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商行销售回收“名酒”被告:两瓶酒赔3万

  你是否曾将家中闲置烟酒礼品折价卖给商贩?又是否想过这些被回收的烟酒礼品之后的去向?回收烟酒礼品的行为是否合法?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商标侵权案。成都一小商行因销售了回收的白酒而陷入侵害商标权纠纷。

  侵权

  销售回收“国窖1573”

  被泸州老窖起诉侵权

  2019年1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的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起,到该商行以消费者的身份通过支付宝购买了2瓶外包装标有“国窖1573”的白酒,送检后经鉴定,该食品商行出售的2瓶白酒系假冒“国窖1573”商标的白酒。公证人员对全程进行了公证及证据保全。

  后泸州老窖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该商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侵权造成的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余元。

  近日,该案开庭。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泸州老窖主张的其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该商行老板频频“喊冤”。他称,一般店里卖的都是泸州老窖的特曲,很少卖“国窖1573”,店里卖的酒大部分都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泸州老窖的代理人当时购买的这两瓶“国窖1573”可能是自己通过回收得来的;自己小本生意就想多赚点钱,折价收购“国窖1573”再卖出,一瓶酒就赚一两百元,不可能给泸州老窖造成上万元的损失,况且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哪有那么多钱!

  然而,该商行老板却始终拿不出关于其售卖的2瓶“国窖1573”白酒的合法来源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其店铺近两年的销售台账。

  调解

  小老板赔偿对方3万元

  承诺不再销售侵权商品

  庭审后,对于该商行老板的频频“喊冤”,办案法官谭娟介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其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销售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来源抗辩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此案中,商行老板则无法说清来源。经过人民陪审员及法院的解释调解,最终,该商行老板主动与泸州老窖协商赔偿金额,并承诺以后不会再销售侵权商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了责任。记者了解到最终赔付金额为3万元。

  法官提醒

  “回收”有风险,销售需谨慎

  法官提醒:目前,回收烟酒是一种市场转让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烟酒不可以回收,但以回收方式作为商家的购货渠道,不论对于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存在巨大的风险与隐患。大部分商家往往凭经验回收,这就给了假冒伪劣商品以可乘之机,商品是否为正品、是否侵权、是否安全,往往难以保证,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极易使商家自身陷入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纠纷。

  各类经营者,无论是大型超市还是小型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商品,确保销售商品合法安全,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同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论是正规进货还是回收,都应提升证据意识,建立进销货台账,及时妥善保留相应票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杜玉全 责任编辑:九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