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沱牌山东总经理3800名沱牌舍得的人员流失和企业稳定如此差劲
过年了还得裁员,估计还得裁600人,又换了很多大区经理估计最近半年还得换一批片区经理,主任。到八月份不行还得再来一次循环
2,舍得酒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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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好喝
很好喝
3,企业规定8点半上副总已上可以9点上班这样企业能上市吗
企业规定8点半上,副总以上可以9点上班,因为这个原因,不影响该企业上市。副总以上属于企业管理层、平时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加班是常事、付出很多,所以,规定副总以上可以比其他职工迟上班是正常的。很多企业甚至规定中层及以下的职工需要上班打卡,副总以上管理层不需要上班打卡呢。
不愿意干就走这就是主管给你的话在哪儿干活就按哪儿的规定走,不要有太多的个人情绪
4,拟上市公司董事长变更算高管重大变化吗
证监会没有规定什么标准构成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的内部精神,看变化的比例是一个方面,至少不能一半以上董监高都变了,但关键是看实质,变化是否影响到了经营管理决策。比如董事长变了,但原来的核心经营团队中有很多人,不只董事长一个,或者新任董事长其实是名义担任,原董事长的影响依然存在,或者董事长是实际控制人,对企业一直存在控制关系,总之就是要解释实质上核心经营团队基本没有变化。这就要看券商写材料和与证监会沟通的水平了。
没看懂什么意思?
5,作为总经理提出辞职董事长拒绝回购股份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出资,从而使公司财产减少。要想拿回股金,通常的方法是把股份转让给他人或者公司解散清算,还有就是按公司章程中的约定办理。但上述退股方式困难重重,不易实现。我的方法是你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即股东的查阅、复制权,你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从以上种种查阅中找到公司经营行为中的瑕疵然后与公司进行谈判,如果公司拒绝你的查阅,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诉讼。几次三番后公司不胜其扰,麻烦制造者你的退股机率将大增。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6,春舞枝会长德国上市吗所谓的原始股权是真的吗
2014年8月25日,德国时间上午9:10,春舞枝集团高管在德国证券交易所敲响大锣,至此,春舞枝集团在德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功,并成为中国首家花卉上市企业一般情况下,春舞枝原始股的价格是1元股,也有些不到1元股权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可以协商转让春舞枝集团,英文名称:CWZ China Flowers AG,简称:CWZ创立于2008年,是一家以花卉项目为核心,集电子商务、鲜花速递、花品加工、花海旅游、花艺教育、产业园区为一体的现代化新型综合花卉企业于2014年8月25日在德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CWZ,代码:C9R)是中国第一家境外上市的鲜花公司,成为中国花卉行业企业迈向国际的标杆春舞枝集团在全球共有十六家公司,各公司分别发挥其在花卉旅游、花卉电商领域的优势,得到国内业界的认可和赞许各公司分别发挥其在区域、人才、资源、技术、创新、研发、教育等方面不同的优势,在花卉种植培育、销售推广、品牌打造、技术教育、项目开发、产品研发等领域创造出色的业绩
7,工作中受到股东副总经理言语威胁可以随时离职吗
你这种情形是不能够随时离职的。当然,如果你和你单位好好商量,双方同意,那么就可以了。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有三种: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36条的规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好聚好散,不伤和气;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30日后,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需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交接手续);三是只要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情形,即:(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按劳动法规定,离职的方法都是由用人单位规定的,大多都是需要提前半个月或者1个月写离职信,然后到期再离职。你这样直接离职如果你确定不会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就没事,也没人会追究。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那还是要写份辞职报告的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如果你不等一个月的话,他有可能不给你发本月的工资,你签订了合同,就相当于你和公司约定了按照合同的规定办事儿,如果合同要求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的话,你最好这样做,你就想着反正已经干了这么长时间了,不差这一个月的,把该自己挣的钱拿到手才是硬道理。出来挣钱是给自己花,不用在意那些不相干的人,每天过的开开心心的气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