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酒业发展及规划,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的园区简介

1,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的园区简介

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是中国第一个白酒加工配套产业集群、四川省“工业强省”重点项目、四川省培育成长型超100亿元特色产业园区(“1525工程”)、四川省八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之一、四川省生态工业园区。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有限公司是对发展区实施公司化运作的独立法人,全面负责发展区的规划、推广和经营。公司注册资本2.26亿元,是泸州老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围绕白酒产业供应链,通过招商吸引多业主入驻园区,特别是引入大量的民营资本,自主投资经营。

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的园区简介

2,泸州白酒企业的劣势

泸州白酒企业的劣势。泸州白酒面临的挑战:结构性矛盾凸显政策制约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国家继续将白酒、酒精生产线列入限制发展类产业,酒类企业在税收、技改立项、土地利用、环评等方面都将继续受到严格限制。泸州酒业是以白酒生产为主,其中小白酒企业的后续发展将受到一定制约。业内竞争国内白酒业呈现高速发展态势,白酒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省内,宜宾、德阳、邛崃等川酒主产区"竞"大于"合"。在省外,苏酒、鲁酒、皖酒等传统白酒产区快速复苏,特别是洋河杏花村等名酒龙头和湖北稻花香枝江等地方二线名酒企业的强劲崛起,加大了行业整合难度。多元消费近年来,葡萄酒、啤酒、黄酒等快速增长,并逐步向高端延伸,严重挤占白酒市场。国外知名品牌洋酒大量涌入,特别是年轻一代对洋酒文化的狂热崇拜以及对传统中国白酒文化的逐步淡漠,会瓦解和分流白酒消费群体。自身矛盾泸州酒业经过连续几年的高速增长,一些结构性矛盾开始凸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很多企业仍然停留在为他人做嫁衣的层面。目前,泸州市原酒生产规模较大,靠输出原酒维持经营发展的企业不在少数,品牌附加值不高,整体盈利能力不强,"高产出、低收益"的粗放式发展方式仍然存在;二是企业创新能力不够强。除老窖、郎酒外,大部分中小酒类生产企业创新意识还不强,缺乏创新人才和创新机制,缺乏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没有较为全面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三是白酒出口比重很低。

泸州白酒企业的劣势

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泸州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增强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白酒历史文化遗产是指与泸州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相关,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和体现泸州特色的各类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第四条 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酒类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酒类产业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工作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并制定评审规则。  专家委员会由酒业、规划、环境保护、文化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规划、评审、认定和评估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第八条 每年3月为“泸州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宣传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泸州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一节 名录建立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酒历史文化项目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团体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的老窖池;或者持续生产浓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的老窖池;  (二)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的老作坊;或者持续生产酱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的老作坊;  (三)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陈酿功能的储酒空间;或者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持续使用三十年以上且仍在使用的储酒空间;  (四)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白酒传统酿造文化有关的古遗址;  (五)未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与白酒传统酿造文化有关的古遗址(以下称“文物点”);  (六)历史上各时代能够反映白酒文化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七)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及其技艺代表人;  (八)能够反映白酒历史文化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白酒传统酿造技艺代表人应当是熟练掌握和运用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行业公认的专业人员或者团体。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白酒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和建档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白酒历史文化遗产线索和资料。第十二条 已经确定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址,市级以上与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名录。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按照下列程序进入名录:  (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拟列入名录的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委员会推荐的拟列入名录的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编制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非物质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列入名录。

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