的确认。销售实现的时间,意味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销售实现的时间应当按如下规定予以确认: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以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以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以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以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3)应纳税额的计算。当纳税人当期销售额确认之后,即可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工厂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销售收入100000元,同时取得各种价外费用10000元,该产品消费税税率为15%,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10000×15%=16500(元) 例2.某工厂设有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对外零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某月全部销售额为58500元,其中所含增值税的税率为17%,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的不含税销售额=58500÷(1+17%)=5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50000×10%=5000(元) 例3.某企业向外商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以美元结算,共收取15000美元的销售收入,当月1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8.60。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按人民币计算的销售额=8.60×15000=129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9000×30%=38700(元) 例4.某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30000元(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用于抵偿前欠前某公司的材料款10000元,同时换取同种材料20000元。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30000×10%=3000(元) 例5.某工厂以一批外购已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后出售,取得销售收入60000元,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为40%,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不含增值税)为25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税销售收入额=60000-25000=35000 (元) 应纳消费税额=35000×40%=14000 (元)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连续生产,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例如,以自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只需就最终产品卷烟缴纳消费税,而作为中间产品的烟丝则不需缴税。另一种则是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除生产以外的其他方面,这种情况就应在自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是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情况应除外)。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的,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13,简述消费税的税款计算和缴纳的方法
(一)消费税税率的计算
l.自产自销消费品的税率计算
(1)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自产自销消费品的消费税于销售实现时纳税。因纳税人销售货物采取的结算方式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主要表现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计算从价定率法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例:某汽车制造公司1998年10月份销售小客车100辆,销售额960万元(消费税率5%)
解·应纳消费税额9600000 x5%-480000(元)
②计算从量定率法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某啤酒公司1997年lO月销售啤酒200吨,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解:应纳消费税额=220×200=44000(元)
2.自产自用消费品的计税问题
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自用,大体上可视为有两种不同情况,一是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一是脱离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范围,而用于其他方面。税法规定对于继续用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征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这里所谓的其他方面,是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消费品的计税方法为,以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为依据。
(1)采用从价定率法的计算方法
①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确定的销售额×税率
如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的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a.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B.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以组成计税价格为依据。
组成计锐价格 = 成本+利润
1-消费锐锐率
则: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a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b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月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月平均利润率规定如下:
①甲类卷烟10%;②乙类卷烟5%;③雪茄烟5%;④烟丝5%;⑤粮食白酒10%;⑥薯类白酒5%;⑦其他酒5%;⑧酒精5%;⑨化妆品5%;⑩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烟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13摩托车6%;14小轿车8%;15越野车6%;16小客车5%。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移送使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额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的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但由于委托方处理应税消费品的方式不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分下列几种情况处理:
(1)代收代缴款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对于委托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和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①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为:
a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确定的销售额×税率
b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公式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如实注明(或由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月末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指的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②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代缴税款的抵扣
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
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①以委托加工收同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火。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其他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公式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一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1消费税的申报
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采用自行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消纳税实务的操作费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后自行到银行缴纳消费税的纳税方-式。因此,正确填制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正确纳税的重要环节。
(1)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
①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微机代码、开户银行账号。
②税款所属日期,即税款计算交纳的日期。
③纳税人的应税项目,即应税的消费品。
④税款的计税依据,即纳税人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⑤适用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⑥应纳税额。
⑦纳税申报日期等。
(2)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纳税人,其“销售数量”栏可不填制,其“销售额”栏应同申报增值税的销售额,即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②实行从量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栏可不填制,只填“销售数量”。
表(略)
2.消费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①纳税几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a.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时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时间;
b.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d.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牛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该纳税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③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④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税法》规定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如下: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者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实行。对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4)报缴税款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作为报缴税款的办法:
①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②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③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的销售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