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啤酒公司的地址全名是什么什么时候上市的财务分析那可

1,山东青岛啤酒公司的地址全名是什么什么时候上市的财务分析那可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是登州路56号 1993年7月15日青岛啤酒股票(0168)在香港交易所上市,1993年8月27日青岛啤酒(6006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山东青岛啤酒公司的地址全名是什么什么时候上市的财务分析那可

2,青岛啤酒公司欠我店代垫的一个月的费用没有发300多人民币追业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不知道你是做什么经销商的?青岛啤酒不会让经销商之外的人去配送和垫付,当月的费用基本上是下个月就会补到位,如果你不是经销商,青岛啤酒没有给你做费用的义务。。。如果不服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没有必要造谣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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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啤酒股份0168和青岛啤酒600600有什么关系

同一个公司,沪港两地上市,就是所谓的A+H股,价格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大多数时间处于倒挂情形,不完全同步。
青岛劲派啤酒有限公司母公司为原青岛啤酒(安丘)有限公司,此公司1999-2005年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自2007年后为独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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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经销分公司

代理青岛啤酒首先要有保证金 然后青啤的发货是现款现货 没有佘款 他们的产品去向也要报明细 比方你今天卖出去100箱酒 A店30箱 B店50箱 C店20箱都要上报 如果你们那有青啤办事处 会有业务员帮你开发新店 维护老店 以前我在天津做青啤销售的时候 下面有一个只做青岛啤酒的小代理 干的比较累 不是很赚钱 不过你要是经营的较大 有很多店面关系的话 青岛啤酒还可以 但是他是我知道的品牌中活动做的比较少的一个(比雪花 哈啤都少)另外 你要做扎啤的话 那里要有青啤的厂才行 因为扎啤的酒保质期只有10天 但是具体的电话我也不太清楚 给你个青啤的电话吧 0532-85713831

5,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与青岛啤酒厂 关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系国营青岛啤酒厂,始建于1903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厂家之一。1993年,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公司股票分别在香港和上海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两地同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青岛啤酒第三厂: 产品主要有:1、萃岛啤酒2、红雪龙啤酒3、国力啤酒4、青啤活化水。二、其他四厂:1、青岛啤酒一厂:青岛啤酒,酒不错,据说是出口的,很难买到.2、青岛啤酒二厂:青岛啤酒、崂山啤酒。3、青岛啤酒四厂 : 生产产品:优质黄啤、大众啤、青岛鲜啤酒等4、青岛啤酒五厂:青岛啤酒,酒不错。
母体生产厂之一

6,民事纠纷案例

给你发一份民事起诉状吧。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甲,男,汉族,出生,住******* 原告:A,女,汉族,出生,住*********。 被告:乙,男,汉族,出生,住**********。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 请求事项 一、请判令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损失59530元; 二、请判令由被告乙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其余损失共计55768.41元; 三、请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 2008年1月15日晚,被告乙驾驶丙所有的浙******号大中型拖拉机,从北城街道竹岭村电线厂驶往同村工艺品厂工地,19时50分许,自东往西沿马杜线行驶至工地对出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由原告甲驾驶、后座乘坐原告A的浙******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08年1月28日,*********交警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8)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A无责任。案经***********交警大队调解无果,***********交警大队已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第**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经了解,被告乙驾驶的浙******号大中型拖拉机系丙所有,并且已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保单号为(浙)***************。经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甲构成二个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即被送往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甲的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8415.6元、A的医疗等费用为共计人民币13079.3元,合计人民币151494.9元(明细清单附后)。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乙应赔偿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费用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事故中被告乙负主要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90%的赔偿为宜。事故发生后,被告乙共给付原告赔偿款合计27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无果。 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恳请支持诉请为盼。 此致 台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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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标侵权案例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商标侵权是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决,最高赔偿数额为50万。但还是得结合实际。按你的情况,如果你之前那家店支付了加盟费的话,你可能要赔偿加盟费这个数额,也许可能多一点。
你如果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只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不能突出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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